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友
体育法学方法论:内涵、特征与价值取向
孙国友
没有科学方法论的支撑,任何学科就难以有学理上的进步与发展。方法论具有多重涵义,本文从具体学科层面上,对体育法学的方法论的内涵、特征以及体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旨在总结我国体育法学方法论,提醒研究者坚持批判和反思,以规范和指导个人研究。
体育法学;方法论;内涵;特征;价值取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切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科学的思维方式。没有科学方法论的支撑,任何学科就难以有学理上的进步与发展。―一切理论的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其研究方法论的探讨;一切理论的变革又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该学科的重大突破”[1],体育法学也不例外。体育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学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体育法学方法论及其研究的不断深入。
那么,何谓方法论?何谓体育法学方法论?它与研究方法、研究范式有何关联?体育法学方法论内涵是什么?它具有哪些特征?研究者在采用各种方法论时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这都是研究体育法学方法论回避不了的基本问题,本文努力尝试着来回答或解决以上困惑。
谈到方法论,似乎向来都是学科―大家”、―权威们”的―专职”或―专利”。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提到方法论给人普遍感觉比较宏观,比较深奥,比较玄乎,比较难把握。凡查阅法学方法论类的学术文章时,感觉文章里遍地都是引用―权威”或―大家”的话语,仿佛不引用,就根本说明不了问题,不引用就觉得不够权威。我既不是―大家”,也不是―权威”,对此问题的回答似乎有点力不从心,但有些许―无知”而―无畏”的精神。本研究并不期望能带来体育法学研究质的飞跃,只希望能为体育法的发展带来点新鲜的空气。如果能引起大家的注意,哪怕是作为批评的―靶子”,只要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学科发展有益,我觉得还是很值的。
1.1 “方法”释义
―方法问题,大而言之,是个哲学世界观问题,小而言之,是个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手段问题。一般说来,任何一门学科都是获取和解析事实的手段或方法。”[2]那么,什么叫方法?方法是指基于某种目标而进行活动的正确规则、方式或手段。从哲学上讲,方法就是主体认识客体,改造客体的工具和手段的总和。没有方法,人们就无从认识客观世界和客体,而方法不正确或不成熟,则主体认识客体、改造客体时很可能会走弯路,甚至根本不能达到认识客体、改造客体的目的。
英国哲学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曾说过,正确的方法事半功倍,错误的方法则劳而无功。要想顺利达致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必须不断引入新的方法并对已有的方法进行梳理。对体育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和改造,同样离不开一个正确的方法。
研究方法则是指在学术研究中基于某种研究目标而进行研究的正确原则、方式(手段)和理论。―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3]一种理论的建构及更新,方法问题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带有根本性的、基础性的问题。
从人类文明史和学术史上看,―理论和方法是同时产生的,并且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的”。[4]―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上检验和发展,则永远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了理论——决定方法富有使用价值的理论——的方法,永远是一种不结果实的方法。方法反过来又影响理论的形成。”[5]理论和方法的关系,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说理论最终目的是为了认识世界,那么方法则为人类达成这一目的提供一条可能和可行的路径。
1.2 ―方法论”的多重解释
对于方法论的各种解释,人们习惯上会按照所涉及的科学体系的层次来分类。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分类将方法论研究分为以下三类[6]:
1.2.1 第1重方法论属哲学层面的方法论 对此的解释有三种观点,(1)认为从哲学上讲,―方法论就是一个哲学世界观问题,即方法论是指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7]。在《辞海哲学分册》中关于方法论的解释是,―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方法论同世界观是统一的。用世界观去指导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是方法论。”(2)观点认为,一切真正的哲学都是思维的普遍方法,都具有方法论的功能;(3)观点认为,方法论研究思维本身的形式化问题,包括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
1.2.2 第2重方法论属科学学或科学哲学层面的方法论―这类观点往往也并不因此而排斥哲学方法论,作为区别,常称为科学方法论。”“这类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方法论指向科学研究这一领域,区别在于对方法论究竟探讨科学研究中的哪些问题存在分歧。”[8]
1.2.3 第3重方法论是属于方法研究层次的方法论 这类观点把方法论看作是对方法研究的理论。其主要区别在于―对方法的认识以及研究应指向方法相关的哪些方面看法不同”。[9]
除了以上三重理解而外,如果从具体学科层面上讲,方法论是指―根据某一学科内各具体方法的生成顺序和内在逻辑结构等特点,将其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并予以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结构体系。”[10]它不仅仅包括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还要 ―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11]。本研究重点从这个层面上对体育法学的方法论进行探讨。
