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质量术语解读

2013-05-30 08:21王爱杰付加雷
中国合理用药探索 2013年11期
关键词:招标专利药品

王爱杰 付加雷

(1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省中医药研究院)

健全和完善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遏制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构建完善的药品招标和采购制度是新医改提出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新医改中规定,通过省政府建立药品采购机构,对药品和药品配送进行招标,其目标是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降低不必要的药品成本,保障药品质量,增强药品的可获得性和供应的及时性[1]。发达国家药品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在药品制度设计上较为完善。一些发达国家,都成立了政府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其作用为重新规划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药品招标采购问题,以合同采购为基础,建立从药品招标采购到药品配送的完善管理体系[2-5]。学习国外成功经验有助于建立完善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由于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起步较晚,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与药品配送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近几年各省陆续成立了药品集中招标平台,各种类型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陆续开展。纵览各省药品招标采购方案发现,对药品相关的质量术语理解大相径庭,必须对各术语进行总结、归纳与分析,以便形成统一标准。否则,各个质量术语的不规范与不统一,不仅不利于全国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更不利于药品的质量层次划分,从总体上更无法体现药品招标“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根本原则[6-7]。

1 质量相关术语

1.1 何为专利药品

对2009年以来具有代表性的几个省市招标方案中专利药品的概念进行列举和比较,见表1。

由表1对比分析可知,所谓专利药品都是指发明专利,几乎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排除在外。有些省市对“专利药品”采用狭义概念,仅指化合物或化合物实体专利,不包括药物组合物、天然提取物和微生物及其代谢物等其他专利药品;有些省市则采用相对广义的概念,把化合物(实体)专利、药物组合专利(药物有效成份组合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以及中成药组方专利等都纳入专利药品范畴。针对工艺流程专利在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界定,严格意义上讲工艺流程专利(含剂型专利药品)也属于发明专利的一种,大部分省份把它排除在专利药品范畴之外,只有少部分省份纳入了专利药品来对待。

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栏目上查询到1 932条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从该数据统计分析,主要分为五大类药品专利,分别为化合物专利、药物专利、处方专利、工艺专利以及其他专利。在这五大类药品专利中,药物专利只有一条数据,主要是针对药物使用方法或者用途实施保护。分析其他四大类专利:有些对化合物实体、天然提取物以及微生物及其代谢物实施保护的专利,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统一归属于化合物专利;中成药处方专利和西药处方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统一归属于处方专利;主要针对制备工艺的保护,一般包括剂型专利在内,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统一归属于工艺专利;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中的其他专利一般包括国外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再结合最近几年各省份招标方案中针对专利药品概念的解读,药品专利可以细分如下,其具体结构层次见图1。

图1 药品专利分类示意

针对1 932条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归纳分析以及各省药品招标方案中专利药品的不同解释,现对各个专利药品详解如下。

1.1.1 化合物实体专利是指具有我国化合物核心结构发明专利证书、或外国发明专利取得我国保护证明文件的药品,在其发明专利证明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该专利主要是针对化学药品的专利保护。

1.1.2 天然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并获得我国发明专利证明文件。该专利主要是针对天然药物的专利保护。

1.1.3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并获得我国发明专利证明文件。该专利主要是针对生化药物以及生物制品的专利保护。

1.1.4 有效成分组合专利是指两种及两种以上有效成份或药品的全新组合,并获得我国发明专利证明文件。在各省的药品招标方案中有药物组合物专利这一术语,其定义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合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这一概念和西药处方专利相吻合,包括有效成分组合专利、有效成分与辅助成分组合专利以及仅改变配比关系的药物组合专利三种类型。

1.1.5 中成药处方专利(含中药提取物专利)也可以称为中成药组方专利,指以中药材或其提取物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规定的处方组成和制备工艺加工生产的,供临床医师辨证施治的药物专利。该专利主要是针对我国中医药的专利保护。

1.1.6 专利保护期内的工艺流程发明专利(含药品剂型专利)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的流程、工艺技术、制造方法进行研究、创新,受法律规范保护、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能有效的提高产品质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为准。该专利主要是针对药品的制备工艺进行保护,而药品剂型专利应该属于制备工艺专利的一种。

1.1.7 其他专利一般是指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其专利类型应该包括除中成药处方专利之外的所有类型,该专利应取得我国保护证明文件。此外,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针对药品包装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该专利与药品质量属性无直接相关性;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针对使用药品新型容器的专利保护,该专利一般与药品的安全性或者有效性有关。

