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后应激障碍能否纳入工伤?

2013-06-19 18:25郝玉玲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2期
关键词:纺织厂精神性行政部门

文/郝玉玲

创伤后应激障碍能否纳入工伤?

文/郝玉玲

编者按:

近年来,极端天气及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有发生,工伤保险在灾后保障企事业职工职业伤害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在这些灾害事件中,由于灾害的不可抗力,涉及面广,牵涉因素繁多,灾害事件后的工伤认定错综复杂。尤其“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性疾病往往伴随而来,对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却存在一定争议。选用本期案例,虽是一家之言,但希望抛砖引玉,能引起更多人的思考和讨论。

案情回放

段某,女,39岁,某市纺织厂职工。2011年7月19日16时51分,段某正在纺织厂车间上班时,该地突发地震,在纺织厂管理人员紧急疏散职工的过程中,段某不慎扭伤右脚及颈椎,遂被送入医院治疗。

2011年10月11日,纺织厂为段某在地震中右脚及颈椎扭伤所受伤害,向所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于10月24日对段某所受伤害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给段某和纺织厂下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由于段某在地震中受到过度惊吓,睡眠越来越差并经常做恶梦,门诊心理治疗等收效甚微,不堪痛苦的段某于2011年11月7日入院治疗。经医院多方会诊,院方诊断段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性疾病)。段某因此入院治疗1月余。

出院后,段某向所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此次住院治疗费用,但遭拒绝,理由是段某此次入院与其工伤认定所受伤害不同。为此,段某于2012年1月5日再次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请对其所患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过程中,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纺织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段某所受地震惊吓致其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产生很大分歧:一方观点认为,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地震疏散等原因,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是一种精神性疾病,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职业伤害,也不是职业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准确把握段某所受伤害的定性,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段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原因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段某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是“突发地震事件”。因此,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认定段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为非因工受伤,并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段某不服认定结论,于2012年3月5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调解后撤诉。段某因罹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入院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规定给付。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把握和界定因工“伤害”的含义和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其中,除个别情形外,对工伤的认定,都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受到的伤害(工作原因)等3要素。

结合本案来看,2011年7月19日,段某在工作时间(16时51分)、工作地点(纺织厂车间)、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地震疏散原因,右脚及颈椎受到伤害。段某右脚及颈椎受伤是因为发生伤害情形时其正在工作,这些伤害符合“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3要素,认定段某右脚及颈椎所受伤害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

不过,对于段某受地震惊吓,致其创伤后应激障碍却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3个。

第一,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义和理论界对因工“伤害”概念的理解来看。理论上界定的因工“伤害”是指职业伤害。职工主要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一般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案中,段某所患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是一种精神性疾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规定的“伤害”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创伤后应激障碍属于精神性疾病,但不是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同特定职业有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在卫生部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规定的10类115种职业病中,创伤后应激障碍也未列入其中。

此外,精神病学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一般是在受到应激性刺激后发病。应激源可以是任何人都难以承受的创伤体验,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受罪犯的侵袭等对个人安全或躯体完整性的严重威胁,也可以是人的社会地位急骤改变,反复出现创伤时体验、恶梦或“触景生情”的痛苦,导致病人明显社会功能缺损,症状固定化和习惯化,常伴有继发的心理障碍等。

显然,创伤后应激障碍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伤害情形,又不属于职业病范畴,由此不予认定段某创伤后应激障碍为工伤,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段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11年7月19日所受的伤残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段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其7月19日的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亦可认定为工伤。但从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创伤后应激障碍原因进行的司法鉴定结果来看,其是受到地震事件的强烈刺激,导致出现精神行为障碍,与地震时受到的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段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本栏目责任编辑: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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