从具体学科层面上讲,方法论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学者们对其自身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所进行的自觉反思和审视的结果。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方法论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门学科的成熟与否重要标志之一。
既然每个学科的方法论是该学科对其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式所进行的自觉反思与反省,那么,其反思和反省的方式就不是―描述性”的,而应是―规范性”的。毫无疑问,―方法论须在认识与描述对象的基础上进而改造和整合该对象。”[12]
1.3 体育法学方法论的内涵
体育法学研究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抽象”和―具体”这两个过程。―抽象”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寻求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致性,进而将规范统合成一个有序的规范体系;―具体”是指将高度浓缩的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去,寻求文本规范的具体化与个案化。因此,体育法学研究目标的达成必然牵涉到一个方法论问题。法律规范的抽象化与具体化,是而且应当是体育法学方法论关照的范围。
那么,何谓体育法学方法论呢?我们知道,体育法学研究首先要解决一个―体育法学研究为什么必要”的问题,其次就是要解决―体育法学解决何以可能”的问题。体育法学方法论就是解决我们对体育法律的认识和体育法学研究的可能性问题。在这里借鉴学者们对―法学方法论”的界定方法[13],认为―体育法学方法论”就是体育法学研究者在某种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所运用的特定的体育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手段和体育法学研究方法的总和。可以说,体育法学方法论是体育法学研究者手中的一个工具,是架设在体育法学和体育法律体系之间的一个桥梁,同时也是架设在体育法律材料的此岸和法律真理的彼岸之间的一个桥梁。
体育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当然不能离开研究者认识和研究体育法律和体育法学的各种具体方法,但作为一种对于方法论的哲学研究,不应该是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和描述,而应是―侧重于揭示其内涵和特征,探讨如何合理地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的原则”[14]。体育法学方法论是对体育法学方法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的逻辑抽象。因此,相对于体育法学方法而言,体育法学方法论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体育法学方法论既然是一种各具体的、个别的法学方法的系统化、理论化和体系化,那么,在价值目标上,体育法学方法论对于各种体育法学方法之间研究进路和价值取向的冲突就起着一种协调作用,以使它们在发挥各自功用的基础上共同服务于同一目标与任务;在程序上,体育法学方法论的功能表现为问题的提出、解决方式的择定和价值的定位。人们在体育法研究活动中往往会针对某一的体育法律现象提出一定的问题,然后在方法论的指引下选择和确定特定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步骤。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中,人们必然将主观上的价值标准渗透到解决方案和解决结果之中。因此,不同的人看同一问题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其中既有一个方法的选择问题,也有一个价值定位问题。
1.4 研究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关系
要弄清体育法学方法论的内涵,很有必要厘清研究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之间的关系和区别。三者之间的关系联系主要是:―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而研究范式是研究规范的结构性组合,二者的切入点不同,是对认识事物本质的两种方式或者思路的抽象概括。”[15]但是,在某一学科领域里,―研究方法、科学方法论和研究范式通过‗研究活动‘内在地关联在一起,研究活动是依据方法论的指导,在各自遵从的研究范式下,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来开展和进行的。”[16]研究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功能意义、作用对象和逻辑层次等三个方面(见图1)。
图1 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之间的关系示意图[17]
首先,三者功能意义上的区别。研究方法通常是指研究者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采用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程序、工具、途径、手段和技术等。―具体方法只是技术性工具和手段而不涉及前提性假设和分析路径,方法本身并不依附于研究者的主观判断”[18]。对于研究范式,―任何一类研究都需要综合运用思维工具、技术工具和符号工具,都要有一套从发现问题到检验结论正确性所必需的顺序和规范—这些工具、程序、规范的特定结构性组合,即为‗研究范式’”[19]。方法论对方法的效用―具有强烈的反思性和批判性,旨在完善和科学化具体方法,使得科学研究能够正确进行”。毋庸置疑,―方法论已经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理论或者以构建体系化的理论为直接任务”[20]。方法论和研究范式对研究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二者的指导价值适用范围不同。某具体学科的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是对该学科的所有研究者都具有指导价值,具有普遍性,而研究范式常常只对某一―科学共同体”的研究活动具有指导价值,对之外的其他研究者群体至多起借鉴作用,甚至没有作用。
其次,三者作用对象上的区别。研究方法直接作用于研究对象,是为了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而采用的可操作性工具、技术和手段。―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研究方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它并不是任意使用的,研究方法的选择直接决定于研究对象的性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研究者所持研究范式的限制”[21]。而研究范式面向整个研究过程或活动,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库恩的论述,―研究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22]方法论作为关于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学说,其作用对象是整个研究方法体系,而不是一个个具体的研究方法。它是在反思和批判方法效用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的方法论原理。
