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妍
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无可否认,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中,社会转型中所伴随和滋生的各种复杂因素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却也促成了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增长、蔓延乃至泛滥。有专家曾指出,如今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经济损失、社会污染和政治挑战。作为最严重的腐败行为之一,职务犯罪尤其如此。从法理学的意义上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当前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和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变化,社会秩序受到了一定程度地冲击与破坏,这不仅使原本隐蔽、潜在的腐败现象因此而暴露和显现了出来,而且伴随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漏洞条件下腐败机会的增加,腐败实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积极开展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必将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2013年3月8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听取了“全国模范检察官”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发言后,称赞地说:“志梅同志讲得好,职务犯罪确实使我们的损失很大。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习近平总书记一语道破了职务犯罪预防与生产力的关系,即职务犯罪预防可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那么,职务犯罪预防究竟如何解放、发展生产力?怎样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些都是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人员应当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只有不断夯实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并着力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的举措,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一、职务犯罪预防为生产力发展的软环境提供保障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定论,“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自然是人类的生活场所,人们离不开自然。自然环境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它的好坏自然影响到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
一个企业若想驻足于长远,必须在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商业道德等方面下工夫;同样,一个国家若想繁荣昌盛,亦得与其他国家拼教育、科研、文化等。这就是所谓的“软实力”。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经济发展已脱离过分依赖基础能源的阶段,而更多地偏向于软实力。在新时代的竞争中,科技、教育、体制、法治等无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也十分重视软实力,着力营造健康的软环境,争取推动生产力发展,提高国家整体实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不是生产力本身,但却是为生产力的发展营造健康软环境不可或缺的部分。
首先,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犯罪预防能够适量减少职务犯罪。中国正处于转型期,有大量职务犯罪的案件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职务犯罪的多少及程度的大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垄断、寻租等现象的存在,使得经济主体处于一个不良的市场环境中,这样必然会阻碍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企业不是靠产高质优、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去增加自身的竞争力,而是一味地靠与相关政府部门搞好关系而取得市场,那么,一方面该企业因手握“保护伞”而缺少了竞争与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会打消其他同类企业的竞争性与积极性。如果“官”“商”之间“勾肩搭背”、“不分彼此”,于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一个产业,乃至一个国家都是无益的。
其次,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减少国家对犯罪分子付出的进行培养和惩治的损失。面对那些锒铛入狱的腐败分子,我们在痛恨的同时,也有着无尽的惋惜。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倾注的精神和精力。”检察机关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把谁置于死地,而是要实现社会稳定、百姓安康。要实现这个目标,事后惩治只能是作为保底手段,如果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法就尽量不要去惩治。事后惩治是一项劳民伤财的工作,如果能够做到预防在先,抓住防治腐败的主动权,必将为国家减少不少的损失,包括经济上的和精神上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职务犯罪,与其事后防治的耗时耗力,不如事先预防的治标治本。
最后,职务犯罪预防多以威慑与教育为主,能够较早地遏制犯罪的滋生。一般来讲,职务犯罪都有一个演化过程。第一阶段是行为人的心理开始产生蜕变,可能在某个时刻禁不住了诱惑,这些思想上不健康的东西在平时的言谈举止中会逐渐表露。第二阶段是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变化,经过了思想斗争后,其逐渐把腐败意识变为实际行动;一开始可能是小恩小惠,随后变得越来越贪婪。第三阶段是行为人利用工作环境的程序、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寻求机会、创造条件得以完成行贿人的“嘱托”。到第三阶段时,行为人往往已完成了犯罪行为,这时对经济、社会已经造成了危害,一些损失已无法挽回。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往往发生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是从一开始就掐住腐败的苗头,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采取行动,将犯罪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要行为人不仅不去犯罪,还要天天念“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你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伸手必被捉”。如果公务员及领导干部都能够“面壁成佛”,达到“自我境界的提升”,国家必将省去对后院安危的担忧,而在发展的道路上大步向前。
二、职务犯罪预防为生产力发展提供生产工具
生产力的三个基本要素是生产者、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预防职务犯罪本身确实不是生产力,但它却可以为生产力的发展去除障碍,减少羁绊,调动生产者的最大积极性,让生产资料实行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大自然这一劳动对象带给人类的恩赐,让社会发展的航船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行。可以说,反腐败是一种治病固本的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林志梅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中说,“检察机关不光看抓了多少人,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人犯罪”。此观点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认同。职务犯罪预防是发展生产力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就不应该是虚无缥缈、纸上谈兵。它应该是硬而实的,能让人实实在在感觉得到的;它应该能够被“握在手中”,具体而真实地被应用于实践当中。那么,什么样的工具,或者说怎样塑造这个工具,才能达到它为生产力发展所用的目的呢?
