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制度反腐与文化防腐对我国的启示

2013-08-15 00:50杨业玲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腐败新加坡权力

杨业玲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 新疆 伊宁 835000)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虽然我们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腐之路,但是腐败问题在一些领域、一些部门多发、易发,腐败滋生蔓延的态势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腐败问题将成为国内最大的关注热点和可能引发社会政治危机的首要因素。新加坡在独立之初也曾经是贪污腐败非常严重的国家,但是经过人民行动党的治理,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为廉洁的国家之一。虽然新加坡与我国的国情及社会制度虽有不同,但华人占其总人口的78%以上,而且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其廉政建设经验对我们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新加坡的制度反腐与文化防腐

(一)以德倡廉,使人不想贪

新加坡独立之初,并没有完整的价值认同体系,建国以后,李光耀大力倡导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价值观,1991年新加坡政府正式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确立了新加坡国民的五大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这五大价值观的“核心精神在于通过家庭、社团、种族、宗教之间的和谐及稳定的关系来维系和巩固国家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同时,李光耀根据自己对儒学的研究和体会,提出了新加坡人具体的八项行为准则,即“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八项行为准则,各有其义,但又直接或间接地与廉洁品质有所关联。可以说,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和“八德”集中体现了新加坡国民在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处理人与人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方面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构成了新加坡国民的共同思想基础,成为新加坡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文化基础。

在倡导儒家核心价值的同时,人民行动党政府也注重净化环境,建设廉洁政治文化。如为打造廉洁政府的形象,在重大活动中,人民行动党的党员和干部一律穿白衣白裤,以此象征个人行为纯洁,作为传统一直保持至今;再如,作为人民行动党本身,行为也极其低调,其总部一直都十分简朴,曾几度搬迁,现在占用的面积也不过300平方公尺。同时,为了控制和减少贪污问题,新加坡坚持政府必须持诚实廉正的信念,从高层做起,以身作则,由国家领导人创设廉洁榜样,为领导人创设了很高的道德标准。由此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氛围和廉政文化环境。

(二)以俸养廉,使人不必贪

新加坡并不是一开始就实行高薪制,在面对大量优秀公务员离职的现实后,人民行动党对现实做了深刻的反思和理性的分析,认为要诚实地看待人性,既要看到人是社会人,也是经济人;诚实地看待时代变化,强调为国牺牲的精神必须以现在新加坡的现实环境来看待;诚实看待政治,既看到政治是让人献身的事业,也是养家糊口的职业;诚实看待收入差距,强调机会平等,而非结果绝对平等。据此,实事求是地“以市场力量来决定收入”,根据能力、贡献等人才的价值确定薪金,实现“物有所值,才有所值”;根据政治人才的供求状况确定薪金;根据现实建立行得通的制度,制定不同的薪金标准。同时,为确保“以薪养廉”政策达到应有的效果,新加坡还配套建立健全中央公积金制度,为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相当丰厚的物质待遇。在公务员在职期间,如果奉公守法,按章办事,廉洁从政,勤勤恳恳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退休时就可以领到规定的公积金,以确保退休后的晚年幸福生活。反之,若公务员贪污腐败,违法违纪,其后果将是开除公职、经济处罚、判刑坐牢,且全部公积金予以没收。受贿的公务员冒失去工作和养老金的危险。

(三)以规固廉,使人不能贪

新加坡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是尽可能地严密规定,以此减少机会和设防堵洞。如在减少腐败的机会方面,其具体方式包括一增五减:增加权力之间的摩擦、减少权力运作黑幕、减少权力运作环节、减少自行处理权力、减少公共权力涉足、减少势力网、关系网。此外,对公务员借钱、接受礼品以及品德考核等,都作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除此以外,新加坡还制定有《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和《没收非法所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则。其中《防止贪污法》详细明确地规定了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这些严密的规定对预防、限制和打击腐败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贪

李光耀认为新加坡反贪的经验就是:一是铁腕护法的“反贪污部门”,二是指严明、严厉的取缔贪污的法律。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的专门机关。它在惩治腐败行动中表现的雷厉风行和铁面无私,让腐败分子闻风丧胆,也让公众称誉有加。贪污调查局是全国防止贪污贿赂的最高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而且,贪污调查局拥有极为广泛的权力,如逮捕权、调查权、搜查权、获取财产情报的权力、不明财产检查权等。

