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军梅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目前,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强劲,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已经接近50%,财政贡献率超过50%。但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滞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发挥省会城市法律人才资源优势,培育和优化法律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中小企业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认同感,主动接受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缺位问题突出。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强劲。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中小企业总户数达17.14万家,从业人员125万人,占全市就业人口总数的70%,当年经济增加值完成1005.13亿元,同比增长19.28%,完成年计划的101.1%,占同期全市GDP总量2080.12亿元的48.32%,上缴税金完成205.56亿元,同比增长20.01%,完成年计划的101.76%,占同期全市财政总收入的52.26%。但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缺位问题却非常突出。除少数规模较大、组织机构健全的企业比较重视法律服务,聘有法律顾问,注重法律学习、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外,绝大部分企业在接受法律服务方面几乎为空白,合同纠纷、侵权案件频发,企业疲于应对,严重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法律服务效率不高。企业获得法律服务的途径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职性法律服务。如聘用专职法律顾问,专门为企业提供咨询、诉讼等法律服务项目。二是兼性法律服务。如在招聘员工时录用法科毕业生,遇到咨询、诉讼需要时为企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三是即时性或临时性法律服务。如企业仅在遇到侵权、违约等纠纷时,向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聘用律师参加诉讼等。目前在我市的中小企业中,无论采用上述哪种途径获得法律服务,总体上反映出法律服务的覆盖率和服务效率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服务的覆盖率低,据调查,有95%以上的企业没有聘用专职或兼职法律服务人员;二是法律服务的针对性不强,当企业聘请了专(兼)职法律顾问时,通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身兼数职,根本没有精力针对所聘请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他们能够提供给企业的只能是讲课、咨询和代理诉讼。如选择了兼备性法律服务和即时性临时性法律服务,服务的质量就大打折扣了;三是专业性不强,中小企业涉及到市场经济的诸多领域,而聘用的法律服务人员却很难达到专业对口,提供的法律服务绝大多数仍停留在基础性的法律服务层面,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如云计算类、金融服务类、煤化工类、知识产权类和医药类等专业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很难得到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四是重利益轻服务。一般企业从效率考虑,尽量压低法律服务费用,受聘者为了获得较高的效益尽量减少服务量,相互之间的信任度较低,导致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服务,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有需求就有市场,法律服务本身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法律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产品。一个企业总数超过17万家,年经济增加值过千亿,税收超过200亿,吸纳就业人员125万人的企业群,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目前我市的法律服务体系应该说还没有真正得以建立。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的标志是:有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有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核心,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机构,有足够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资源。而我们欠缺的是政府对法律服务的组织协调和对研究人员的组织与整合,缺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疑难问题研讨的解决途径,同时更缺乏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意识和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认同。
我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普遍欠缺。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普遍欠缺,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普法效果不容乐观。普法活动在中小企业内部基本上流于形式,甚至有的连形式都没有。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与企业没有关系。遇到官司找关系或找律师就能解决。二是依法经营的意识差。认为依法经营没有利润可赚,存在投机心理,有的经营者学法的目的是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获得利润,而缺乏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三是依法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差。市场经济风险无处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物权法及诉讼法等对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能接受较好的法律服务,很多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但中小企业却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认为“法律不如关系更顶用”,聘请法律顾问是白花钱。四是少数企业搞愚民政策。部分企业认为让员工对法律知识“知道的越少越好”,员工了解了法律规定,就会给企业出难题。如政府开展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绝大多数企业采用装聋作哑的态度。
(二)法律服务产品的价值尚未得到认同。对法律服务产品的价值缺乏客观的认同感,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缺乏对法律服务这一特殊产品的价值认同。根本不认为法律服务是特殊产品,是企业稳健运营和发展的必要保障,而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其次,存在片面或偏激的认识。认为法律服务仅在遇到侵权、违约等诉讼时才有用,不遇到麻烦法律根本没有作用。所以企业通常都不会花钱聘请法律顾问,也不需要法律咨询。三是对法律服务的价值存在疑虑。他们对企业法律服务的作用有时尚可认同,但对法律服务到底需要花多少钱来购买,心存疑惑。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高科技企业、煤化工等规模较大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动辄年薪要几万、几十万甚至更多,对这一价值持怀疑态度。
(三)缺乏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问题的系统性研究。法律服务的系统性研究,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针对中小企业转型跨越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省会城市法律服务资源优势,组织市场监管、执法、司法和专家学者及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等,研究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规律、研发法律服务产品。我市具有得天独厚的法律人才资源优势,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仍停留在自然和自发的状态。对企业的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服务形式单一、服务价格与价值背离、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不高,使中小企业的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影响了中小企业转型跨越发展步伐。在这方面,周边的石家庄、郑州、西安等地都走在我市的前头。
(四)政府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集中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服务基本概况认识不足。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缺乏应有的判断和准确把握。二是对组织协调工作重视不够。政府中小企业主管机关对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重要性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在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和专家学者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工作缺乏深度。三是组织协调能力不强。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涉及面宽,关系复杂,组织协调工作量非常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又缺乏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党委政府重视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关键。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政府应当发挥有形之手的调控作用,加强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省会城市法律人才的资源优势,在全市范围内整合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法律服务的效能。二要统筹协调法律服务保障供需关系。要积极协调中小企业与司法执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有力、协调到位、运转高效”目标。三要及时解决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组织社会力量加大对法律服务保障问题的研究,解决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存在的服务周期、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加强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系统性工作研究,是搞好法律服务的根本。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的系统性工作研究的领导。政府中小企业主管机关应当负责对这一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保障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监督规划的落实。二要委托专家学者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可以委托某一所高校,抽调专家学者组成专门的研究机构,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在转型跨越发展中,对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特殊问题及实际需要进行系统的研究,开发法律服务产品。三要将研究成果在全市中小企业内进行推广使用。如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方法,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等。四要加大对从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举办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提高法律服务保障的质量和效果。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是搞好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基础。我市《“六五”普法规划》和《2011-2015年“法治太原”建设实施纲要》都将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列为重点普法对象。《纲要》还规定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市法治建设进入全国省会城市先进行列。在普法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中小企业主管机关是中小企业普法宣传的组织领导机关,应当根据全市普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普法的内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普法工作,注重普法的针对性。要把中小企业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来抓。二是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自身的能动性。明确普法的目的是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依法维权。要变企业被动接受普法宣传为主动学习运用法律。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兼职法务人员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普法提供帮助。组织司法机关、律师和法学教师深入企业,为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讲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法律服务资源,是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巨大需求与法律服务资源闲置瓶颈的关键所在。首先,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在企业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牵线搭桥,鼓励、指导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接受法律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针对我市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和特定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企业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其次,企业应当在法律服务方面舍得投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虽然在市场定位上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他们也是自负盈亏,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诉讼等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既合法又合理。企业在法律服务方面的适度投资,不是“白花钱”,而是一本万利的高效投资。再次,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融资贷款、环境保护、税费缴纳和行政诉讼、商事诉讼中,应当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企业。当企业违法经营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公平公正,努力为我市中小企业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