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丽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让广大人民享受到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质性成果,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随着国家的投入越来越大,该领域权力运作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我们通过社保对本地调研,并结合我院以往办案经验及近期线索的初查情况,形成退休养老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以期为今后的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积极指导。
一、当前退休养老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1.主要犯罪手段表现为内容上弄虚作假,形式上违法审批。为了达到骗取社保资金的目的,在相关案件中,涉案人员都会精心准备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劳动关系材料、假病历复印件等,以此作为实现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非法目的的基本手段。从职务犯罪的查处角度,我们发现,因为社保审批环节权力较大,审核程序存在一些漏洞,故而大多数时候,骗保情形的出现是由于社保审批机关负责人或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之后,违法违规审批,这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在近期我市某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重大骗保案件中,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80多名不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办理了病退申报手续,提前领取社保退休金,本人从中收取了10万余元的贿赂。
2.内外勾结,共同作案情况比较突出。根据规定,退休养老保险存在有具体的申请人,也就是实际上的受益群众。对大多数想违法提前支取养老金的普通群众而言,想通过本身单方面造假,隐瞒各种真相,达到蒙蔽社保审批机关的目的,难度较大。所以在很多案件中,体现为申报人和社保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法申报,违法审批,联合作案。这一违法过程中经常还会出现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兔子”。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中负责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和社保机关审批人员进行勾结。如我院办理的毛虹、赵可贪污一案中,我们查明,被告人毛虹作为社会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科的业务员,和辖区内企业中负责社保工作的被告人赵可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相互结构,违规办理四人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人民币6万余元。
3.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查处难度大。在以往,社保领域的犯罪形式主要是社保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单独犯案,或是社保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配合作案。而现在退休养老保险领域则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由于退休养老社会保险涉嫌的犯罪均为法定犯,看似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有不少具有中间人身份的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参与到犯罪中,受利益驱动的普通群众也愿意配合实施犯罪。例如,在因病退休的养老社保办理过程中,就有很多中间人或协助伪造假病历,或与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或与鉴定体检医生打招呼。这些人自认为是在给别人行方便,其行为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因此认罪态度差,而且由于身份情况复杂,查处和预防难度都较大。
4.致使国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利益驱使下,特殊工种退休办理中存在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的现象。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单位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证明材料,想方设法办理提前退休。由于有的单位职工违法办理了提前退休,引起了其他职工攀比,甚至明知犯法行为,仍公然上访,要求参照办理提前退休,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同时,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另外,由于病退中通过中间人办理提前退休形式的申报人员人数较多,年代较为久远,而且往往随着时间发展,个人情况也发生了变化(由不符合条件变成符合条件),对这些人如果简单退保,容易引发强烈抵触,也不完全符合实体公正。如果要追究责任,则容易引起反弹,导致群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后果。
二、退休养老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主要原因
1.由于主客观原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机关和主管部门对退休养老领域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为了规范因病提前退休问题,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退休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湖北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意见》;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提前病退鉴定工作的通知》等。虽然各种法律规定和文件较多,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导致了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社保管理机关执行制度不到位。江岸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在职人数48人,全面负责辖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至2011年末,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单位39,259户次、202.78万人次。正是因为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复杂,所以很多形式上应当非常严格的程序很难一一落实。如办理特保之后,应当进行公示,这种公示一般交由单位或所在社区执行,但是否到位社保主管机关没有能力进行监督。再如,有的时候退休养老社保材料审查专业性较强,仅凭社保主管机关很难实质性的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社保政策虽然较多,但宣传力度还不到位,广大群众对政策并不真正了解。有的群众对骗保的违法犯罪性质认识不足,容易听信中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的煽动,参与到骗保活动中。甚至有的社保工作人员也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利用制度漏洞,为自己谋取私利。
