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

2013-08-15 00:47
中国卫生产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高值大病保健食品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者将被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1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有毒食品或假药流入社会,将按渎职罪从严惩处;“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谎报瞒报加重处罚。

《解释》第九条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另外,《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400 多种药品价格下月起调整

1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从今年2月1日起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20类药品、400多个品种、7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5%,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0%。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批调价的化学药品,与2011年至今已分4批调价的抗生素、循环、神经、激素、消化、抗肿瘤、免疫和血液等8类药品,属于同一轮次调价品种,大部分属于临床常用药品。降低这些药品的价格,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此轮调价在降低高价药品价格的同时,也注重加强对低价药品的价格扶持,特别是对临床短缺的低价药品,在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价格,以鼓励低价药的生产供应,满足临床需要。

国家发改委还同步下发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公立医院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1月15日,卫生部等六部委发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有技术准入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卫生部将优先把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和肺癌等20种大病涉及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范围。

《规范》明确,此次涉及的高值医用耗材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9类。各省(区、市)组织集中采购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这个范围中确定品种,也可自主选择此范围之外的品种。

《规范》提出,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原则上两年举行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各省(区、市)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

《规范》明确,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规范》要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

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 政府补助增加

2013年国家将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全国人均筹资将提升到34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增加达到人均280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均经费标准从25元提高到30元,边远地区的人均经费标准有望提高到40元。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指出,2013年,新农合参合率要保持在95%以上;提高补偿标准,实际报销比要力争比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基层门诊对慢性病诊疗的报销比例,发挥医保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方面的杠杆作用。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肺癌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陈竺要求,继续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推进新农合一卡通试点工作,方便群众就医和即时结报。完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2013年,将推动购买大病保险试点,做好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陈竺要求,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

陈竺说,要利用好中央财政专项管理经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细化管理。逐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村卫生室不低于40%,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

批准证书无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将换证

在1月10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司长童敏透露,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完成了两次复核,正在就个别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该局将配合《条例》的出台,对批准证书没有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清理换证,这部分产品约占保健食品总量的2/3。

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在产保健食品约4000余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达2000多家,年产值约2600亿元。然而,与产业繁荣相伴的是,保健食品行业一直乱象不断:宣传减肥、降糖、增高、抗癌功能的虚假广告铺天盖地,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西地那非等药用成分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失信经营伤透了消费者的心。

监管部门和业内专家提出,法律法规的缺位令监管部门缺少监管依据。记者了解到,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3年多来,《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始终“千呼万唤不出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保健食品的产品审批、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等各个环节,使对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夸大及虚假宣传特定保健功能等问题的监管有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童敏说,《条例》将有利于监管部门落实相关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但即便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也不会出现网上传言的上千种产品集中退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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