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2013-08-15 00:50乔书兰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公信力当事人

乔书兰

(中共信阳市委党校 河南 信阳 464031)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和信任程度。该概念内涵丰富。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已经在全社会树立,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蔚然成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普通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对司法过程的遵从,对司法判决的遵守和执行。

(二)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1.促进社会稳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独有的终极性特征,使得社会问题得以最终彻底解决。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对于普通民众选择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否则,将使大量的诉讼案件流入上访渠道,导致上访、缠访、闹访不断,从而诱发新的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价值和意义。

2.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定纷止争。司法具有权威性,暗含着法律的权威性。司法公信力一旦形成,司法过程就会被相关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所接受,裁判结果就会被相关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所遵从和执行。全社会就会形成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的良好风气,司法权威就能够被切实地加以维护。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威信。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和认同。由于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3.培育法律信仰。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普通民众就会亲近法律,走进法律,相信司法是有效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法律就容易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内化和升华为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民众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就会潜移默化地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外化为法律行为。全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便培育起来。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2013年3月11日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度,群众来访105.5万人次,同比下降9.4%。事实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增加,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在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多,也促使人们对司法抱有更多的期待,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官、检察官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屡见不鲜;媒体不断曝光的“法律白条”、“案结事不了”的现象正顽固地困扰着司法机关;河南的“赵作海案”恍若昨天;“拍卖判决书”仍让我们心有余悸,因为我们深知,判决书拍卖的不只是判决,还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拍卖的是公众对对司法的期待和信任。

(二)影响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整个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司法公信力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司法权地方化色彩严重。宪法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一府两院”地位平等。但在现实中,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命权严重受制于当地党委和政府。司法的独立性缺乏现实土壤,再加上人文因素的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地方化色彩及其严重。

2.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社会民众渴望公平正义是理所当然的,作为掌控法律天平的司法人员实现社会民众的这一愿望也是理所当然的义务和责任。就目前来说,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民众的期待和司法的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一些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不强,防腐拒变能力差,专业技术不过硬,办案经验不丰富等等相关因素,严重影响到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3.司法公开有待进一步深化。大家都知道,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的见得方式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司法信息公开必然常态化和规范化。当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的除外。但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案件起诉到法院,却被告知不予立案,但不告知原因;还有,我国的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审判过程是公开的,但事实上做的并不是很满意;侵犯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的情形时有发生。总之,这些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行为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所以,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相关内容。

4.司法民主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果说司法公开有待进一步深化,那么接下来就要探讨司法民主了,因为权力是互相制约的,所以还需要充分倾听民意。一份公正的判决必然地、当然地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可和赞同,完全背离民意的判决绝对是不公正的。因为法律是彰显民意的,保障民权的。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民意沟通与转化机制要么缺位要么落实不到位,以致于严重降低了司法的民主化程度。现实中,人民陪审员陪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普遍存在,陪审形同虚设,陪审的积极性、实质性、保障性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普通社会公众特别是网络公众参与司法的力量也不容小觑,其引发的社会效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因此,无论是陪审制还是公众参与,都需要进一步强化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各种因素,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多措并举。

(一)保证司法独立

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使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政权独立于地方,阻断地方党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集团对司法工作的不正当控制与干扰。要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切实树立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比如在司法人员的人事招聘方面,改变司法人员的录用和任命制度。司法人员的编制、司法人员的招录人数由国家决定取代现行的地方决定,法官的任命由国家任命取代现行的地方任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彻底防止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扰。

(二)提升司法人员素质

近些年来,关于提升司法队伍素质的专著和论文层出不穷,比如建议提高司法人员准入门槛,提倡司法职业化和精英化等等,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个人认为,提升司法人员素质要把握好两点:

1.加强司法职业荣誉感培训。司法人员是司法公信力的践行者,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很大程度来源于对具体司法行为的认知、评价。司法要公正,司法要有公信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的纯洁性,司法人员必须视职业荣誉为生命,珍视荣誉。这有这样,才能抵得住各种人情和诱惑,确保公正司法。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职业荣誉培训,根植法律精神入脑入心,从而传播正义,释放公平正义的正能量,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说理制度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心声。全国法院模范宋鱼水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在她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是以对法律的精深理解向当事人展示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从而使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司法公信力,最终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三)推行阳光司法

一般来说,对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审务事项,要按照依法、及时、全面、有效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信息。比如在法院系统,要推行阳光司法,就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程度。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与立案条件不相符合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事由和法律依据。凡不予立案的,立案应当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的解释工作,以便于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取得得当事人的信任。

2.开展网络庭审直播。法律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影响着实质正义的发挥。开展网络庭审直播,从形式方面保障了法律正义的实现。目前,应着力加强庭审直播的规范化水平,科学确定直播案件的直播规则和标准,努力提高案件直播的当庭宣判率,使普通民众能够及时监督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增强庭审直播的宣传法制、沟通民意的社会效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审判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推行法院开放日制度,每月确定一天作为开放日,组织安排普通民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从而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揭开司法审判的神秘面纱。

3.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裁判文书的公开要常态化和制度化,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重点发布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使之能够发挥法律解释、规范填补、规则指引等功能。同时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对于此类案件不宜公开。此外,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前,应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要做好技术处理,以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公众参与模式

1.人民陪审制。为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陪审形同虚设,陪审的积极性、实质性、保障性难以落实的现实问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试先行专职陪审员制度,与普通的陪审员制度相结合。这些人员可以在科研机构、法学教育与法学社会团体中选拔,这不仅有利于提升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质量,而且有助于科研机构、法学教育、法学社会团体将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网络公众参与。网络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与的新兴载体。网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提供了可能,透过微博、网络论坛,普通民众可以绕开传统的信息壁垒,直接了当地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真实看法。网络公众对司法活动持久、热情、广泛的关注,已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版,第124页.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版.

[3]周丰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1年8月(总284)期。

[4]高铭暄、陈璐.略论司法公信力的历史沿革与实现途径——谨以此文纪念〈法学杂志〉创刊三十周年[J].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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