2.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审查把关不严,漏洞较多。制度本身的漏洞是职务犯罪易发的重要原因。例如,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证明文件多由申请人自己提供,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在这一环节提供大量的虚假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病历复印件是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重要依据,而病历复印件上有很多可以造假的机会。有的直接在街头办假证人员手上购买假病历;有的请专业医生编制假病历;有的仿照、伪造假病历并私刻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有的修改病历、加重病情。从江岸区检察院在对2009年江岸区社保办理的病退人员中,就市某一医院出具的住院情况资料进行了调查,出具的47份住院记录中就有18份与社保机关留存的资料不相符,影响了办理医疗保险的手续的真实性、公正性。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保管理部门无力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往往只能是形式审查。即便是认真审核,但是审核人员一旦被行贿,也会让严格的审查把关形同虚设。而且由于现有体制原因,当前对退休养老保险相关审查的监督仍然是一种自我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即主要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己监督自己,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给犯罪分子以较多的实施职务犯罪可趁之机。
3.贪利思想等错误观念诱导群众参与骗保。扭曲的金钱观,爱占国家便宜的错误思想,驱动着普通参保群众希望通过非法手段早点退休,早点支取国家的养老保险金。从经济角度,一名参保人员如果因病提前退休不仅可以少缴纳每年26000多元的养老金,而且可以提前支取每年近两万元的养老金,一正一反可以给自己增加46000余元的“收入”。这在武汉市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让很多普通群众产生骗保动机。再加由参保人群轻信“兔子”等人的错误言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花钱找关系,提前沾点国家的便宜并不是什么大难题。这些错误思想使得一些群众愿意主动找人托请,骗取养老保险金,促成了这一犯罪市场的形成,间接刺激了社保管理机关职务犯罪的发案。
4.社保审查不同单位之间衔接协调存在不畅,社保管理配套制度不完善。社保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并非独立可以完成,经常需要其他单位的配合,如,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查,需要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鉴定,由于医院和社保管理部门毕竟分属不同系统,平时沟通联系较少,如果指定医院的医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接收托请,为他人体检提供方便,社保管理部门往往难以发现。再如,特保退休人员原本应当持证上岗,所持证件由劳动部门办理和年审,但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之间的沟通也并不一定十分通畅。除此之外,有的退休审查工作需要一定的配套制度支撑,如什么样的人属于特退人群,当前并没有建立信息库,也没有完整的备案,特别是当年代久远,已经经历企业改制等变迁后,相关管理工作非常混乱,社保管理部门要想进行实质审查存在很大难度。再如,当前对进行虚假申报提供了多种举报渠道,如电话、网络等,但是并没有规定配套奖励措施,而举报他人骗保看上去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在没有配套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知情人的举报动力并不充足。
三、预防退休养老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等政策法规。2011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对此应当大力宣传,规范社保办理手段。对社保相关工作人员方面,应当要求其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对普通群众方面,应当加强办理社保的条件和程序等教育,让群众了解国家的态度和政策,并且通过宣传教育,让其知晓骗保等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2.针对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工作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完善社保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法定监督机关,对于社保领域的相关工作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预防部门,应当勤学业务,尽快熟悉该领域工作流程,这需要我们积极研究个案,在办案过程中学会举一反三,及时总结经验,能够尽早发现社保办理工作环节中的各个漏洞。主要工作手段上,检察机关应当将重点放置于准确分析发案原因,并能够提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有的放矢地提出检察建议。就目前而言,可以通过对社保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预防性约谈等实质性行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3.加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督工作。就现有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果来看,在养老退休社会保险领域,社保管理部门的养老科等科室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人群,申报材料的区级社保部门审核及指定医院鉴定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环节。虽然具体的违法犯罪手段较多,但是如果区社保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能够严格审核把关,基本能够杜绝大部分虚假申报材料。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特定人群加强监督和预防。而在指定医院环节的预防情况也基本类似,指定医院有资质(要求副主任医师以上)对参检人员进行诊断的医生人数较少,检察机关可以做到有针对性对这些人员在诊断环节的行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此外,骗保案件中,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责任问题也应当引起关注,不能只追究社保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责任,忽视企业在其中的组织或纵容责任。
4.加大对退休养老社保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退休养老社保涉及广大百姓的直接利益,非法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不仅导致了国家社保资金的大量流失,而且浪费了社会资源,占用了一些符合申报条件群众的名额,影响了社会公正。但当前司法机关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力度还不够大,投入也比较有限,今后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特别是注意预防的准确性和打击的全面性。当前我们对某些环节的涉案情况还不是非常清楚,例如对中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行为手段的了解还远不充分,打击也还不到位。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积累经验,从案件的初查、深挖、证据固定等多个环节提高对此类案件的办案能力。
5.加强职能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对退休养老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排查都离不开相关单位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加强职能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应当注意预防、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之间的沟通,整合案件线索信息资源,以做到预防有针对性,发现有及时性,打击有全面性。另一方面,加强和纪委机关的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收集情报信息资料。而且根据我院和本市其他区院办案经验来看,和工商、税务、公安等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会在发现案件线索、知晓犯罪手段,查处资金流向,确认共同犯罪人之间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联通机制,对退休养老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