根据专利法可知,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专利药品应该包括所有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因此,对于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药品,都应该纳入专利药品范畴(从广义的角度)。但是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各省份为了实现“质量优先”的原则,对专利药品的概念或者范畴出现了不同的界定。综上所述,化合物实体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有效成分组合专利以及中成药处方专利(含中药提取物专利)等属于发明专利,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都应该纳入专利药品范畴;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专利保护期内的工艺流程发明专利 (含药品剂型专利),从广义角度上讲也属于专利药品,但是考虑到该类专利药品的质量、新颖性和创造性与前述专利药品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大部分省份没把它们纳入专利药品范畴或者单列。

1.2 何为原研制药品

原研制药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保护期的药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中标示为原研制的药品,以及专利法实行前(即1985年4月1日前)首次研发上市的国产药品,而未标明原研制药品的单独定价且获国外专利证书的进口药品也可视为原研制药品。不包括取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和同种药品上市后首次出现的剂型和新适应证药品。

1.3 何为欧美澳和日本认证药品

欧美澳和日本认证药品是指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欧盟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GMP)认证、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认证以及日本药品管理规范(JGMP)认证的制剂生产线生产,且已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仅原料、生产车间或生产线获认证的不在范围内,以相关证书原件、相应国家(欧盟包括所有成员国)的海关报关单、相关认证过程文件(认证函、认证检查结论等)为准。外文材料必须附有中文翻译件及公证书,原件与中文翻译件内容须一致,否则以中文翻译件为准。

1.4 何为国家级奖项药品

国家级奖项药品是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所获奖项应与投标药品质量密切相关,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或者清晰彩色复印件进行认定。譬如:一个药厂的缓控释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那么这个药厂利用缓控释技术生产的药品剂型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因为缓控释技术是通用技术;原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如该药品变更为别的生产企业生产,那么变更后的药品也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不包括生产企业更名)。

1.5 其他相关药品质量属性专业术语

国家一类新药是指保护期或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及省物价局对上述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根据差比价规则确定的其他规格药品;中药保密处方是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药品;标准首仿药品是指生产企业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或首家取得国家药品生产批件,同时为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起草单位,并持有新药证书(或新药批件)的国产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药保护品种是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且在保护期内的药品。

2 目前的质量层次划分

针对全国31省的药品招标采购方案中有关质量分层调查研究发现,一般分为2~6个层次,基本药物质量分层也与之相似[8]。按照4个层次做了标准统计分析,其结果如下。

2.1 第一质量层次

经过统计分析包括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国家级奖项药品、一类新药(包括化药、生物制品以及中成药)、中成药组方专利(含中药提取物专利)、单独定价药品和企业排名。分析结果见图2。

由图2统计分析可知,在31个省份的样本数量中,有25个省份在第一质量层次中包含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所占比例最高约为80%,其次是原研制药品所占比例接近50%,国家级奖项药品、一类新药和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所占比例也较高,接近40%。单独定价药品所占比例较低,仅为10%,此外企业排名仅在1个省份出现。

图2 第一质量层次统计分析

2.2 第二质量层次

经过统计分析包括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欧美日认证药品、企业排名、一类新药、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中成药组方专利)、制备工艺专利(含剂型专利)、首仿药品、国家级奖项药品。分析结果见图3。

图3 第二质量层次统计分析

由图3统计分析可知,在31个省份的样本数量中,有26个省份在第二质量层次中包含单独定价药品,所占比例最高,超过80%,原研制药品所占比例为35%,欧美日认证药品、企业排名和一类新药所占比例为15%,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比例为12.5%,制备工艺专利(含剂型专利)、首仿药品和国家级奖项药品所占比例接近或者低于10%。

2.3 第三质量层次

经过统计分析包括国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欧美日认证药品、制备工艺专利(含剂型专利)、企业排名、首仿药品、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等,分析结果见图4。

图4 第三质量层次统计分析

由图4统计分析可知,在31个省份的样本数量中,有18个省份在第三质量层次中包含国内GMP药品,所占比例接近60%,欧美日认证药品(含相应国进口药品)所占比例为37.5%,制备工艺专利(含剂型专利)和企业排名比例为15%,首仿药品和专利保护期内的中药比例为10%,单独定价药品与原研制药品等所占比例更低。

