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软条款及其防范

2013-07-28 03:09:07董慧玲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5期
关键词:装运出口商受益人

谢 晶 董慧玲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内涵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相对于正常的信用证条款而言。在信用证中还规定了另外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单据能否获得或所规定的条件能否实现,不完全取决于受益人的诚实履约行为,而是部分甚至全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行为,这种条款就是通常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

具体到国际结算实务中,信用证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据,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加之某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专业人员注意和理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受益人察觉,所以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欺诈、诈骗、违约、拒付的有效手段和工具。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形式多样,各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措辞各异,同时信用证交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导致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设立前后矛盾的条件,使受益人不能获得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2.信用证开出后需满足一定条件才生效的条款。这些条件多种多样,如需开证行另行通知、待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等等。信用证软条款所确定的信用证生效条件通常由进口商控制,进口商极有可能在货物价格、行情等发生变化时,从乙方利益考虑,为规避商业风险,或出于其它目的不发出通知、不进行确认等,使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不成立,从而令出口商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3.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出具相应检验证书。开证申请人设立这类软条款时,可能是为了防止出口商装运伪劣产品,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出具相应检验证书以确保商品质量。出口商通常比较容易接受这类软条款,认为作为货款的最终支付人,开证申请人有权检验货物质量;但如果软条款要求品质证书需由开证申请人,或者非独立的第三方开出,那么开证申请人或者非独立第三方就可以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等情况,拒绝开具相应证书、拒收货物使得信用证受益人难以交单或以此为要挟,强行压价。

4.与装运或运输相关的软条款。有些信用证规定船名、装运期、装运港或目的港等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这类软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装船的主动权,使受益人无法掌握发货期。如果开证申请人不及时做出指示,将会影响装船,使受益人不能即时获得单据和货款,甚至导致信用证过期。

5.开证行付款的附加条件,比如规定议付时受益人需提交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进口方故意拖延出具证明的时间都会使出口方不能顺利收汇。

三、出口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措施

1.深入调查贸易伙伴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做好贸易伙伴和开证行资信调查工作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方法。即便是老客户,也应定期做资信调查。因为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多样,利用软条款的目的和方法也不一,特别危险的是利用它进行欺诈。与资信良好的贸易商交易即使在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也不会被利用,资信不好的贸易商对待软条款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的行情随心所欲,最终导致受益人被拒付。

2.仔细审核信用证。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应根据合同条款,运用进出口业务知识和信用证知识,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完整、仔细、认真的审核,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它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来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3.建立行之有效的分辨标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分辨标准,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含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此来决定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以预防为主,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效处理前,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银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措施

1.全面提高信用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银行信用证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强、知识面广、操作复杂、英语水平要求高的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业务发展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发展信用证业务,要求从业人员注意与外部规则、制度、监督机制的协调,同时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加强研究。只有相关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了,对信用证业务乃至软条款的理解才会准确全面,对业务风险的反映才会敏感,控制才会到位,才能做到控制风险、满足银行规范性要求。

2.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单不符、单证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如果受益人的银行(议付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严格审单,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那么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因此,受益人银行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该谨慎、及时、准确地根据UCP600等国际惯例严格审单,一旦发现不符点,立刻要求受益人更改,杜绝开证行利用不符点拒付的风险。

3.针对纠纷及时采取措施。即使相关各方都采取了防范软条款信用证的措施,但一些出口商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出现。在这种实际业务运行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针对确实发生的软条款纠纷,出口商银行应运用其对国际惯例的熟练掌握和对信用证条款的深刻理解,尽可能地保护受益人利益,尽量减小受益人的损失。

[1]杨树明,邓瑞平.国际贸易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

[2]彭美秀,王君.信用证软条款的种类及其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7年第12期.

[3]徐冬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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