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摹笔迹案件检验的研究

2013-06-07 10:44:33邱现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许某冯某

邱现明

(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山东 日照276800)

套摹笔迹案件检验的研究

邱现明

(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山东 日照276800)

摹仿笔迹中利用套摹手段形成的笔迹仿真度高、检验难度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特研究一起套摹笔迹案件的检验,以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掌握对其识别的方法。

套摹笔迹;识别方法;特点

摹仿笔迹,是摹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以特定人的字迹作为范本或底样,在伪造文书上进行描摹仿写所形成的近似于特定人笔迹特征的伪装笔迹。近年来受理的文检案件中,涉及摹仿笔迹的鉴定逐渐增多,其中利用套摹手段形成的笔迹最为“形象”,仿真度高,检验难度亦大。如何正确把握套摹笔迹的特点、识别方法,是准确判定套摹摹仿的关键。为此,笔者特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套摹笔迹检验谈点体会。

一、案情简介

许某与冯某有民间借贷纠纷,许某持冯某所打借条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冯某称借款已归还,并有原告归还的借条为证,对原告所持借条真实性予以否认。为查明案件事实,2012年8月8日,当地法院委托我所对原告持有借条笔迹的真伪进行鉴定。

案件受理后经认真观察、检验,初步认定被告提供借条(样本)源于检材字迹,这是一起套摹笔迹即透影描摹。对该样本真实性产生质疑,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遂与委托方沟通,变更委托事项,对原、被告持有的2份借条都作为检材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及分析

图1 检材1

图2 检材2

对检材1检验(图1):原告提供的借条位于货单背面黑色料签字笔书写,体式显微镜下放大观察,笔迹书写流畅,运笔、连笔自然;侧光检验及静电压痕仪显现,在“陆、元、年、月”等字笔画周围可见明显印压痕迹,未检见其他异常。

对检材2检验(图2):被告提供的借条纸张为劣质、半透明油光纸,实验发现清晰可见覆盖文字;条上笔迹为黑色料签字笔书写,整体字迹显呆板,经用体视显微镜放大检验可见,“借、许、波、元、整、志、0”等字有明显的运笔平缓、驻笔、抖动弯曲、折笔生硬等异常现象;内容左下部可见多余笔迹,内容不能辩读,纸张有破损;纸张右侧背面有竖行“2012年3月30号在中国人行要回借条”等字迹。

比对检验:检材1、2书写内容相同,整体布局、单字结构、笔画的大体运行趋势基本吻合,但不能严格重合(见图3);检材1与被告冯某本人样本笔迹特征一致,书写习惯相同,与检材2中“整”字折笔、“陆”字交接部位、“娟”字“女”笔顺等特征存在明显差异(见图4)。

图3 重合比对

图4 特征比对

分析评断:检材2笔迹出现的形快实慢、抖动弯曲、中途停顿、笔力平缓等特征具有摹仿笔迹的本质特征,在笔画运笔、交接部位、笔顺等细节特征与检材1及样本笔迹存在的差异点为本质性差异,为不同人书写习惯的客观反映,也一定程度暴露出了摹仿人自身的书写习惯;结合检材2纸张特性及检材1中发现的笔画印压痕迹,整体特征点的总和,反映出套摹笔迹的本质特征,说明检材2是利用检材1为底样透光套摹而成,非被告本人直接书写形成。

三、检验体会

本案定性为一起套摹笔迹案,是债权人利用债务人所打借条为底样,套摹一张内容一致的借条再次要债务人还钱,以达到占有已还款的经济目的。通过对本案套摹笔迹的检验谈几点体会:

(一)结合案情识别摹仿

通过技术手段检验摹仿笔迹,必须全面了解分析案情。本案双方当事人都为自我辩解提供证据,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后得知,冯某在某中国银行将钱归还许某,收回借条时曾有疑惑,要求许某在下方空白处签名以证明还款事实,许某随意划了几笔,后冯某在背面标注了还款时间及地点;检材

上出现的特征与案情描述相吻合,还款、收回借条应是事实,只是冯某没想到收回的是经套摹摹仿的假借条。案情与检验结果相符,佐证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二)套摹摹仿笔迹的识别方法

能否比较全面、客观、准确地发现检材笔迹的摹仿特征,是摹仿笔迹检验成败的关键所在。案例中准确认定摹仿,就在于发现检材存在异常,具有摹仿笔迹特征,进而确定是否套摹形成。

1.观察检材是否具有摹仿笔迹特征。套摹笔迹虽然从整体上看貌似正常笔迹,但是只要认真观察,就能发现笔迹中表现出的不正常运笔动作。如在套摹笔迹中会出现形快实慢、笔力平缓、中途停顿、抖动弯曲、修饰重描等笔迹特征。

2.观察是否留有套摹痕迹。各种不同的套摹方法都会不同程度地留下各种痕迹,在物证文书上既要注意正面的留白印压痕、墨水洇染残迹,又要注意背面的复写、粘带痕迹。

3.比对检验时笔迹是否存在能够重合现象。比对检验时,若2份文件整体布局、相同词、相同字、数字等,其外形、结构特征几乎可以重合时,则极有套摹笔迹的可能,并确定其主次关系。如本案中原本被怀疑的却是真实的,而所谓真实的,却是伪造的。因为检验鉴定前提是依据委托,若检验鉴定中发现此种情况,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情况,便于及时调整委托要求,方可使检验鉴定顺利进行。

4.是否有丢笔少划,遗漏标点符号。由于套摹的条件不同,加之书写人摹仿能力、生理、心理等状况不同,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套摹笔迹的完整性。特别是样本中的连笔、繁笔、签名后的加点等细微的笔划非常容易丢失,如本案内容“60000元整”后的“.”,这也是笔迹检验中的重要特征,应当引起重视。

5.观察检材布局是否反常。由于透影不清楚,对被摹仿笔迹特征观察不细,感知不够清晰,套摹时会出现结构错位、笔画失真等现象;有些套摹笔迹是东拼西凑重新组合,因此,往往在文字行列间会出现疏密不匀、高低、布局失调等现象。

6.摹仿人自身书写习惯的暴露。在检验中注意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笔迹差异形成的原因,注意发现摹仿者自身笔迹特征的流露。

7.注意观察检材纸张特性。检验过程中,发现检材笔迹存在摹仿笔迹特征,且在纸张检验中发现所使用的纸张透光性较好,就要考虑有套摹笔迹的可能。

(三)检验套摹笔迹提供的资料

不仅需要送检存疑笔迹、被鉴定人的样本笔迹,也需要提供嫌疑人的笔迹,不仅识别摹仿,更要进一步认定作案人。

[1]贾玉文.笔迹检验[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2]涂丽云.文件检验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3]邹明理.笔迹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李文.笔迹鉴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贾治辉.论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同一认定的规范[J].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

[6]贾玉文,邹明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D631

A

1673―2391(2013)11―0175―02

2013-06-24 责任编校:李 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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