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效锋
摘 要: 14世纪中叶,普鲁士地区形成了“再版农奴制”,农村社会逐渐形成了容克、自由农、佃农和农奴的社会结构,对普鲁士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 普鲁士 “再版农奴制” 农村社会结构
农业危机是14世纪中叶后西欧地区的普遍现象,英法等国家并未形成人身农奴制,但以普鲁士为代表的东欧地区却形成了典型的人身农奴制,也称“再版农奴制”,这是由德意志的独特政治环境决定的。
一、最显赫的容克阶层
容克是普鲁士农村社会最显赫的阶层。在普鲁士农业社会中,容克既是大块地产的所有者,又是农民的人身隶属者,还是所辖农村的大法官,拥有当地“近乎全部”的统治权力,容克庄园则成为一个具有经济、行政、法律特权的复合体。容克的势力主要存在德意志易北河以东的一些地区,如麦克伦堡、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和勃兰登堡—普鲁士①。在勃兰登堡,容克所拥有的土地大多不超过2000英亩,却形成了一个由“乡村绅士”(相比于英国的乡绅)构成的中等社会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在文化、语言、谱系方面都是异质的”②,但这些“异质因素”并不影响普鲁士的土地贵族形成一个团结的精英阶层。
容克在当地拥有显赫的政治势力。汉斯·罗森堡(Hans Rosenburg)指出,容克的政治地位是在17世纪中期确立的。勃兰登堡在1653年召开了最后一届国民议会,议会批准在以后10年中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每年征收75000塔勒。这一决定实际上确立了等级会议对德国公共财政和外交政策的控制权。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得到了一支常备军,并得到了自由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和永久征税权。作为获得上述权力的回报,1653年,弗里德里克·威廉颁布一项条令,规定容克在财政权、司法权、征税权、警察治安和管理宗教活动方面有支配乡村群众的特权。这样就改变了容克原先领有采邑封地必须服兵役的封臣地位,使其成为其领地的合法的绝对拥有者,容克在地方的政治权力确立起来了③。容克基于本地优势,建立起牢固的设防城堡,使自己的领地俨然成为一个小国家。容克对包括城镇在内的领地拥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具备警察力量、私人武装,甚至有自己的一批行政管理官员,中央统治者无法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控制,无怪乎汉斯·罗森堡说:“在东普鲁士,容克最引人注目的是其显赫的政治势力。”④
二、有分化的农民阶层
其一是自由持地农,他们有人身自由,有独立的经济、自主地产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早在16世纪,德意志农民内部就发生了分化。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并非都归封建领主所有,中世纪后期,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并对其拥有完全的权利⑤。在南部德意志魏因加腾和雷文斯堡西南一带经常可以发现这类自由持地农。自由农在16世纪之前的南部德意志农村较为常见,他们是当地修道院、附近城市和贵族经济的从属者,在农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在16世纪后期,在德意志尤其是易北河以东地区,很大一部分自由农的土地和权利被容克地主侵吞和剥夺,被迫出售和抵押自己的土地。18世纪,随着容克贵族压迫和剥削的加深,自由农阶层人数大为减少,很多人由于负债、继承、婚姻等原因转变为佃农(雇农)甚至农奴。
其二是租种地主土地但法律上自由的佃农。按照租佃土地的类型,可分为世袭租佃贵族的土地,其子女可继承租地的权利的世袭佃农,和定期租种贵族土地佃农,租期大多为一世或者一世以上,期满时(大多是去世时)由地主收回。所谓自由佃农,其实是贵族地主的依附农,是司法权限之内的依附者。他们除了向地主缴纳地租之外,还要承担劳役,缴纳保护金和继承税等封建义务,从而与领主结成程度不同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地主就取得了对农民的领导权,以及所辖地区的行政领导权,巩固了自身实力。农民则从领主的统治力量中分享到了受保护权,避免战乱、盗匪和其他领主的侵扰。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佃农与农奴在实际生活中的界限并不明显。在肯普腾,自由佃农与农奴的负担和义务基本相同,佃农只是拥有更多的继承权。尽管各地佃农的境遇不同,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有强有弱,但很多地区并不以“农奴”一词称呼他们,这就说明自由佃农和农奴之间至少在法律上仍存在着一条界线。而这种法律命名权和更改权却掌握在大贵族大地主手中,他们有权通过行使司法权控制自己所辖地区的农民依附关系,甚至可以侵吞其他领主的农民和土地。领主们不约而同地赞同这种法律上模棱两可的定义,也是为维护自己权益,掩饰自身实力的一种方法。
其三是农奴。农奴被固着于土地上,成为容克地主的人身附属物,不但要服劳役、缴纳贡赋和继承税,而且可以被出卖、抵押及押为赌注。农奴的迁徙和婚姻也受到领主的严格控制,违反规定就会被课以罚金,没有钱财交付就可能被出卖给其他领主。另外,农民还要服兵役,地主则是军队的军官,某一地区农民常常要去其地主所在部队服役,二者既是地主与租地者关系、仆从关系,又是官兵关系。在波希米亚有这样的谚语:“雇人耕作是用筛子打水,”因为农民必须为农场经营者提供全部的劳动力,每周固定劳役经常是五六天。但农民提供给地主的不仅是劳力,“而且(在多数案例中)农民要动用自己的牲畜犁地、耕耘,参与收割”⑥。甚至,贵族地主还有权要求(他的农民)尚未成年的男孩和女孩为他们服务性地劳动三到五年⑦。男孩子要向隶属的农场提供全部的劳动力,女孩子必须承担附加给的奴婢义务,如果没有农场主的同意,他们就没有权利学习某种技术甚至不能结婚。更恶劣的是,即使有少量农民脱离了土地,但他们仍然会被农场主定期赁贷、交换、抵押。这种情况在各地都有发生,1757年,梅克伦堡在法律上承认农民可以不附带土地而单独作为商品转让,领主甚至可以拿农民做赌注。可以说,“再版农奴制”下的农民深受容克地主多重身份的奴役,农民被看做是农场的附属物,与农场一同被买主当做评价成本的一个指标。
“再版农奴制”对德意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再版农奴制”作为一种封建性商品经济是当时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并且,与农业经济的专业化和商品化往更高方向的发展具有同向性。另一方面,这一经济制度内部潜藏着阻碍社会经济进一步、良性发展的因素,不利于耕作制度的改善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自由劳动和广阔的制造品市场,成为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因素。
注释:
①Hans Rosenburg,“The Rise of the Junkers in Brandenburg-Prussia 1410-1653”.in《American Histrical Review》,No.49,1943:4.
②Hans Rosenburg,“The Rise of the Junkers in Brandenburg-Prussia 1410-1653”.in《American Histrical Review》,No.49,1943:10.
③Hans Rosenburg,“The Rise of the Junkers in Brandenburg-Prussia 1410-1653”.in《American Histrical Review》,No.49,1943:240-241.
④Hans Rosenburg,“The Rise of the Junkers in Brandenburg-Prussia 1410-1653”.in《American Histrical Review》,No.49,1943:20.
⑤P.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tive.Baltimore: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1:35.
⑥Philip G.Dwyer,The rise of Prussia:rethingking Prussia history,1700-1830,New York,2000:113.
⑦Philip G.Dwyer,The rise of Prussia:rethingking Prussia history,1700-1830,New York,2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