第三,三者逻辑层次上的区别。研究方法常常与操作步骤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逻辑层次上处于最底层。―方法论是已经建立起来的理论或者正在建立的理论,在逻辑上它处于最高层。”[23]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相比,它并不具有方法论的理论属性,也不具有方法论的理论高度,但从思维的角度来讲它更接近于方法论,从问题解决的角度来讲它更接近于具体方法。换言之,研究范式在逻辑层次上,介于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之间。―研究范式对方法论的形成具有加速和促成的作用,研究范式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往往会带来方法论的突破。”[24]
在体育法学研究中,方法论与研究取向、研究主体、研究方式和研究性质具有密切的内在关系,这正是体育法学方法论生长和发展的基础。所以要研究体育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就离不开对研究取向、研究主体、研究方式和研究性质等方面的规定性考察。
2.1 体育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性特征
从研究取向上来看,体育法学研究方法论具有实践性特征。这首先表现在体育法学研究的选题上。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都是针对体育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具体的、现实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只有来源于具体实践的问题,才可能避免成为―伪命题”。在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发展过程中,每一点进步和发展都发轫于社会实践的需要,都是为了解决体育法实践中的问题而提出。体育法学起步之初,基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日益增长,体育法保障作用的缺位等现实,吴礼文呼吁社会重视体育法,重视体育法学,提出―体育不立法,不尽快结束在许多体育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状况,是不行的了。”[25]黄捷荣认为,体育法制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从我国体育事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适应体育管理现代化的需要,遵循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确立我国体育运动实践所需要的体育法律和制度”。也就是说,―要确立体育法规、体育法律、体育司法和执行等体育法律和制度。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关键是体育法的建立。”[26]
再如,姚明、刘翔乃至孙杨都诸多知名运动员都曾经先后卷入―代言门”,因为肖像权问题闹得沸沸扬扬。知名运动员肖像权到底该属于谁?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有专家认为,―由商业开发而带来的财产权,体育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分配,但是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因为在这里运动员是起关键作用的。”“如果简单界定为‗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显然违背基本的公平。”[27]
原国家体委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这个文件在2006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在新规定中并没有完全认可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而是大量使用模棱两可、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词语。所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大多数运动队仍然延续505号文件的做法。[28]
基于以上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实践,李慧[29]、陈锋[30]、牛淑敏[31]、许科[32]、郭发产[33]、蔡璞[34]等先后对运动员肖像权归属开展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其次,实践性还体现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关系中。上述对运动员肖像权的归属问题的研究,必须要和我国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现实结合起来。如果脱离这样的现实背景,所进行的任何研究都是―纸上谈兵―。因此,理论研究和实践结合的越紧密,提出的方案或建议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越能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因此,体育法学研究者必须要―最直接、最强烈和最生动地体验和接触”社会现实和社会背景、社会实践。
2.2 体育法学方法论的主体性特征
从研究主体上来看,体育法学方法论具有主体性特征。在体育法学研究中,任何研究成果都是建立在研究者自身原有的知识基础之上,以其自身对体育法律现象和体育法律问题的独特理解和认识,或与众不同的结论为出发点与归宿的。正如后现代主义知识观认为的―研究者所处的社会、文化,个人的信念、价值观会影响其对知识的探索和界定”。正是由于这种研究主体性特征,才使体育法学研究的创新性成为可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育法学优秀的研究成果都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没有这些个性化特征,研究成果就不可能称得上优秀。
体育法学研究的主体性特征还体现在体育法学研究者的研究生命历程中,体育法学研究者的研究活动是与研究者个人的生活经历与生活场域密切相关的。因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是研究者针对具体的体育法律现象或问题的内心坦白。主体的最大特征表现为研究者自身,而所有这些都是发展的、开放的、动态的,也是独一无二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完全复制的。―即使是在一些需要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才能完成的科研项目中,也是单个个体研究成果的综合的,要考每个个体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35]