除了高效的反贪机构,新加坡还以立法严明、执法严厉著称于世。新加坡法律规定,财产超过收入所得又不能解释,即视为受贿。对“报酬(贿金)”的含义范围作了广泛的解释,从而使得各种类型的腐败行为都会受到惩罚。同时,对“报酬(贿金)”不作最低金额的限制,从而使得各种程度的腐败都会受到惩罚。由于《防止贪污法》对“报酬”未作最低金额的说明,所以,即使收受最少金额的报酬,也可以作为贪污受贿处理。新加坡不仅防治腐败立法严明,而且惩治腐败执法严厉。这种严厉,及表现为有罪必惩,也表现为轻罪重罚。

二、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打造廉洁诚信的社会文化,培育和传播廉政精神

首先要重构文化理念,积极开展以儒家伦理为主的道德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中国有着深厚的儒家文化的积淀,但由于社会的转轨,社会利益结构的重组,利益关系的重新分化,社会思想也处在复杂的变动过程当中。目前我国存在的信念缺失、理想动摇、道德滑坡、道德沦丧等问题,也是社会转轨中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直接反应,带有转型期的明显特点,在这个过渡时期,让“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些具有普世精神的人伦精华重新回归,并将其细化为一些具体的道德规范为准则,并逐步内化为人的一种自觉行为。

其次,将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儒家文化中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实际上是一个人基本的道德修养,也是一个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立足于一个人的实际,将个人与社会有机的结合起来。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思想教育一直带有政治色彩比较浓厚,存在脱离实际、脱离生活的倾向,因此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每个人的生活、每个人的修养、每个人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

再次,加强防腐败的公民教育,培育廉政精神。廉政精神实质上是一种价值理念,它强调的是人内在的信仰、道德操守,只有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具备了这样的意识,廉政文化才可能真正内化为一种精神力量。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廉政精神的培育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所以,要非常重视防腐败的公民教育。从青少年开始,就开始进行善恶、是非的教育和引导,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正义感、使命感,可以设立廉政和反腐败的课程,引导青少年及社会公民正确看待腐败问题,在全社会逐步形成 “腐败就是社会公敌”,对腐败的“零”容忍,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廉政才能健康发展。

(二)加强体制改革,为反腐倡廉保驾护航

首先,要合理配置权力。在当前出现的一些腐败案件中,很多都与权力过分集中密切相关,因此,要进行岗位风险评估,并合理配置权力。特别是一些行政垄断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要逐步转变强势政府的局面,科学、合理地增加市场在资源配置的比重,该放的权力要放,逐步改变权力市场经济、官僚市场经济,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有统计表明,我国关于反腐的各种文件、法规、条例有一千多种,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表明,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还不健全,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成重要标志的反腐败法还未出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也不完善。因此,要加强反腐败立法的步伐。尽快建立一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反腐败法》,规范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接受礼品、馈赠的最低底线,明确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固定、官员离任以后禁入领域的规定,亲属回避规定、反腐败的权威机构以及它们相互的关系等等。

再次,改革反腐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反贪职能分设在三个系统,即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的反贪局。反腐败机构要能胜任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必须要获得充分授权,因此,首先要加大纪委的相对独立性,还要对反腐败机构进行充分的授权,包括独立接获腐败举报、独立地对举报信息的调查价值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秘密调查权,以及推行预防制度的强制权力等等,减少来自地方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的负面影响。

(三)以监督制约为重点,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

首先,加强监督的独立性、强制性。我国的监督体制不可谓不完善,但是监督的实际效果比较差,特别是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已经成为监督的一块短板,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些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干部的选拔任用掌握在“一把手”手中,作为监督者往往依赖于被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因此,要规范选人用人的制度与程序,打破权力过分集中的模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同级监督、下级监督新的方式方法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的独立性、强制性,使得监督机制更为完善。

其次,要树立科技防腐的新理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运用了很多新的手段和方法。因此,反腐的过程中要树立科技防腐的新理念,注重运用新的手段、新的方法预防和防止腐败。如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领域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立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平台等,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人为因素,减少权力运作环节,此外,要注重不断拓宽监督的覆盖面,做到项目到了哪里,就监督到哪里,资金到了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

再次,还要加强对网络监督的管理。就目前来看,网络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好,由于其开放、便捷、时效的特点,网络监督在近些年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了到较大程度的实现。但是,我国的网络监督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网络监督的开放性、匿名性、主体多样性,当前网络监督主体的合法性不够明确,监督手段不完善,受到一定限制,加上部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网络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甚至出现“网络暴力”现象,因此,从长远看,由于互联网作为虚拟社会的自身缺陷,由它长期扮演道德和行为准则判官,毕竟有风险。社会要对这些风险开展管理,使互联网对社会治理的正面效应最大化,同时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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