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
画家陈丹青1992年第一次回国。
有一天,陈丹青走在上海街头,突然看到两个不小心撞了自行车的人开始打架,其中一个人在厮打中发现自己的手表落地,然后捡起来仔细看看表针是否继续走动,接下来把手表放进口袋后又不顾一切地扑上前继续“战斗”,围观的人们面无表情,没有人报警,也没有警察前来制止。这让多少年没有看到这种景象的陈丹青看得入迷,他开始莫名其妙地热泪盈眶:“那一刻,我才真正确定我已经回到了自己的祖国。”
最近,媒体接二连三地爆出各种发生在国内公共场所的“暴力事件”。除了反日游行中的“打砸抢”外,还有知识愤青微博约架;中国乘客在国际航班上大打出手、在广州地铁因争抢座位而溅血格斗、因没有给老人让座而被煽耳光;浙江幼儿园老师的虐童;李承鹏北京签售新书时遭遇山东律师“拳打太阳穴”事件等等。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令我十分纠结:这些当众挥拳打人者为什么可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音乐人高晓松因为醉酒驾车被判监禁6个月,但是北航教授韩德强光天化日之下动手打人可以逍遥法外,是不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出了问题?
陈丹青曾经旅居的纽约,大概是这个世界上最复杂、最混乱和最难管理的城市。我在美国多个城市工作生活,在纽约也待了一年多。我一直奇怪,怎么在美国从来没有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动手打架?后来,渐渐发现答案,除了与民众的文化教养和文明程度相关外,与欧美国家在法律上对暴力行为的严厉制裁有直接的关系。
有人提出,出手打人只是小事,犯不上用刑。他们主张刑法需要遵循所谓“谦仰性”原则,即在刑事立法中,尽量减少刑事处罚的设立,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替代的方式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属于无必要性。
所谓刑法上的谦仰性原则,也是来自欧美国家的舶来品。对这些国家而言,当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减少刑事处罚的数量、减轻刑罚的强度,是顺理成章的。
在欧美国家的刑法典里,有一个叫“Battery”的罪名,很多人大都知道这个单词的含义是“电池”,却不一定知道它在法律上的特殊用法。依据不同版本的经典英文词典,“Battery”的法律含义为:非法殴打他人,或胁迫性地触犯他人的衣服或身体。从法律上分析,即便犯罪行为人对他人的殴打行为并没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在刑法上也已经构成犯罪,当然,通常为轻罪。
可见,在欧美国家,暴力行为成为全社会鄙视和谴责的野蛮行为,将其只论行为不论结果地纳入刑事管辖范围,并早已为全社会所接受。殴打他人者,只要被法庭认定罪名,通常都要面临被判处监禁的惩罚。由于如此严厉的法律,在美国的街头,几乎看不到人们打架斗殴的事情。那些暗恋暴力的人们也只好到电影院里去观看虚构的好莱坞动作大片。当然,美国一直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枪支暴力案件,这个问题属于不同层面并超出了本题目讨论的范围。
在中国,大部分殴打他人事件,包括家庭暴力事件,过去一直被视为“人民内部矛盾”,充其量也属于轻微治安案件,使之长期游离于刑法管辖之外——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做轻微处罚,轻者交由发案地派出所“片警”负责“调解处理”。依照中国刑法学家的解释,暴力犯罪在中国不属于“行为罪”,而属于“结果罪”,暴力殴打他人只有在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时,才能启动刑事程序。这种或许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导致大量暴力行为游走在刑法的灰色边缘地带。
中国的刑事立法长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对大量严重的犯罪行为施用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极刑,而大量较轻的违法行为则被排除在刑法之外,得不到追究或者追究不及时,导致违法者抱有极大的侥幸心理,视法律为儿戏。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法网还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其中暴力行为的长期公开肆虐就是今天社会的一大顽症,应当引起中国法律界的足够警觉。
酒驾入刑,不是也有人反对吗?但是,法律生效后,举国上下几乎立竿见影。
如果有人问我,你对中国目前和未来最大的担忧是什么?我的回答一定是:暴力,包括街头暴力、群体暴力、家庭暴力、语言暴力乃至对某些动物品种的暴力。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们这个自称生活在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其实一直没有摆脱来自暴力的阴影。如果对“小暴”不禁,“大暴”将会愈演愈烈。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今天,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制止各种暴力,依然是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