首先,要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规范性。不可否认,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通过加强其规范性来使其发挥相对固定的、长效的作用。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规范化即实现其法制化。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尚没有一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职务犯罪预防需要法律规范,正如一个工具的使用需要一本使用说明。实践中,各个预防主体往往根据各自的情况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采取的预防手段、途径、程度等也大相径庭。我们不能评价谁的方法更加正确,只能说这样的运作有些混乱,也相应地导致各地预防工作成效的参差不齐。所以,应加强这方面的探讨与研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或者手段写进法律,促进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这样才能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正常、规范的轨道中运行,发挥其作为“工具”的最大效用。
其次,要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专业性。职务犯罪预防在反腐败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应给予其比职务犯罪惩治更大的重视。对于职务犯罪惩治,我国在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等方面已具备相当不少的规定,如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对职务犯罪惩治程序的规定等。然而,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只散见于各部门的政策、讲话中。这不仅显示出了职务犯罪预防规范性的缺失,更凸显了其专业性的匮乏。因此,应深入挖掘一套适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有的理论机制及实践操作,并结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强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要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创新性。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职务犯罪的方式也随之发展并具有时代的特征。比如,上个世纪的行贿受贿手段多为直接赠送金钱、房产等有形资产;而在信息化的今天,行贿的手段可能就会变成赠送干股等无形资产。相应地,预防的措施也应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准确地做出应对,不能固守陈规。预防手段是为了达到预防目的,创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达到预防目的。只有鼓励创新,才能使预防工作不致落伍,才能让其领跑于犯罪发生之前,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要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可评估性。习总书记的“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论断,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对其实效性提出了要求。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进行必须要有效果,或是控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或增长,或是减少了职务犯罪惩治的工作的成本支出。在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规范性、专业性和创新性的同时,必须要有一系列的评估标准来衡量预防工作的成效,并在评估后进行改进,反过来通过创新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更加规范性、专业性。评估是一个重要的步骤,通过评估,才能判断这个生产工具是否发挥了作用、作用的大小以及改进的方案。
职务犯罪预防是促进发展生产力的工具,这个工具的使用如果能从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在规范性、专业性、创新性、可评估性上下工夫,就能切实做到建章立制有的放矢,警示教育入情入理,调研分析实事求是,建言划策切实可行,评价成效准确到位。通过每一起案件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防止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单位乃至同一地区重复发生,促使“从发案单位到相关行业、系统抑制犯罪”的正能量,抵御滋生犯罪的负能量,实现遏制犯罪、减少犯罪的价值目标,那么,经济、社会将在很大程度上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职务犯罪预防为生产力发展改善社会关系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政治的繁荣发展。在当前的形势下,老百姓在吃饱穿暖的同时,精神上的诉求、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政府的意见也不断增多。领导干部的腐败是加深干群矛盾的重要原因,而且在现实中,往往一个干部贪腐行为对政府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十个干部给政府形象带来的正面影响程度还要大。政府公信力缺失,一些促进经济发展执行力必定因此受损。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处理不好,就会严重影响两者的发展一致性。随着怨气、苦气、不平之气的增加,社会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就更无处说生产力的发展了。
干部形象是政府形象的标杆,如果官商交往无道,“勾肩搭背”、“不分彼此”、公私不明,必将损害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所作的《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讲话中指出,“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可见,如果干群这对主要矛盾解决不了,社会关系处理不好,引起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动荡”、经济衰退,甚至是“政权垮台”。
正如上面所说,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往往是在腐败案件发生以后,而行为人即使最后被绳之以法,也消不去群众心头的怒火。因为在他们心中,干部腐败是一件十分令人唾弃的事情。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有些地方还会形成群体性、系统性的腐败,久而久之腐败就成了干部官员的代名词,甚至成了整个政府的代名词。所以,检察机关要做的不仅仅是如何惩治行为人、如何向群众宣示党和国家要将这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决心,而更多的是要去最大限度地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这就是职务犯罪预防的价值所在。
社会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基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政府的形象,改善干群这一矛盾突出的社会关系,促进“生产者”之间的和谐,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四、结语
生产力是人类创造财富的能力。生产力的发展受到环境的适应力、政府的公信力和措施的执行力的影响。安徽省省长王三运在省政府的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说:“一个又一个的教训反复说明,哪个地方廉政工作没有抓好,就会丢掉形象,失去人气,耽误发展。”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发展生产力,职务犯罪预防出生产力,这是个易懂的道理。职务犯罪是生产力的大敌,干部职务犯罪必然破坏生产力。对此,加大惩治力度是一方面,更需要做的是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的举措。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