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天平
摘要:经济公正是公正的一般涵义在经济伦理学中的特殊表现,它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凭借自己的资源进行竞争并获得平等待遇。对于它的衡量标准是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作为一种经济伦理,经济公正既是经济发展的伦理基础,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前提,还是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工具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公正应达成标准统一、经济主体发展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对等、按贡献分配、保障机制健全等要求。
关键词:公正;经济公正;权利平等;经济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5-0037-05
经济公正与经济正义、经济公平等大致可以看作同等程度、同等意义的范畴,它是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系统的基础性的层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公正是一个必须得到关注并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公正一般与经济公正
第一,公正的一般涵义是表示平等。
公正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尽管伦理学史上思想家们关于公正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但人们仍然可以发现公正的一般涵义,即公正是表示平等。阿马蒂亚·森在研究了思想史上的公正理论后指出:“受到支持和拥护的每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规范理论,都要求在某些事物上实现平等……尽管这些理论极为纷繁多样(如关于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收入或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利或效用),而且相互之间会产生争论,但它们都具有在某些方面(各种方法的重要特征)要求实现平等的共同特征。”例如,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在他看来,平等意义上的公正是一种特殊公正,是就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主要有三种:分配公正、矫正公正和交换公正。分配公正即几何的公正,是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即共有物的分配原则。其标准是数量相等或比值相等,其实质是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这实际上是把公正寓于平等之中,以平等作为判断公正的尺度。矫正公正即算术的公正,是指对人们交往中的不公正行为所进行的裁断、惩戒和矫正,它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交往和制定契约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其实质是各人应失的归于各人,这实际上也是把公正寓于平等之中。交换公正是指人们经济交换活动中应做到平等互惠,即等价等值的物相交换。这里面强调的仍然是平等。
罗尔斯也在平等的意义上来理解公正。他说:“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他给出的“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第一方面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虽然被称为自由原则,但它要求的是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巾后一个原则强调的是公平机会,表明的是对人的同等看待:前一个原则是差别原则,表明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平等对待。所以,这两个原则贯穿着这样一个基本观念:所有的公共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等,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公共品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其核心价值就是平等,只有有了这种平等,才可以被称为是公正的。
诺齐克主张公正就是尊重个人权利。在他看来,公正问题的核心在于财富的持有是否公正,由此,他提出了三个公正原则:获取的公正原则、转让的公正原则和矫正的公正原则。获取的公正原则是指个人是自主的和分立的,对自己的身体具有绝对所有权,因而对自己的劳动也具有所有权。通过劳动与自然界无主之物结合而获得劳动成果,从自然界中取得劳动资料。如果不使未占有者情况变坏,那么这种获取就是公正的。当然,如果这种占有会使一些人情况变坏,那么占有者就应给予他们相应补偿,否则就不公正。转让的公正原则是指如果转让(包括交易、赠送、继承等)是自愿的,那么它就是公正的。但如何证明转让是自愿的呢?诺齐克认为,只要这种转让没有侵犯转让者的自我所有权,那么它就是自愿的。因而,他既没有认同效用平等,也没有认同罗尔斯那样的公共品持有平等,而是要求权利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他看来,权利是否平等是判断公正与不公正的唯一标准。
从公正的主体上看。公正包括两个方面: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美国现代著名哲学家艾德勒说:公正“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所谓国家,指的是政府的形式与法律和它的政治机构与经济组织”。罗兰·克莱在解释公正时说:“公正一是被理解为美德。被理解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使人人有其物),另一方面也被理解为制度性标准,应该据此对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进行基本评价。”万俊人教授也曾对公正作了一个非常精当的诠释:“其一是指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秩序的公平合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公正要求和行为规范:其二是指个人的正直美德,以及作为这种政治美德之基本表现的公民的社会正义感和公道心。”简单说来,公正就是指社会制度的合平等性和个体行为的合正当性。由此看来,公正指向两个维度: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个体公正主要是指个体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和优良品性,表现为一个人为人处事时能以各种制度规范和伦理准则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作风正派,行为公道,平等待人。这种公正主要侧重于个体的道德品性,表现为个体的德性水准。社会公正主要是指人们从平等方面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道德评价和伦理判断,具体表现为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法律等的合平等性和合平等程度的要求和判断。这种公正的主要指向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因为社会公正的主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当然,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区分也只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公正与个体公正是一种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社会不公正,个体品性再好也无济于事;同理,如果一个社会公正程度较高,社会公正会促进个体公正水平的提高,而少数个人行为不公正也难以立足。
第二,经济公正:凭借自己的资源进行竞争并获得平等待遇。
经济公正是公正的一般涵义在经济伦理学中的特殊表现。既然公正的一般涵义是权利的平等,那么经济公正当然就是指经济权利的平等。当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权利平等,就是指经济主体凭借自己的资源进行竞争并获得平等待遇。对于它的衡量标准就是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公正可用下列标准之一来衡量:(a)对个人行为的公正:即个人和权力机关应对同等情况下的他人一视同仁(无歧视,程序公正);或者(b)以公正为一种社会准则:即社会地位和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社会公正或‘结果平等)。”
