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私益化的文化解读及制度性对策

2013-06-05 07:46谢夏影
学理论·上 2013年4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

谢夏影

摘 要: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对中国社会的司法私益化现象进行简单解读,分析了中国社会的和合性文化对司法私益化的诱发作用以及英国社会的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的遏制作用,并提出在当前中国语境下,从制度建构的角度而言,可以通过完善体现程序正义价值的诉讼制度来发挥注重理性与正义的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的天然遏制作用。

关键词:司法私益;化和合性文化;fairplay精神;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125-03

近年来,随着我国多名高级司法官员相继“落马”,一系列司法腐败案件逐渐浮出水面,日益严重的司法私益化问题开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导致司法私益化现象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的低下、权力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等因素都从不同侧面导致着司法私益化问题在中国的滋生,社会文化因素在其中的作用更是不容小觑。目前中国司法私益化现象严重的现状与中国社会重人情的和合性文化的影响以及相应的fairplay精神的缺失有着莫大关系。

一、中国社会的司法私益化问题

司法私益化即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和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以致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权的异化和司法权的滥用。

一切社会腐败莫过于司法腐败,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司法私益化产生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挫败法律威严,甚至引发民众法治信仰危机,有学者将其形象地比喻为“法治之癌”。目前中国社会的司法私益化问题十分严重,已构成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瓶颈,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及社会的文明进步,中国司法必须尽早走出“司法私益化”的怪圈。

二、社会文化对司法私益化的影响

(一)重人情的和合性文化对司法私益化的诱发

和合性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质,这种文化使中国人互相渗透、彼此依赖从而构成一个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并形成了中国人特有的折中调和的处世态度,以及重人情而不重规则的处事方式。

和合性文化的优点是社会富有人情味,中国因此成为一个温情脉脉的社会,然而,这种可贵的人情味却在国家权力运作中极具腐蚀性。我国国家权力的运作常常受到人情干扰,促成了腐败现象的形成和蔓延[1]467,我国社会中的“隐形诉讼”现象便是其表现之一。“所谓‘隐形诉讼又可称为‘地下诉讼或者‘平行诉讼,它是与正当诉讼活动相平行并隐而不现的与诉讼有关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1]467中国律师奉行所谓的“立体诉讼理论”,即通过“查法律、找证据、写文书”以及“找人情”两条线来处理诉讼案件,而且“找人情”往往是达到胜诉更有效的途径。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社会的司法私益化现象日趋严重。

(二)重理性与正义的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的遏制

中国人注重人情的和合性文化与英国人注重fairplay精神的社会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Fairplay被储安平先生认为是最能代表英国民族气质的字眼,其本来是运动场上的术语,意味着公平或者无偏无倚的对待,意味着公平的或者同等的机会,意味着正义。储安平先生认为,fairplay的精神,一方面是要在一队之前,有全队而无个人;另外一方面是要在整个游戏之前,大家应以整个游戏为重,而不以自己一队为重。我们不应忽略我们竞争的对方,我们同时还要尊重我们竞争的对方。先生进一步指出,fairplay是行动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活的精神,是一种做事方式,体现在具体的行为中。

“Fairplay之所至,容易培养一种理性精神,是是非非,乃能全凭理性而不诉诸感情,在各项事物中,就容易做到不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掺入是非之中,不以一己利害蒙蔽对是非善恶的判断。特别是,fairplay精神,可以使人们在行事时不忽略且能尊重与之竞争的对方。”[1]11

在司法活动中,fairplay的含义是指竞技者真诚地信仰“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相信正当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理想方式。在这种真诚信仰的支配下,以法律允许的手段去追求胜诉,在这个追求的过程中尊重对手的权利和机会是公平竞赛精神的体现。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消极中立、耐心听讼,当事人双方进行举证、辩论,都是在一种公平竞赛的气氛中进行的[1]13。因此,强调理性与正义的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有着天然的遏制作用,在这种精神的浸染下,英国社会司法私益化的现象远没有中国严重,其司法界鲜有高官“落马”情形的出现。

