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2013-04-29 00:44李凌云
西江月·中旬 2013年5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公证

李凌云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夫妻间的财产日益多样化,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复杂。随着价值观念的不断变化,权利与自由的观念在逐渐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价值的追求。目前,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采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人正在逐渐增加。本文就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分析,阐述公证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公证;完善措施

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财富的逐渐增加,只是运用财产法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夫妻财产方面的相关调节问题。再加上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逐渐提升,以及自我意识的逐渐增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夫妻越来越多。但在实际工作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述

从我国《婚姻法》第17~19条的规定知道: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获取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例外。之外还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决定权。由此看出,在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存在两种制度:法定制度与约定制度。在此对约定制度进行相应的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指夫妻利用协商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配进行相应的规定,同时排除一定的法定制度。首先,分析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内的作用。一旦夫妻财产约定开始运作,婚姻双方都要受相应的约束作用。夫妻双方一定要严格按照约定内容行使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也要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果终止婚姻,双方就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进行财产分配,不会发生一方随意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现象。其次,分析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外的作用。在《婚姻法》中的第19条规定:在财产约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当一方负债,而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所有的债务需要负债方还清,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书面的而且是具体的。由此可以看出,在约定中存在第三人的时候,就具备了对抗第三方的功能;相反,当不存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时候,夫妻契约也就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要求,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用不是本人负债的借口拒绝偿还债务。

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指公证机构按照夫妻双方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签订的协议,主要是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债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约定。因为在婚姻立法中对夫妻财产约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在进行财产约定公证的时候一定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立法中对约定外在作用的规定并不完善,还无法很好的对拥有财产的一方进行有效的保障。根据《婚姻法》中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无法证明该约定有第三人知道,就需要对另一方的负债进行偿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夫妻一方根本无法证明有第三人的存在,进而也就导致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只是发挥了约束夫妻双方的作用,对外在作用的约束无法达到相应的效果,也就无法有效保证夫妻一方的权益。其二,尽可能避免发生夫妻一方借约定逃避债务。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借申办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之嫌,则告之当事人在约定中严禁将婚后财产约定给一方所有,同时也严禁将所有债务约定给一方。因为,一旦夫妻之间出现重大债务就可能会出现逃债的情况,这样,或许能够避免夫妻双方逃避债务的情况。所以,在办理公证时一定要多注意此项问题。其三,违反公平性原则。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时一定要充分重视公平性原则的掌控,避免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首先,尽可能限制双方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给另一方,进而使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失去控制权,从约定表面而言,是一种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但其明显违反了公平性的原则,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审慎办理;其次,禁止出现将夫妻财产约定给一方所有的同时,将债务以及抵押等约定给另一方偿还,主要就是这样的约定有违公平性原则,存在故意逃债的现象,一定要拒绝公证;最后,禁止将婚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全部约定给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一无所有,这样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平性原则,一定要拒绝公证。其四,财产约定的动态性与静态性问题。静态性指在约定书中所涉及到的某些具体财产,如汽车、房屋等,这些财产已经是现实中存在着的物质,体现的是静态财产。动态性指在约定书中随婚姻关系存续而发生变化的财产。假如夫妻双方只是约定将财产给一方所有,那么随着时间的流逝,财产的贬值等现象,是否属于该方承担,进而致使财产约定失去意义。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夫妻双方达到一定的共识,进而作出合理的判断。假如夫妻双方针对这一问题没有予以关注,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建议当事人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指导,尽量避免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三、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措施

(一)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体系

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为了有效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确保公证对外的作用,一定要建立相应的申报登记体系,规定没有进行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建立申报登记体系,不仅可以确保夫妻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有效避免了逃债行为的发生。建立申报登记体系,首先,对申报登记机构进行有效的统一。目前,我国动产与不动产的登记部门有很多,进而导致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着很多弊端,非常容易出现核实难度大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尽可能对申报登记机构进行统一为婚姻登记机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进行婚前约定的时候,在婚姻登记的同时,也可将财产约定内容进行相应的登记,进行备案;对于婚后财产约定而言,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补办、备案。其次,对申报登记程序进行相应的确定。第一步就是夫妻双方先到公证处对财产约定内容进行公证,之后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公证书备案。如果要想变更约定,就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最后,遵循夫妻财产约定通过登记方式与第三人进行相应对抗的原则,如果不进行相应登记,也就无法展开相应的对抗。

(二)对不动产登记体系进行完善

现阶段,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的占有比例;在购买不动产时候,只是将产权办理在一方名下,没有办理共有产权证明等。这些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施,进而无法有效保证财产所有一方的权益。由此可看出,我们一定要对不动产登记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

在夫妻双方办理完财产约定公证之后,除了要向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报登记之外,还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产权变更,也就是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表明夫妻双方占有不动产的比例。如果约定将不动产给一方所有,另一方也就失去了所有权,一定要在权属证书中标明。这样当一方将权属证书进行抵押或者偿债的时候,第三方就可以根据权属证书中的内容对偿还债务的比例进行考虑,确定偿还债务的方式。这样就可以确保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对外作用,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总之,为了避免发生财产分配争议与矛盾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采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方式,通过协议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进而防止出现一些我行我素以及逃避责任等现象,这样不仅可以确保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还可以进一步消除男尊女卑的观念,进而促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郑燕鹏.夫妻财产约定公正的完善[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1).

[2]李杰辉.浅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0(09).

猜你喜欢
完善措施公证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中如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谈谈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完善
当前群众文化建设的突出问题及完善措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探讨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可否采用公证送达?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类课程教学新探索
浅谈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