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按人头定额缴费亟待改革

2013-06-19 18:25周绿林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2期
关键词:人头新农筹资

文/周绿林

居民医保按人头定额缴费亟待改革

文/周绿林

周绿林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标准一直在提高,已由2008年的人均80元,提高到2010年的人均120元、2011年的200元、2012年的240元。到2015年,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还要提高到人均360元以上。这足以说明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高度重视。我以为,没有政府的补助,这两项居民医保制度就难以建立起来。

但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中的两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一个是按人头定额筹资的办法并不科学,没有体现收入低少缴、收入高多缴的社会保险公平负担原则。既缺乏公平,也缺乏自然增长机制。在现行政策下,个人想多缴没有政策依据。明年缴多少、后年缴多少,人们心中无数,实际上是缺乏明确的预期,不利于提振信心和幸福感。另一个问题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政府责任与个人责任不明确,双方在责任的落实上都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点:一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使得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缺乏应有的力度,在一些地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费不落实的现象严重存在;二是财政补助额度与个人缴费额度差距过大,在政府补助标准连续提高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个人缴费标准并未提高,且新农合个人缴费在一些地方并未落实,而是用村集体款代缴。为此,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人们都赞成,关键是怎样操作。实际上,我国已有成功的先例,这就是职工基本医保的筹资机制。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保费。这种筹资机制的突出特点是合理稳定,工资高多缴,工资低少缴,这就是合理;不论工资收入高低,都要执行统一的费率,体现了既合理又稳定;职工个人缴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既方便了职工又进一步体现了稳定。15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职工医保筹资机制是一项科学合理稳定的机制,应该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中借鉴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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