三、在当前中国语境下发挥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的遏制作用

(一)程序正义价值与fairplay精神的内在一致性及可借鉴性

既然注重理性与正义的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有着天然的遏制作用,那我们是否可以在中国社会培育这种精神来引导中国司法走出私益化的怪圈与困境呢?应该说,特定社会文化的形成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并长期积累的结果,同样,新的社会文化的培育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不仅不可能自然地生发出fairplay精神,即使通过外部力量的引导来培育这种精神的难度也是相当高的。

但不同文化间仍然可以在充分考虑各自特性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借鉴,对于一些虽生发于国外却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价值与制度,我们可以在把握其精神实质并对其利弊进行权衡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吸收其合理内核,用于改进我们自身的制度。而体现fairplay精神的程序正义理念正是这样一种价值,由程序正义理念所支撑的诉讼制度也自然间接体现着fairplay精神,并能够为中国所借鉴。

(二)程序正义价值的内涵

程序正义根植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的思想,该思想包含两条具体规则: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裁判做出前都有被倾听的权利。近代程序正义观念产生并完善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和发展。受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正义的精神实质在于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结果公正与否,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序过程本身来保证判决结果获得当事人的接受与认可,即“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2]11。

具体而言,程序正义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当事人地位的主体性

当事人地位的主体性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性和参与性。现代法律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而不再是被任意支配的客体,程序正义使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过程并对裁判结果及其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积极影响,而不是消极地等待和接受裁判者对自身权益的处置。“程序主体性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行为的约束,同时也要求法院在诉讼中平等地对待当事人”[3]164。要在诉讼审判活动中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相联系,就必须在设计法律程序时尊重主体的人格尊严并保证其获得公正的审判[4]81,为其提供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

2.裁判者的中立性

戈尔丁为裁判者中立设定了三项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冲突的结果中不能含有解决者的个人利益;其三,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偏见。理想的诉讼模式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模式,裁判者应当与双方当事人保持一定且同等的距离。例如,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就是为了确保裁判者的中立性而设立的,凡是属于可能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情形,相关人员就必须退出特定案件的审理过程。

3.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

obedone)。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187。程序公开指诉讼的过程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的方式进行,其实质是通过审判的公开达成社会的监督从而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因此,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所有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且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三)程序正义角度的司法私益化之制度性对策

具体而言,结合程序正义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相应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制度来达到遏制司法私益化的目的:

第一,在加强当事人地位的主体性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更新必须以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和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为方向。在具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和对裁判过程的充分参与,发挥当事人权利对法院职权的制动功能,遏制法官恣意裁判。通过完善诉讼的对抗机制来实现程序正义,进而追求实体正义的实现。

第二,在保证裁判者的中立性方面,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回避制度。在我国诉讼中,回避事由信息的发现模式属于偶然发现模式。这使得我国诉讼程序正义处在低水准状态。缺乏相应的信息,当事人意识不到需回避人员回避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完善、充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只能处在被“形骸化”的窘境中[6]。要摆脱这一困境,可以考虑组合使用网络披露、院内披露、文书披露的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方式,使我国回避制度实在化。

第三,在完善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使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与最终的宣判处在旁听群众与新闻媒体的注视之下,使法官基于畏惧非议的潜意识的作用自动校正自我中心倾向心理判断,对事实做出审慎、周全的衡量,对法律做出基于立法原意的解释[7]93。可见,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进而发挥遏制司法私益化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不规范的公开宣判制度以及走过场式的庭审制度使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要求以及遏制司法私益化的现实考量,必须对这些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规范。

注重理性与正义的fairplay精神对司法私益化有着天然的遏制作用,而程序正义理念正是fairplay精神的重要体现,因此,由程序正义理念支撑的诉讼制度也间接体现着fairplay精神并能有效遏制司法私益化的蔓延。相反,缺乏程序正义价值支撑的诉讼制度设计则会给法官与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勾兑空间。通过完善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诉讼制度,不仅能够对司法私益化起到相应的遏制作用,而且可以避免直接的文化移植所面临的长期性和可行性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促使中国司法早日走出私益化的怪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建伟.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李祖军.契合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4]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5]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韩波.论回避制度的根基:信息披露[J].法律科学,2011,(1).

[7]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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