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莲凤
(中共泉州市委党校 理论研究室, 福建 泉州 362000)
老有所养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当今社会,老有所养已成为人类的权利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在发达国家,养老成为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与此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一方面出现未富先老现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家庭养老弱化、社会养老保障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探讨公益慈善参与社会养老的作用及其参与方式则是其中应有之义。
公益慈善,古已有之。在中国“慈”指的是纵向关系,如父母对子女的爱,而“善”指的是横向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在西方“慈善”是指基于爱心而帮助需要帮助的人。[1]10老年人群体的各种能力不断下降甚至丧失,被称为生理性社会弱势群体[2]168,需要家庭、国家和社会各界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医疗护理上提供保障和照护(统称为养老服务)。因此可以说, 以爱心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的公益慈善参与社会养老展示了人间道义的力量。
19世纪以后,对不幸者的救助被认为是日趋发达的国家责任的内容之一,慈善也部分退出救助领域转向公益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人口老龄化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养老服务也要求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以组织性、社会性、长期性和专业性等为特点的现代慈善积极倡导“科学慈善”和“社会改良”[3]331,即注重慈善的效率与促进社会的进步。因此,现代慈善参与社会养老正是道义力量提升的表现。
在西方传统社会,互助共济和宗教慈善一直是养老的重要力量。 古代瑞典有传递“仁杖”的邻里互助习俗,后来这一传统又发展为“保健储蓄箱”,成为现代互助基金会(互助组织)的原型。到中世纪,出现了契约化的养老形式: 既有贵族委托宗教团体赡养,又有各种社会团体(如“基尔特”)通过收取会费帮扶没有依靠的老人或残疾人会员,也有宗教团体直接参与各种慈善活动;既有领主出钱出物,与教会或教区进行的合作性慈善,也有寺院收容乞丐、救助老弱病残的有组织的慈善活动。[4]7-8然而近现代以来,一些欧美国家逐渐建立起了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国家成为了社会养老的重要主体,公益慈善在养老中的作用开始弱化。
在中国历史上,社会力量在社会养老中也曾发挥过作用。家族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 家族有义务用部分共有财产(如义庄、义田等)赈济族内的孤寡、贫困老人,使族产惠及乡里。宗教团体、佛教寺院(如“悲田院”、“普济堂”)等在社会养老中也做出过贡献。到了近代,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兴办救济机构,如行会、公所等建立的同业互助机构[5]313,积极参与对孤寡贫老人的救济。在多文化、多宗教的福建泉州,宗族、华侨、宗教一直是社会养老的重要力量,近代多数社会救济机构都是由华侨和当地社会贤达创办或支助的,如晋江安海明善堂、泉州平民救济院、泉州妇女养老院、晋江温陵养老院等。[6]
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公益慈善仍然是解决中国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养老问题严重,一方面表现为人口老龄化加速。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 亿,占总人口的 13.26% ,且每年以近一千万人的速度增加。 另一方面,随着生育率下降,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国家庭的规模在缩小,结构在改变,家庭的养老功能日趋弱化。而当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又存在严重缺陷,使广大社会底层群体的养老资源严重不足。与此同时,中国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源,尊老敬老传统历史悠久,并且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也积累了大量财富,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公民意识不断觉醒,公益慈善精神再次提升。 2011年社会捐赠总量达845亿元,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 614个。[7]109因此,鼓励公益慈善参与社会养老,是缓解当前及今后中国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
巨大的养老需求与养老资源供应不足的矛盾,不断促成了家庭、政府、市场、社会等共同组成多元养老体系,并成为现代社会解决养老问题的新趋势。[8]124不同养老主体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各自在养老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公益慈善在社会养老中的作用与其所特有的道德性、自愿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等直接相关。
首先,公益慈善养老体现了更高的社会文明。家庭养老是基于代际供养义务基础上的道德责任行为,政府养老是基于税收基础上的政府责任,企业养老反映了劳资之间的互利关系,而公益慈善养老则是以爱心为基础的自愿的无偿的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前三者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是对等的,而后者则是一种单方面的奉献,是一种“主体‘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9],展现了主体更高的道德情操。
其次,公益慈善养老具有更低的社会成本。家庭养老、企业养老、政府养老和公益慈善养老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发展,提高了社会道德水平。而在既定生产生活条件下,前三者的养老支出一般与承受者的负担成正比,与其他支出成反比。养老支出越高,承受者的负担就越重,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就越少。因此,如果养老负担过重就可能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生活水平提高。而公益慈善养老则不同,它是“一桩共赢的生意”,慈善者把自己的一部分富余资源转移给老年群体,并不会减少自己的生产投入和福利水平,同时还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增加社会就业,提高社会财富的配置效率,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第三,公益慈善养老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无论是在历史的长河里,还是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或者是在琐碎的养老照护上,家庭养老与政府养老都存在风险和不足,而公益慈善的自愿性和社会性有利于弥补其中的缺陷,在社会养老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与此同时,公益慈善资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及志愿服务,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养老服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养老又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因此公益慈善在社会养老中只能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
参与方式是公益慈善在社会养老中发挥作用的载体或途径,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丰富多样的参与方式。