2.4 第四质量层次

经过统计分析包括国内GMP药品、企业排名、首仿药品等,分析结果见图5。

图5 第四质量层次统计分析

由图5统计分析可知,在31个省份的样本数量中,有8个省份在第四质量层次中包含国内GMP药品,所占比例约为25%,企业排名和首仿药品等仅占一席之位。

3 建议药品质量层次的划分

由以上统计分析结果,再加上对药品质量属性专业术语解读,认为针对药品招标活动中药品质量大致可以分为3层较为合适。因为,这样更能体现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宗旨。

3.1 第一质量层次

包括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化合物实体专利、有效成分组合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以及中成药组方专利)、国家保密处方药品、原研制药品、一类新药以及国家级奖项药品。

3.2 第二质量层次

包括单独定价药品、欧美日澳等认证药品、制备工艺专利(含剂型专利)药品、中药保护药品以及首仿药品。

3.3 第三质量层次

包括国内GMP药品(根据企业排名再细分两个亚层)和其他国家地区进口药品(不包括欧、美、日、澳)。其结构层次见表2。

表2 药品质量层次划分

由此可见,按以上层次划分,不仅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药品质量层次划分模式,而且明确了药品质量层次的界定范围,还统一了药品质量层次归类的属性;不仅能体现药品质量层次划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能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切实贯彻落实“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4 讨论

4.1 招标采购要对专利药品区别和分类

根据专利法可知,专利一般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药品从广义角度来讲,应该是包括所有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但是,不可回避的是专利药品的质量、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导致了各个省份针对专利药品范畴界定大相径庭。中成药组方专利(含中药提取物专利)和天然提取物专利是针对中药和天然药物保护的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针对生化药物和生物制品保护的专利;化合物实体专利是针对化学药物保护的专利。

4.2 招标采购纳入专利药品的知识范畴

药物组合物专利与西药处方专利相类似,一般包括有效成分组合专利、有效成分与辅助成分组合专利和仅改变配比关系的药物组合物专利3种类型。有效成分组合专利一般是指药品的全新组合,有效成分与辅助成分组合专利和仅改变配比关系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实质为药物处方制剂专利,与制备工艺专利(含剂型专利)药品相类似,与化合物实体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和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等相比较低,所以大部分省份没把它们纳入狭义的专利药品范畴。在1 932条数据中有一条叫做药物专利,其实质是针对药物某种适应证的保护,如该适应证是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那么该药物的适应证专利也应纳入专利药品范畴。上述所有专利都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针对使用药品新型容器的专利保护,与药品的安全性或者有效性有关,但是该类药品的质量、新颖性和创造性较低;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是针对药品外包装形状或者图案的专利保护,与药品质量无直接相关性。几乎没有省份把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纳入专利药品范畴。专利是最能体现药物质量层次的硬指标,几乎所有创新都体现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中。因此,在专利药品界定中一定要慎重,不仅要求我们具有一定的专利法相关知识,更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

4.3 招标采购如何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宗旨

原研制药品以我国发明专利证明文件或者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标示为依据。如果该药品在国外申请的专利过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又没标示为原研制,并且在我国又没取得相关专利证明文件等,这种情况下该药品可定性为原研制药品。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原研制药品是专利保护期过后的认定,但是原研制药的领先性仍然可以保持很久。因此,可以把专利药品与原研制药品划分为同一质量层次。但是,专利药品与原研制药品确实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不仅如此每一层次中的不同质量专业术语,所定性的药品质量也存在着差别,所以说上述的质量分层只是笼统的划分,不能从根本上体现招标采购活动中“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宗旨。因此,如何真正实现这一宗旨,还需要继续探索研究。

[1]王迪飞,田昕,邱心镜.我国药物招标采购制度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2,25(2):39-42.

[2]焦家泉.独具特色的药物管制——新加坡药品宏观管理简介[J].中国卫生经济,1995,14(6):62-63.

[3]蔡江南.管制与竞争:美国药品市场中政府的作用[J].世界经济文汇,2004(3):1-14.

[4]叶露,胡善联.药品价格及其管理政策的英国经验启示[J].中国药房,2005,16(9):675-677.

[5]卓颐悉.英国药品管理体制[J].全球科技经济嘹望,1997(3):6-8.

[6]沈松泉,李军.药品招标和医药分开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2(3):68-70.

[7]刘文先.安徽构建规范性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2(4):23-26.

[8]谢敬敏,张方,仲昭乾.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与建议[J].中国药业,2012,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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