2.3 体育法学方法论的整合性特征
从研究方式上来看,体育法学方法论具有整合性特征。之所以如此,是由体育法律现象和问题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社会是一个大系统,体育法律现象是诸多社会因素之一,它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所以,考察任何体育法律现象和问题都不可能通过某个单一维度来把握,必须从一个整体的、多元的、系统的视角进行审视,即必须从多层次、多领域、多维度、多方面来考察和研究体育法律,要将体育法律现象和问题放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体系中考察。脱离社会大系统,考察体育法学现象和问题,就是―海市蜃楼”或―坐井观天”,最终导致形而上学,导致片面化、简单化、局部化和单一化地理解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唯有从整体的、系统的视角来考察和研究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才能比较透彻、全面的理解各种体育法律现象和体育法律问题,准确把握体育法律现象和问题的完整意义。譬如,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社会的变化,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学者们从修改的理念[36]、思路[37]以及具体需要修改的内容[38]、[39]、[40]等不同角度为我国《体育法》的修订出谋划策。如果学者们离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离开我国社会运行的系统环境来分析《体育法》修订,无异于隔靴挠痒,甚至于是―痴人说梦”,无助于对《体育法》的修订和完善,甚至会起误导作用。
2.4 体育法学方法论的理想性特征
―研究本身的要义就是指向美好”[41]。因此,从研究性质上来看,体育法学研究方法论具有理想性特征。体育法学研究就是要指向体育法律现象的真、善、美的理想境界与状态。这种理想性特征首先表现为研究者的研究价值。体育法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体育法制,提高体育管理水平,增强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帮助人们确立体育法的高度权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研究者任何时候都不能摆脱自身或社会对研究理想与价值的预设,而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地将自身关于体育法的理想价值预设在自己的研究过程和赋予研究成果之中。一般来说,体育法学研究者对个人研究成果都赋予较高的期望值,期望研究成果能解释、说明、诊断体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中的疑难问题,甚至期望能完全诊治、解决现实中的一切问题,期待建立起一个体育法治―理想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理想本身也是一个促使研究者行动的美好目标。―作为目标的理想会调动研究者的科研激情,也能激发研究者的研究潜能,赋予研究者潜心研究的力量,而研究者正是怀揣这一美好目标而进行不懈的努力”[42],以求不断缩短体育法律现实和理想体育法制之间的距离。
其次,体育法学研究的理想性还表现在人们对体育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即按照理想的设计,从不同角度和维度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和途径,达到理想的预期目标。因此,这种理想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而且也是采取各种研究方法的依据,从而体现出明显的方法论特征。
体育法学方法论指的是从事体育法学研究所坚持的方法论。从根本上来说,这关涉一个研究者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立场问题,关涉一个体育法学研究―共同体”或体育法学学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视角问题。因此,体育法学研究者的价值取向是体育法学方法论的一个关键方面。研究方法论,就不得不研究其价值取向。研究价值取向不同,体育法学研究的关注点、选题甚至结论都会不同,观察体育法律现象的方式和视角不同,用于研究的理论工具也将差异很大。
研究的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属于价值哲学范畴。它指的是研究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冲突和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简言之,所谓价值取向,就是指在研究中,研究者代表谁的利益,站在谁的立场上说话,为谁服务。研究的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研究主体的价值选择,对研究主体自身和研究主体间关系均有重大的影响。
体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涉及体育法学研究者对于研究所持有的态度、观念和假设,关系到研究到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研究者到底代表谁的利益?站在谁的立场上?是如何看待那些和自己,或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体育法律现象和体育法律问题的?不同方法论对这些问题的答案也不一样。这是一个很具体、很实在的现实问题。
体育法学研究者在做出价值取向选择时,通常会不自觉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困惑或干扰。可能受―利益团体”的影响,以致自觉或不自觉地优先考虑,甚至偏袒社会中强势者不恰当的利益诉求;也可能出于对研究者个人私利的考虑,而作出一些有失公允的、甚至违背学术道德的价值选择。甚至,体育法学研究者因其特殊的学术或政治地位,还可能将符合其个人利益或者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观点、方案及建议,包装成―客观性知识”向世人展示,从而给他人,或社会,或政府以巨大的压力。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华勒斯坦等人所说,―所谓的客观知识,其实不过是那些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拥有更强大势力人的知识”而已,―如果我们所说的客观性是指绝对中立的学者再现了一个外在于他们的社会世界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指出,这种现象是根本不存在的。”[43]由此看来,体育法学研究无法避免研究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我们评判某种研究或某种观点是不客观的,并不是彻底否定其可信度或者真实性。任何个人的主张和观点都是受社会系统环境的影响,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和当时社会价值规范和思想意识相吻合。因此,如果非要说体育法学研究具有―客观性”的话,这种―客观性”也只能是一种比较―主观”的、相对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可能有利于促使体育法学研究者更加自觉审视自己的价值立场和价值伦理主张,并自觉地批判和反思其价值立场和主张之合理性。
