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

2013-08-15 00:44姚黎黎
关键词:质权债务人债权

姚黎黎

(运城学院 政法系, 山西 运城 044000)

0 引 言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其反映了当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价值趋向,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因实物资产抵押物不足而导致的融资难问题方面,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这一融资方式,可以加大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实现银企双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又比较粗糙,导致实践中中小企业在以应收账款质押时适用性差,且操作流程不规范, 以至于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新的质权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大打折扣。 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是盘活中小企业,理顺其融资链条,促进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

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础理论

1.1 应收账款的概念

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不能收回的委托贷款转入的应收取的款项。[1]5而在法律上它的定义要比会计学上的含义更广,还包括未来债权。《物权法》首次把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的范围,从此为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物权法》对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2]该条所称的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1.2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的现状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在我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小企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同时又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扶持,中小企业对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这个问题。 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应收账款权利质押制度,为中小企业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盘活了企业资金链。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比较单薄,配套制度不甚完善,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项进行管理。[3]而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也存在很多纰漏,比如对网上登记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管,加之登记事项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再比如:《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并且须经登记才能生效,登记时间仍然是确定受偿顺序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担保制度的应用。

以下将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监控体系和登记公示制度,以期真正将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落到实处。

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

2.1 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种类包括已经存在的债权和未来债权。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未到期的变现融资方式,因此风险比较高。虽然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但这仅证明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实,并不能保证应收账款价值顺利实现。应收账款属于一般债权,应收账款债务人仍然可以基于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行使抗辩权、抵销权。[4]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债权人把和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而一段时间后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就可以行使抵销权。这样一来导致的结果就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犹如一纸空文,债权人的质权很难实现。

2.2 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

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不可抗力免责问题、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问题而发生纠纷,或是在具体的双务合同中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根据对方履行的具体情形,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时,应收账款就随时可能被解除。[5]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或是抗辩权的理由成立,那么质权人的质权将会被认为不存在。此外,还存在应收账款出质人的履行风险。当出质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其出质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但能否最终受偿却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而且,在对某一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后,假如在应收账款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将双方债务抵销,这样应收账款质押就等于不存在了。 在实践中还存在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形。

2.3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监管风险

大部分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缺少专职机构或人员从事应收账款风险管理。[6]主要表现在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专门的档案管理,没有有效针对应收账款变成死账的防范措施。 对应收账款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会导致企业风险增大。

2.4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制度缺陷造成的风险

1)仅要求质权人登记,对质权人不公平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第187条规定: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3条规定:“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加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2)政府部门对网上登记缺少监管[7]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只需要质权人在互联网上自助公示即可,不需经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质押登记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部门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下来的。

3)应收账款登记的内容十分笼统模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况性的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由于规定的模糊不清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3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

3.1 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体系、预警机制

1) 加强对应收账款双方当事人资产信用等方面的调查

对主债务人资产和信用的审查是质权人确保其质权实现的关键。 质权人要进行资产和信用调查的主要对象包括: ①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债务人的信用程度和履行能力进行评估, 尽可能防止债务人违约产生的风险。②审查出质人的合法性,包括出质人出质时是否拥有处分权,出质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担保的资格。③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调查主要在于其履行能力方面,因为应收账款质权最终能否实现,关键还是要看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④调查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欺诈手段从质权人骗取贷款的情况。

2)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和程序。首先由应收账款出质人向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申请;然后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调查,通过审查应收账款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给予融资业务和贷款的金额;接着出质人和银行之间签订合同,并由债权人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最后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告之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情况。

3) 对应收账款的审查

审查的范围包括: ①对应收账款的种类进行审查。 ②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如审查设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收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合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不是具有可移转性。[8]

4) 加强质权设定后的跟踪管理

应收账款质权设定后,应对基础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跟踪监管。在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账款到期后要敦促出质人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防止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要密切关注出质人、债务人, 防止他们相互串通,造成责任财产减少,降低应收账款质押债权无法收回的风险。[9]

3.2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制度

依据“未公示不产生物权”的原则,质押登记公示是质权产生的必要条件,公示内容应做到全面细致、真实准确、责权明晰、规范有序。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制度,应加强质押的实质性审查,降低质权人的登记风险,提高公示的公信力;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监控,加大对质权人、出质人的信息披露力度,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风险和操作风险。[10]

笔者认为,如果在第三债务人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提醒第三债务人注意查阅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除了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附加出质人的通知义务外,还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以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深入人心,预防纠纷的发生。

3.3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首先,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信誉建设。由于中小企业自身不动产比重小,而不动产担保是银行放贷的主要担保方式,所以应收账款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最佳的融资方式了。然而,许多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企业的财会制度不完善,自身信誉度不高,很难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融资。 很多银行不愿意把资金贷给没有不动产抵押担保并且信用度不高的中小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应该重视自身的信誉积累,使其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使银行相信企业的能力而给予信贷支持。其次,通过对企业的追踪调查,形成全国企业信用网。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了解掌握全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开放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方便质权人审查,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4 结 语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它存在的风险比较大。如何防范风险,正确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的融资优势,是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的关键所在。 因此, 首先应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建立防范操作机制,其次要树立企业的诚信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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