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2013-04-29 17:37迟玉华
西江月·中旬 2013年5期
关键词:解决思路社区矫正问题

迟玉华

【摘要】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改造罪犯的必要形式,但是当前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解决思路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伤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一、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促使犯罪人更好地改造并最终回归社会的需要。

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首先,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有可能在犯罪技术上相互学习,所以曾有人认为“监狱是犯罪的学校”。而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即可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其次,社区矫正可以削弱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由于是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再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我们期待的刑罚改造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狱管理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这种状况会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到社会后,常常面临无法适应社会的问题,不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二、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是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各地基层政权多是把最主要的精力放在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加之矫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各级政府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农村群众广泛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坐牢”,是其应得的惩罚,从未听说过社区矫正。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监狱释放了,就没事了,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二)农村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不够主动和协调。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主要包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他们不仅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还承担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八项工作职能,很大一部分还承担了乡镇的联村包组工作,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专业复杂,离社区矫正工作应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人才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大多是由农村村委会、调委会人员担任,从事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受制约。基层事多人少,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协同配合的情况较少,有些地方的派出所把这部分人移交给司法所以后就很少再去过问了。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顶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三)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困难。首先,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管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其次,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有些人需要外出务工,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络,但也都是全凭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工作人员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况。

(四)农村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得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经费保障,但并没有细化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障碍。

(五)是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滞后、制度不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对罪犯分类、分级处遇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多是依据两院两部的《通知》、《意见》,既没有一部《社区矫正法》,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条例》等法规。因此,基层期盼尽快制定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改进和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的思路。

三、改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矫正。在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教育、重感化。搞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搞好矫正对象的危险性评估,确定矫正对象的监管等级。对每一个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提出个体矫正方案,关注矫正对象平时的表现情况。要和民政、劳动、教育及用人单位等解决实行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尽力帮助矫正对象自食其力,有效防止矫正对象因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从源头上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回头走弯路。

(二)充实并提升农村社区矫正队伍素质。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他们的专业化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注意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必须要依靠基层,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络最为紧密,也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状况,能够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培训现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成为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

(四)要使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常态化。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过渡性基地建设经费、技能培训经费等列入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社区矫正个案补贴机制。这些保障得以落实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五)要积极探索矫正方式,从渠道上解决问题。一是探索代理式管理。农村矫正对象到城市打工,在不出县城而且时间又不长的情况下,可在县矫正办的安排下参加县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代为考核、管理,在其返乡时,将其考核材料转至乡镇社区矫正机构。二是探索联合式管理。有的乡镇矫正对象少,又没有学习、劳动基地,可联合临近的乡镇共同建立学习、劳动基地,实行共建、共管、共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三是探索委托式管理。每个乡镇都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可通过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推荐,把矫正对象推荐到合作社当中,委托合作社党组织或理事会对其进行考核管理,使其在合作社中即能学到致富本领,又能感受到党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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