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强 陈之琰
从被免职到提起公诉,陈良宇等待了1年零4个月,陈希同经过了漫长的3年零两个月。“四人帮”案的准备时间超过了4年,除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之外,改革开放初的法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审理相关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1978年至2012年,中共接受司法审判的政治人物中,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的只有6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希同、陈良宇。由于政治影响巨大,6人受审的细节历来是法制观察者瞩目的焦点。
1980年9月,“四人帮”被粉碎近4年后,最高检检察长黄火青建议组成最高检特别监察厅和最高法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获得通过。两个月后,在北京市正义路1号特别法庭公审“四人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
那样一个年代,“四人帮”案经过多次预审,在正式开庭前做过彩排,证人经过培训。在开庭审理期间,全国6万多名代表旁听,他们也都发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见,更多的人直接投书法庭、审判长、审判员。
“四人帮”案审结之后,高官受审的特殊性随着法制逐步健全有所下降。陈良宇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早于其的陈希同案,选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既非异地审判,也非在中院,原因至今没有确凿的说法。媒体曾经盘点“大官要案”审理法院的地点,发现距离北京最近的河北衡水、沧州、廊坊,以及天津市等地的中级法院常常得到指定的机会。
在审理的公开程度上,陈希同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未公开审理。陈良宇案虽然名义上是公开审理,但旁听席限制为30个,旁听人员主要来自中纪委、最高检和最高法,及最初负责侦办的吉林检察官。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尽管到了法院,但因为自身同案情有关联,未能进入法庭。
从被免职到提起公诉,陈良宇等待了1年零4个月,陈希同经过了漫长的3年零两个月。“四人帮”案的准备时间超过了4年,除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之外,改革开放初的法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审理相关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四人帮”受审时,律师的角色颇显尴尬。当时被安排给江青当律师的朱华荣曾经回忆,给被定性为罪大恶极的“四人帮”辩护,很多律师“不愿意干”,甚至在一些律师的家庭中还有“你去当律师我就跟你离婚”的说法。
而在“四人帮”内部,对律师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张春桥不相信律师怕被陷害,王洪文争取宽大处理主动要求不进行辩护,姚文元则抱着“法庭给我我就要”的心理。江青是四人中积极主动寻求律师的一个,当时张思之和朱华荣被安排给她做辩护律师,但在第一次见面后,张思之因为不讨江青喜欢被罢免。此后,又安排了别的律师给江青,但始终无法让其满意,最终付之阙如。
陈希同的律师王耀庭和陈良宇的律师高子程,都由家属自行委托。2007年7月陈良宇被移送司法机关。两个月后,律师高子程接到陈良宇夫人黄毅玲的电话时,还以为是朋友之间的玩笑。陈妻坦言,上海方面推荐过很多律师,也有人毛遂自荐,但她更看重律师的低调、对隐私的保护以及业务水平。
高子程接手陈良宇案,自始至终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局都没有过“特别交代”,他猜测,“可能因为是政治局委员的案件,司法程序各方面都比其他高官案件做得更好,干干净净,顺顺当当。”
与高子程会见时,陈良宇的心态是,“组织都说我有问题,处理肯定是有的,只是轻和重的问题。”2008年3月从秦城监狱押往天津的路上,陈良宇让押送他的人员转告高子程,他会争取好态度,也希望高子程积极辩护。
检察院和法院为陈良宇的案子演练了半年之久,“从2008年3月25日当天开庭时的衔接和流程上来看,庭前预演一定很严密,整个流程都衔接得很完美,据说连什么时间让陈休息或去洗手间都有严格的预案。”
对于审判结果,陈良宇表现得很淡然。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提出陈良宇不该为其弟倒卖土地承担刑责,控辩双方为此激烈辩论,陈良宇突然对高子程说,“你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2008年4月,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8年。令外界意外的是,一审判决拿掉了玩忽职守罪,三宗罪最终认定了两宗。高子程与家属都认为18年量刑过重,陈良宇考虑之后还是放弃了,“他觉得上诉也就这样了,他的底线是只要不是无期就可以了。”
陈良宇在审判的最后陈述中平静地说,“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陈希同则高喊“我有话要说”。由于“四人帮”为特别法庭审理,其判决已是终审判决,因此政治局委员受审至今,提出上诉的只有陈希同一人,但其二审维持了原判。
著名记者高瑜在一篇文章中回忆,2006年5月,陈希同保外就医,曾聘请张思之大律师为他申诉辩护。张思之看到他的生活环境,三层小楼,专职秘书、专职司机、专职大师傅,除了有个穿便衣的警察班子看守,与高级干部待遇无异,而他的一切开销都由秦城监狱负担,张当场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