首先,经济公正意味着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能获得不受歧视或一视同仁的对待。人们希望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即一视同仁,实质上就是希望不被歧视。这是社会的经济制度安排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称之经济活动的程序公正。它要求不分种族、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贫富、亲疏地保护同等的创造经济价值的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程序公正往往意味着人们凭借自己的资源、能力或其他东西参与经济交往、价值创造并获得平等待遇,人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权利或自由。所以,人们又把这种程序公正细分为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规则公平,它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方式、过程和规则。这种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实质上保护的是人们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权利是非常重要且意义深远的。阿马蒂亚·森说:“自由之所以重要,至少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更大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我们的目标——那些我们所珍视的事物……其次,我们可以将注意力放在选择的过程上。”程序公正主要依靠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来保障,因为要确保所有经济主体免受不必要的干涉和限制而按自己的自由意志参与经济活动,只能依靠它们所提供的制度和规则才有可能。
其次,经济公正还意味着结果平等。程序公正属于形式公正,结果公正属于实质公正,它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结果本身。实质公正的实现极为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其一,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是对立的。程序公正只能保证每个经济主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自由和选择权,但它绝不能保证所有主体在竞争中都能获得同样的结果。结果平等既受到机会的影响,也受大量的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的影响。而受影响的经济主体和政府对其中的许多经济主体由于信息方面的限制是一无所知的。因此,“只要人们享有行动和作出反应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与人们所挣到和所拥有的事物有关,结果平等就是不可想象的……结果平等(‘社会公正)要求侵犯产权”。也就是说,当政府和公共权力机构行使再分配职能时,它实质上是要把别人经济活动所得的收入拿取出来给那些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人,而这显然会对程序公正所提供的自由和机会公平构成伤害。所以,实质公正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和公共权力机构来保障。这也就是“福利国家”遭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激烈反对的原因。比如诺齐克就是代表。他对他提出的三个公正原则只是说明了头两个原则,而对矫正的公正原则则没有阐述,原因在于矫正的公正必然要依靠政府,而政府要通过矫正趋于结果平等就必须征税,征税就与程序公正冲突了。在他看来,“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因此,他主张“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前言中,他说:这种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国家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迫使某些公民援助其他公民,也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在他看来,只有这种“守夜人”式的国家才是公正的。
其二,结果平等也就是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一个包含很多种类公正的系统,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得不到满足,那么就不能保证结果平等。因此,在市场初次分配、政府再分配都不可保证平等的情况下,社会就有必要号召那些在竞争中获胜的经济主体自愿地帮助那些失败者,即鼓励自愿再分配。自愿再分配是可能的,“因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于他们最孱弱的人类伙伴……因为他们担心这会对内部和平及实现其他价值产生不良影响”:自愿再分配也是有益的,因为它“不是政府为再分配产权而实行的强制性干预,具有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社会趋于结果平等。
二、经济公正与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
经济公正是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应该依据的伦理准则,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伦理。但是,它又并不只是在经济范围内起作用,而是对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都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发展经济学家迈克尔·P·托达罗说:“发展必须被视为是一个既包括经济增长、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又包括社会结构、国民观念和国家制度等这些主要变化的多元过程。”阿马蒂亚·森认为,发展就是要扩展人们的实质自由,增强他们的可行能力:“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但是,即便当代世界物质财富已经达到了非常丰裕的程度,它也还远远没有为为数众多的人们提供初步的自由,限制人们自由的还有诸多因素,如“贫困以及暴政,经济机会的缺乏以及系统化的社会剥夺,忽视公共设施以及压迫性政权的不宽容和过度干预”。因此,发展就是要消除这些限制因素,就是扩展那些相互联系着的实质自由的一个综合过程。显然,“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消除“免受困苦”、消除“贫困……经济机会的缺乏”等都属于经济公正的基本内容。
第一,经济公正是经济发展的伦理基础。现代社会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和生态环境等内在地融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多元化的发展,而经济发展仍然是这一发展的基础性的内容。经济要获得发展,经济公正就不可缺席。否则。经济发展就不是“发展”,而只是物质财富的单纯增长,单纯的经济增长是一种不正常、不健康的发展。经济公正强调人人都有参与经济竞争、谋求经济利益的自由权利,但是每一个人或群体在行使经济自由权利时不能对他人或其他群体同样的自由权利构成侵犯和损害。当这种损害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原因、进行了全面衡量后不得不发生时。事后就应该对遭受损害者进行适度的补偿。经济公正也强调制度安排和机会平等,反对特权,反对强迫,反对垄断,反对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所有进人市场的主体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规则,平等地进行经济交往。只有在这种经济公正的保障下,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才能和谐、有序地进行,经济也才能获得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那种垄断经济、腐败经济、强权经济都是经济不公正,而经济不公正的积累最后必然断送经济发展的前期成果,重新走上贫穷落后的老路。因此,可以说,经济公正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利益关系调节的伦理规范,是形成健康、和谐的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是经济发展的伦理基础。