既然体育法学研究者价值取向影响整个研究过程及其结果,要保证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就需要公众来监督并约束和规范体育法学研究者的研究行为。具体说来,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在研究立场上,也就是在体育法学研究者应代表谁的利益这一问题上,体育法学研究者应广泛地反映和代表全体体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当这些利益遭遇冲突乃至对立时,通过―客观”有效的研究,为社会、大众和政府能提供恰当的选择、指导或决策参考。尤其希望体育法学研究者在遭遇和解决各种冲突与矛盾时,能够清醒、理性地意识到价值伦理的融入和干涉问题。华勒斯坦等人曾明确指出:―对社会现实进行照相式的再现是不可能的。一切数据都是从现实中挑选出来的,这种选择要以某一时代的世界观或理论模式为基础,要受到特定群体所持立场的过滤。”[44]所以,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对于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体育法学研究的―人为性”,或者说是研究的―主体性”。
另一方面,这种―人为性”或者―主体性”,也并不意味着体育法学研究完全是一种―随心所欲”、毫无章法可循。相反,这种人为性和主体性,也只能是在特定的―知识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中,经过研究者对这些背景的敏锐感悟,逐渐被建构起来的。正因如此,这种―人为性”和―主体性”,注定要烙上相应的时代特征。在当代社会中,一个体育法学研究者选择什么样的问题予以研究,其研究兴趣会逐渐转向哪些方面……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或受到群体人际环境影响,或受到当前学术环境影响,或受到微观政策环境影响,或受到宏观制度环境影响。
同时,体育法学研究者在研究的兴趣和研究范围确定上,不同的价值取向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同。有些研究者可能较多地关注历史问题,或者偏爱从历史的角度提出体育法学问题;有的研究者,则更喜欢从现实的角度思考体育法律现象和问题;有的可能更注重法理的思考和分析;有的可能更多的是关注国外体育法制现状,期望从中有所借鉴;还有一些体育法学研究者更侧重从未来的角度探讨体育法学问题……这表明:体育法学研究是一个受一定规则制约的、有多种力量综合影响的、多向度的社会建构过程。
总之,在研究的价值取向上没有价值预设,完全价值中立的研究者及其研究是根本不存在的。体育法学研究者要时刻批判和反思自己所秉持的价值取向,以规范和指导个人研究中的方法论。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相应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体系作为理论发展的指导和保证”[45],体育法学也不例外。如果认真考察体育法学论文和专著的研究方法和学术品格,不难发现,体育法学研究已经形成自己特有的、有别于普通的法学方法论。但是,凡是现有体育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都没有摆脱法学方法论的影子,或者说都没有偏离过法学方法论,学者们都是在有意、或无意中在遵循着法学方法论,或者说学者们在模仿着法学方法论,也许是因为模仿是每一门学科起步阶段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
我们在进行方法论研究时,应注意到,体育法学方法论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科学技突飞猛进的今天,体育法学方法论更应以―宽广的胸怀”,―海纳百川”的姿态兼蓄与消化其他学科的具体方法,使之成为体育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有机组成部分。只有这样,体育法学研究才能有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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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hodology of Sports Law: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Orientation
SUN Guo-you
Without the support of scientific methodology, any subject would be difficult to have an academic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Methodology with multiple meanings, from the level of specific disciplines to explor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ports Law,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Sports Law Research, aims to summarize the methodology of sports law, to remind researchers adhere to critique and reflection,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guide individual research.
Sports Law; Methodology;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Value Orientation
G80
A
1007―6891(2013)03―0008―06
2012-10-24
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基金资助项目(苏政办发[2011]6号)
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210014。Nanjing Sports Institute, Jiangsu Nanjing, 21001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