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强
两千多年以来,中国社会是上面讲礼治,下面讲礼俗,礼治和礼俗能够大体上维持人间的秩序,是因为礼的背后有一个天或天道。西方则重心在法治,用制度或契约来管理人、治理人,法或法治的背后有一个上帝。对于生活在礼和法之中的人来说,天道和上帝都是一种神圣性。
一
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商人来华,曾多次比较中西,而称赞中国商人守信用,以为西方用契约约定而不一定能做到的事,中国人用口头承诺都会做到。就此而言,礼治规范下的人品未必逊于法治。而19世纪中叶之后,中国在近代化过程里脱离了传统的礼治礼俗,连同脱离了礼背后的天,并在同一个过程里接受了西方的法治观念,以及西方用法律和制度来治理社会的榜样。但我们移来了以西方为范式的法律、制度、契约,却无法移来这些东西背后的那个上帝。所以,移来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同时带来它们在西方所具有的那种神圣性。
从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开始,已有过多部宪法,而且各个时代执政的政府还都曾立过法律、法规和制度。从纸面上看,这些宪法、法律、法规和制度都言之成理而且周密通贯。但在精神上,则它们与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人和被法律、法规、制度所管治的人都始终间隔重重而离得很远。就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而言,其中大半都不能成为自内而生的规范和约束。直到今天,身在法律、制度之下,而对法律、制度熟视无睹并伸展随意而出入自如,仍然是这个社会里官与民共有的常态。由这种常态概括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说的都不是没有法,而是法与人之间的疏离。而疏离的普遍存在和长久存在,反照的是法律和制度进入不了人的内心,所以法律和制度管束不了人的行为。比之两千多年里的礼治和礼俗能够转化为日行起居中的规矩,进入不了人的内心和管束不了人的行为,缺的显然都是神圣性。因此,在不断立法和修法之后,近日又有以“法律的信仰”与“群众的企盼”相对举为更上一层之说,而同“信仰”相表里,并使信仰之所以成为信仰的东西其实正是神圣性。
二
与法律和制度相比,神圣性所提供的是一种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不可不敬、不可不畏的东西。有此种种,而后可以言信仰。两千年礼俗社会之后,中国人与古时的天道观念已经越来越远。然而,由曾经的天道融入历史文化而衍生出来的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不可不敬、不可不畏,则依然一脉不绝地留存于中国人的精神之中和生活之中,并以其所评判而区分出来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什么人是好人,什么人是坏人……形成一世共有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在20世紀60年代,我们敬仰雷锋、焦裕禄;今天,我们仍然敬仰雷锋、焦裕禄。他们以自己的自处处人,典范地显示了中国人所熟悉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仁者襟怀。所以在多数人的心目中,他们就是好人。在这种敬仰和被敬仰之间没有惊天动地的场面,而其不为岁月磨洗的长久绵延之中则不会没有神圣性。
(摘编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