第二,经济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前提。公正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宏大的领域,它不仅包括经济公正,还包括政治公正、文化公正、环境公正等,所有这些公正都可以称之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系统。正如经济基础构成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前提一样,经济公正也构成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阐明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水平获得空前提高,但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基础地位,使得资本家完全占有了经济成果,而作为经济成果创造者的广大工人阶级反而处于贫穷之中,这种经济是不公正的,经济不公正必然造成社会不公平、不正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就经济方面来说,年均经济增长近10%,国家财政收入增加90倍,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贫闲人口数量大幅下降,农村贫困人口减少2亿多人。但是,人们并没有因此而感到更加幸福、更加公正,仍然还有上亿的人口处于贫困之中。胡锦涛在《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要谋求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就要谋求经济公正。因为经济不公正必然造成经济关系不和谐,经济关系不和谐必然造成社会关系的冲突、紧张和分裂,使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第三,经济公正是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工具理性。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人类历史活动的最高追求。与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种终极价值相比,经济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都是手段价值。但是这种手段价值不可或缺。前文说过。经济公正主要是指人的经济权利平等,这种经济权利平等在某国范围内一般都由宪法所规定,主要包括公民享有平等的居住权、自由迁徙权、职业选择权和财产权等。而这些平等的经济权利又由政府来保障,因为政府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要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经济公正强调的是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和无歧视,意味着所有经济主体在经济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生存发展条件和机会。因此,它实际上涉及的是人的基本需求的平等满足、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平等确立、人的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人格的完善和发展。如果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社会发展是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那么经济公正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经济公正是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性的工具价值。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公正的基本要求
按照阿马蒂亚·森的观点,所有公正理论可分为致力于探究绝对公正、着眼于制度安排的先验制度主义和致力于消灭所见到的这个世界上的明显的不公正、着眼于现实的比较视角的两类,他的公正理论属于后一类,并对前一类公正理论提出了尖锐批评。但是,我们认为,现实与制度安排不能截然两分,现实不公正的消除也需要依靠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会导致公正与不公正无法区分,即使侥幸消除了明显的不公正,那也是不长久的:制度安排也需要着眼于消除现实中明显的不公正,否则它就是抽象空洞的,甚至还可能成为为强势群体辩护的工具,而这就反过来鼓励了不公正。当下中国的现实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因而现阶段的经济公正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密切结合起来,既要具有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又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公正应该具有以下要求:
第一,标准统一。这是经济公正的首要内涵。所有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尽管他们的出身背景、身份地位、拥有的资源和实力、规模等可能不同,但其经济人格都是平等的。监管部门要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制订并实行统一的标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经济公正才有了先决条件。
第二,经济主体的发展机会均等。这就是说,所有经济主体在起点上要公平一致。它是标准统一的逻辑延伸。市场中的利益主体都应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如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获得机会、利润报酬的获得机会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主体发展的结果平等。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等。经济公正体现在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上,就是要使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同时也要求他们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相称才符合经济公正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反对特权、反对腐败、反对垄断,力求权利与义务对等,谋求经济公正。
第四,按贡献分配。从经济活动环节来说,经济公正包括生产公正、交换公正、分配公正、消费公正,但分配公正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因此,经济公正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分配标准,它要求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每个经济主体所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等具体贡献进行公平地分配。这种分配模式既能够体现平等,即为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劳动、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也能够体现自由,即尊重并承认主体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差异,因此是符合经济公正的。按贡献分配由于把主体的贡献同其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而还具有调动主体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整个经济发展活力的实际效果。
第五,保障机制健全。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有两层意思:一是要建立保障经济公正要求得以实施的机制;二是要为无法参与市场竞争或在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前者表明要把经济公正要求制度化,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必要的监督,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上不断完善,保证经济公正要求能成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准则,并得以有效贯彻施行。后者是由于在市场活动中,总会有一部分人因为诸多先天或后天因素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公正性,社会需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他们进行道义性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缓和内部可能的冲突和抵触,增强凝聚力,得到相对稳定的正常运转和整体发展,并使社会经济达到经济公正的要求。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