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勤 许惠 姜颖
“不喝你们一杯茶,不抽你们一支烟,只是因为工作需要,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和理解。”这是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在开展立案监督时说的最多的几句话。2010年以来,该院依靠三轮驱动,共监督刑事立案案件87件,其中纠正不应立案而立案30件,应立案而未立案57件,先后为诈骗、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23个案由“正名”。
纠正错案促机制改革
南漳县诉讼法律监督大环境的形成,源于一起引发多方关注的刑事案件。几年前,两名个体户与一木材加工商潘某合伙做一笔木材收购生意,后因未中标而终止合作。潘某对前期的投入产生疑义,在协商无果后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名个体户被刑拘。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发现诸多疑点,先后三次派员调查取证,很快查清公安机关错误立案的事实。与此同时,被拘两人家属多次上访,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先后牵头到南漳复核此案,均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正确。后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撤案放人,并做出给予3万余元国家赔偿的决定。
纠正这起错案的曲折过程对该院触动很大,他们迅速将新的工作思路向县委汇报,不久就召开了“全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改革推进会”,县委政法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工作的试行办法》,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与法院会签了会议纪要、公安机关每月报送破案信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一系列硬性规定,成为该院强化法律监督的尚方宝剑。
监督专班提升工作效率
检察机关大多数业务部门都具有监督职能,过去由于信息不畅通,往往会出现一个案子这个科的人刚走、那个部门又来查的尴尬局面。为了提升监督效率,该院迅速制定了《关于诉讼监督一体化的实施办法》,对信息的收集与交换、监督职能的协调与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于2007年7月在湖北省率先成立诉讼法律监督专班,负责对外行使监督职能。检察长每季度听一次专题汇报,各部门发现的监督线索及时交专班办理,这种全院联动、立体覆盖的新机制向全院干警发出了规范监督的信号。
理顺内部监督程序后工作效率立即显现,很快使一起严重偏离航向的刑事案件走上正轨。2012年初,李、余等人将合伙盗窃他人价值7000余元的紫薇树卖给陈某某营利,公安机关仅以盗窃罪名将李某某立案报捕。信息反馈到监督专班后,他们迅速启动调查机制,要求对已收取2万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余某及在逃的另外4人进行追捕,并对陈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监督立案侦查,最后将一案一罪一人的单个案件,监督为两案两罪七人的团伙犯罪案件。
“不怕得罪是职责所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单靠领导重视和工作机制就能做好的,被监督部门的不适应、不理解、不支持往往会成为监督中的最大障碍。诉讼法律监督专班刚成立时,一名专班干警由于说话方式较为生硬,使公安局的一位分管领导说出了“这本卷就是不送给你们审查”的气话。对此,专班组长许惠据理力争,“你们有权不送卷,我也有权向你们党委和县人大报告。”这起案件最后顺利地按程序进行了监督,但许惠也听到了“大家都是同行,你把两家关系搞得这么僵,对你有什么好处”的闲言碎语,她虽然感到很委屈,却仍然坚信“这是岗位职责所在,不存在得罪别人”。
如何让公安干警适应、理解、支持检察监督工作,成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面对这些阻力和困难,该院同志觉得要做好这项工作,光靠开几个会议、发几个文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沟通与互信。
不久,经过协商,县公安局很快在法制科为检察机关增设了法律监督专班办公室,所有监督案件及时在一起沟通协商、交换意见,每年召开一次由公、检、法三机关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减少阻力,增添动力,形成合力。
2012年5月,南漳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该县某大型磷制品企业一名抽样检验员在收取对方好处费后,将4万多吨品级只有25%的磷矿石验收为28%的合格产品,给企业造成4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公安机关只追究受贿人而遗漏行贿人的办案倾向,检察院及时提出建议,公安机关采纳后,仅一周时间就将两名行贿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严格监督,迅速切断了连接权钱交易双方的利益链,为这家招商引资而来的县级骨干企业降低了更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上的深入实践,不仅产生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由最初的几件、十几件到现在每年监督立案二三十件,而且还得到了被监督单位的褒奖。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说,通过这几年的法律监督,较好地解决了公安干警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我们受益很多。县法院院长体会更深,“我们院每年审案3000多件,难免不出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够纠正一些自身难以发现的弊端,进而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透明度。”
该院的这一创新做法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誉为“蓝宝石”般的经验推广。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毛伟向专班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监督工作虽然困难很多,阻力很大,但只要我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错罪漏案就会越来越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