在泉州,传统的公益慈善参与社会养老的方式主要是由社会贤达人士、公益组织(宗族、村社、行会、教会)通过集体资产独资、互助、募捐或与政府合作等形式,建立养老院集中收养孤寡贫老人或给予钱物救济。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的泉州公益慈善组织也积极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 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间自办自管的独资型养老机构。这种机构主要由个人出资成立,集中收养和护理孤寡老幼残疾者。如: 侨胞叶兴螺捐港币 20万在南安金淘兴办了第一所民办敬老院; 1987年南安水头镇文斗村村民黄联体夫妇兴办敬老院; 1993年华侨慈善家蔡世亮先生投资近3 000 万元,创办福建省乃至全国第一家农村乡镇福利院—— 诗山福利院,至今共收养南安孤儿300多个、鳏寡老人200多人。
2)个人与政府合作创办养老院。典型的如石狮市在全省率先引进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共同投资千万元创办慈爱老人福利院,为石狮市孤寡特困老人提供集中供养、集中护理服务。
3)私募型村级慈善基金会或老人协会。这种关爱老人的基金会遍布于泉州经济发达的各个村落。如1990年由福建恒安集团董事长许连捷出资设立的晋江后林村老人基金会,给予村里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2009年华侨吴家碧家族捐资创办“三吴村家碧慈善基金会”,每月为村里60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低保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晋江磁灶镇24个村都设有老年协会或者慈善基金,全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都有生活补助。
4)委托捐赠方式。如2010年福建达利集团董事长许世辉设立冠名基金,向惠安县慈善总会分3年捐赠1 000万元,作为螺城镇14个社区(村)、紫山镇林口村、石码村老年人的敬老金。
5)公募型地方慈善基金会。 如2005年成立的“石狮10元慈善基金会”是社会公民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福利组织,旨在发展民间社会公益事业,其帮扶对象包括优秀贫困学子、各类有需要的老弱病残人士及遭遇重大变故的困难家庭等。
6)互助式慈善公益。如泉南堂基督教会通过捐赠和义工形式开展教徒之间的困难互助。2012年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西吟头村成立“一元基金”,村民只要每人每月捐上一元钱,就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得到救助。
泉州丰富的公益慈善养老方式,为当地社会文明的提升和社会养老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拓宽,以提高公益慈善养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个人独资的慈善养老机构的主要局限在于机构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容易受投资人实力所左右,如财力较强的蔡世亮先生也因企业经营不善及自己年纪大而导致目前收养人数大幅减少及经营不可持续等问题。个人独资的慈善养老机构主要是供养城乡“三无”老人,属于救助性,这实际上分担了家庭和政府的责任。因此,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情况下,慈善养老机构在资金投入上应更多地寻求与政府或社会的合作。 在管理上实行民办公助的方式,即由社会(非营利组织)经营,政府通过税收金融优惠、财政补贴(建设和运营)及购买服务等给予支持。 在经营模式上应多元化,即除了免费收养孤寡老人外,还可面向全社会进行市场化运作,合理收费,为有消费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多功能、多档次的有偿服务,为福利养老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补充。
委托捐赠方式通过慈善总会或福利养老机构设立冠名基金,直接给老年人发放养老金补贴。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单易行,见效快,但在老人的照护方面难以发挥作用,而“老年人的最终需求不仅是经济保障,更多的是将经济资源转化为合适的服务”。[10]3当前政府虽然为“三无”老人提供了应有的社会救助,但仍有很多老人得不到照护,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因此在鼓励更多委托捐赠的同时,应重视发展社会服务方式: ①可依托村级(或社区)慈善基金会或老人协会,建立起真正的老人服务中心。当前大量的老人协会或老人活动中心主要是为有活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对于低活动能力或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则失去意义,因此可以把它们改造为服务老年人的办公和活动场所;②发挥老年人的余热,可通过发动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对慈善养老工作热心的老年人,组成老年服务志愿队,也可招聘一些身体健康又有一定能力的老人,为村里或区里的老人提供无偿的一般服务或低偿的特殊服务。资金一部分来可自于委托捐赠,一部分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家庭;③增加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对独居老人的探视问安、健康随访,对突发事故老人或失能老人家庭提供缓解照护(临时帮忙照顾,缓解人手紧张和压力),提供钟点工服务、日托服务、定时上门护理,为患病老人及家属提供医疗、康复或护理知识咨询等等。总之,发展多种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既可以弘扬老年人的志愿精神,又能使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养。
许多村级(社区)慈善基金会(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村(社区)里富人的捐赠或集体资产收益,但大多数经济不发达村社没有这个条件,有的甚至早已是空壳村。大力发展互助型慈善养老方式,从现实角度讲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人性角度讲,更符合人的理性,更具生命力。这种形式的优势在于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资金筹措、管理、运营机制。 当前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村社慈善基金会(协会)的同时,应大力发展村(社区)“一元”基金、“十元”基金等互助型基金会,村民(居民)互助会、老年互助组织等互助服务组织,引导村民依靠自己的力量,互助共济,谋求老有所乐、老有所助。
[1]资中筠.财富的归宿—— 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评述[M].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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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爱妹.多学科视野下的老年社会保障研究[M].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1.
[5]王卫平.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M].北京:群言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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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良礼.应对人口老龄化——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与规划[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9]双艳珍.论道德义务的两个层次[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3): 12-14.
[10]裴晓梅.老年长期照护导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