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春华 林春贵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汕头 515041)
自国家质检总局第113号局长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直属局纷纷根据总局《办法》及《指南》研究构建以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为基础、以合格评定程序为核心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关于进口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也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其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合格评定体系。
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确定商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相关要求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而抽样是合格评定活动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着抽查验证结果是否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本文从构建合格评定体系工作的角度探讨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
国际质量管理经历了质量检验阶段、统计质量管理阶段和全面质量管理阶段。而抽样活动也伴随着质量管理的发展,先后有接受方全数检验、抽样检验,生产方全数检查、统计技术抽样检查和第三方抽样验证等方法。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职责,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检验检疫抽样标准也经历了驻厂连续批验收抽样、按接收质量限检索的逐批抽样和独立批质量监督抽样三个阶段。
随着外贸业务量急剧增加和我国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检验检疫也完成了“企业保姆”到出入境“国门卫士”的蜕变。近年来在合格评定程序的深入实践中越来越认识到原来建立在质量接收限基础上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抽样方案偏离了“国门卫士”的职能定位,也不适应零库存、大通关的外贸发展形势要求,制约了检验检疫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因而,制定科学的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应该建立在现有抽样标准的基础之上。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抽样标准主要是ISO 2859系列标准,我国权威抽样标准是GB 2828系列标准。现行有效的纺织品服装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抽样标准和包含抽样条款要求的规程标准两百余份。其中,目前采用的SN/T 1931.2[1]和 SN/T 1932.2[2]等进出口服装、机织物检验抽样标准引用了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3],而该标准主要用于连续系列批,适用于客户按接受质量限(AQL)逐批的验收检验,而非检验检疫部门作为第三方的核查抽样检验。
符合性评价指通过系统性技术抽样、检验、检测评价进出口服装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是合格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大前提下日常监管的一个环节。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出口方提供符合性声明和进口方提供验收报告,声明其报检的品名、数量、包装、规格、外观质量、内在品质、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的符合输往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客户、合同的要求以及检验检疫的报检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进口企业则需要提供产品验收报告。在此基础上,检验检疫部门通过抽样核查,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把关。为保证抽样程序科学规范、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应该明确以下两点:
(1)检验检疫部门的抽样检验不同于生产方的质量控制抽样检验和接收方的质量验收抽样检验,而是法律赋予其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三方质量核查抽样检验[4]。明确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应该也不可以代替双方验收产品质量,而是通过抽样核查验证报检批产品质量水平是否达到企业声称质量水平。
(2)检验检疫部门的抽样检验是验证抽样检验,即主要是通过寻找不合格产品以否定其符合声称质量水平,而不是证明被检验报检批为合格总体。当抽样结果判抽检不合格时,有很大把握认为“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该声称质量水平”。当抽样结果判定合格,认为“对此有限的样本量,未发现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该声称质量水平”。换言之,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抽样核查的报检批并不能保证该报检批合格[5]。
进而言之,任何抽样检验方法错判和漏判的风险都始终是存在的,抽样核查样本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检索原理,产品特征,还取决于核查方对政策的把握、对风险的权衡。
检验批:出口服装按照同一合同、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或一个进出口报检批中能采用同一检验规程实施检验的为一检验批。
A类缺陷:主要是含有非工艺要求的缝制不良、整烫不良、沾污、破洞、规格不符等严重影响整体外观及穿着性能的缺陷。
B类缺陷:主要是指含有非工艺要求的缝制不良、线头、沾污等轻微影响整体外观及穿着性能的缺陷。
A类不合格品:单位产品中有一个及以上A类缺陷,也可含B类缺陷。
B类不合格品:单位产品中有一个及以上B类缺陷,不含A类缺陷。
声称质量水平:核查总体中允许的不合格百分数或不合格品的上限值。
DQL——声称质量水平;
LQR——极限质量比;
N——核查总体数量;
(n;L)——抽样方案;
n——样本量;
L——不合格品限定数;
m——开箱数量;
M——申报总箱数;
[]——取整数。
3.2.1 品名、包装、标记、数量的抽样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并不认为工分制是一种完美的制度。在用计时制时效率普遍较低,而在比较精准计量社员劳动的时候,又会给队干带来了不少工作;由于口粮分配占了大部分,少量的工分粮并不能很好地激励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倒欠户的连年累积给生产队带来沉重负担等。我们要做的不是以此来否定历史,而是实事求是地看待这些功过,从中吸取有益于当下进行“乡村振兴战略”的经验教训。
报检产品品名、包装、标记(包括唛头)、数量和箱内品种、件数应与申报单证一致,产品标识必须符合输往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如果输往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需与报检单证材料一致。抽样箱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核查抽样箱的包装、标记,对抽查箱内的品种、件数应全数清点,核对是否与装箱单一致。品名、标记等项目核查时视企业声明质量水平DQL=0,采用(n;0)抽样方案和按品名分层抽查方法。其n值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1-N中选取,但不得少于报检批的品名数量。从帮扶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企业信誉、贸易方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等)和出证情况可适当放宽总数量的核查。因为在买方市场中生产企业往往由于出货期限紧、违约成本高等原因而采取提前报检,申请留关等应急措施,查验时未全数包装现象时有发生,检验检疫并不能简单据此认为企业不如实申报,应结合企业信誉情况综合考量。
3.2.2 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抽样方案
纤维含量、pH值、甲醛、色牢度、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氯酚、邻苯二甲酸盐/酯、阻燃性能、可萃取重金属、有机锡、儿童服装绳带安全、小部件拉力、附件中总铅和汞含量等输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量的检测项目,其抽样核查方案,企业声明质量水平DQL=0采用(n;0)抽样方案和按原材料品种及颜色分层抽查方法。其n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N之间选取,不得少于报检批中原料品种或色系的数量。比如报检批中有3个品名(3个子批),现场查验时确定3个品名的原材料品种各不同,每个品种都有红、黄、绿3个色系,取样时宜取3件,每一个品种取1件,3个品种取不同的颜色。
3.2.3 外观核查抽样方案
随着市场个性化的要求和服装产品功能性的演变,服装的外观已难以单纯按照一套模式进行检验。再者,外观质量是非法规性要求的检查项目,一般消费者都能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服装的款型和尺码,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可适当弱化外观查验。但合同或产品标识明示了服装的外观或型号或申请人提出外观质量核查要求时,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合同、标识或申请人提供的工艺单进行外观质量的核查。
外观质量的核查主要是通过抽取一定样品检验其外观质量中不合格品个数,以便核查产品合格率是否符合声称质量水平。不合格品分为两种,A类不合格品和B类不合格品。一般情况是境外品牌商规定了外观质量接收限(大多数AQL=1.5,少数AQL=2.5)。检验检疫部门核查时应以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的DQL值为主要判定依据。一般情况下产品在报检前已经通过了生产企业全数的外观质量检验和品牌商质量验收,因此,可适度放大漏判风险,大幅降低检验检疫工作量。
声称质量水平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如果报检企业自行申报声称质量水平,检验检疫部门应核实所申报的DQL是否具有正当性,一般不得低于接受方验收抽样规定的AQL值。否则,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声称质量水平。建议:样品从数量、包装、标识检验抽样箱中按品名或款式分层抽取,方案如下:
当检验批量大于250件(套),企业提供了DQL=1.0/1.5/2.5(或 AQL=1.0/1.5/2.5)时,建议依据GB/T 2828.4选定对应的A类不合格品百分数DQL=1.0/1.5/2.5,采用 LQR 水平为Ⅰ的(n;L)抽样方案;与之对应的B类不合格品百分数DQL宜选2.5/4.0/6.5,采用 LQR 水平为Ⅱ的(n;L)验证抽样方案,详见表1。
表1 检验批量大于250件(套)时的抽样方案
当检验批量大于250件(套),企业未提供DQL值,也未提供AQL值时,建议按GB/T 2828.4选定A类不合格品百分数DQL=2.5,采用LQR水平为Ⅰ的(13;1)抽样方案;与之对应的B类不合格品百分数DQL=6.5,采用LQR水平为Ⅱ的(13;2)抽样方案。
当检验批量不大于250件(套)时,依据GB/T 2828.11[6]选定抽样方案,具体视企业提供的 DQL的情况而定。
如果企业提供了DQL值(百分数应转化为不合格品数),当DQL<2时,建议按GB/T 2828.11选定第O检验水平的抽样方案表确定样本量,A类不合格品和B类不合格品限定数为0(L=0);当DQL≥2时,建议按GB/T 2828.11选定第Ⅰ检验水平的抽样方案表确定样本量(n),A类不合格品和B类不合格品限定数为1(L=1)。
如果企业未提供DQL值时,建议由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规定,然后按GB/T 2828.11选定合适的抽样方案。本着化繁为简和方便现场使用的原则,建议按表2给出的方案抽取(n;L)核查样本。
表2 检验批量不大于250件(套)时的抽样方案
3.2.4 内在质量抽样方案
纺织品服装内在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起毛起球、强力(顶破、撕裂、断裂、缝子)、纰裂程度、尺寸变化率、单位面积的质量、洗后外观以及舒适性能(透水、透气)等交易双方确定的产品指标。如果需要检验检疫抽样验证时,视企业声明质量水平DQL=0采用(n;0)抽样方案,n只要满足方法标准试验量的要求即可。
3.3.1 品名、包装、标记、数量核查不合格处理
抽查发现报检产品的品名、包装、标记(包括唛头)、数量和箱内品种、件数、产品标识与申报单证不一致,判报检批抽样核查不通过,企业有异议时可复验,不可复检。上述项目不合格应按检验检疫要求和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主观故意行为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非主观故意行为,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报检。
3.3.2 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核查不合格处理
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抽查结果只要一件产品一个项目不合格,即验证结果与符合性声明不符,则判全批抽样核查不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应根据不合格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不合格处理。
3.3.3 外观质量核查不合格处理
外观质量核查不通过,应责令企业重新返工,自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报检。
3.3.4 内在质量核查不合格处理
内在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与合约规定不符的,判核查不通过,不予放行。企业有异议时可复验,亦可复检。复查不通过时,买卖双方需达成一致性意见后更改合同指标,当内在质量指标符合行新合同要求的方可放行。
如果是纤维含量不合格,应责成企业或代理人先按品种整理重新报检合格的品种子批,不合格品的子批应更换标签后重新报检;如果是甲醛、PH值、色牢度项目不合格,应责成企业或代理人按颜色进行技术整改处理合格后重新报检;如果是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氯酚、邻苯二甲酸盐/酯、燃烧性能项目不合格,该品种该颜色的产品不准出口;如果是服装附件材料不合格,应责成企业或代理人更换合格的附件,否则不予放行。
本文在合格评定体系的框架下,立足现有进出口纺织品抽样标准,结合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实际,探讨“品名、包装、标记、数量”、“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和“安全、卫生、反欺诈项目”的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希望能用于指导日常监管和报检批核查验证工作,有助于大通关的运行,促进外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SN/T 1931.2-2007,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S].
[2]SN/T 1932.2-2008,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S].
[3]GB/T 2828.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
[4]李俊美,余毅.国家抽样标准的比较研究和应用[J].中国纤检,2012,(2):48 -52.
[5]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6]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