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摘 要:目前我国海峡两岸股权投资的交流合作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但大陆和台湾的股权投资业在制度法律和投资理念上相似性较高,资金来源、投资行业和退出方式上又优势互补,未来两岸股权投资存在广阔的合作前景。两岸机构应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推动两岸间的投资便利和资本流动,共同促进两岸的经济发展。
关 键 词:两岸;股权投资;合作;前景
中图分类号: F830.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6-0045-05
从投资方式看,股权投资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的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创业投资(VC,Venture Capital,也叫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PE,Private Equity),VC主要投资于企业发展早期, 而PE多投资于较为成熟、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不过,现在这种区别日益模糊,业内机构常常将二者统称为VC/PE。
一、两岸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历程
股权投资作为一个产业开始发展,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我国海峡两岸的股权投资也快速崛起。
台湾的股权投资(岛内多笼统称为“创业投资”)发源于1982年。1995年以前,行业发展较缓慢, 每年新设创投公司的数量都少于7家。1995~2000年是台湾创投业的高速发展期,平均每年新增加约28家创投公司,新增创投资本约新台币135亿元,成为除美国之外创投发展最成功的地区。进入21世纪,科技泡沫化,且台湾当局取消了创投事业股东的租税优惠,创投业也随之进入调整期。据统计,在2001~2009年间,新增创投公司锐减,不到1995~2000年期间的一半, 每年平均新增创投资本也减少至1995~2000年期间的75%左右。
1985年9月,中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大陆创投业的起步。之后的十年,由于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规范的管理方法,发展非常缓慢。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重视,创投业才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段,创投机构数量成倍增长,从1995年的27家增加至2005年的319家,所管理资本额也从51.3亿元增长到631.5亿元。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发布了《合伙企业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并出台一系列办法,优化了政策环境,促进了股权投资业的快速扩张。根据清科集团统计,近几年来, 中外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总量逐年增长,从2007年的535.4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1683.9亿美元, 年均增长率达30.1%。截至2012年底,活跃于中国大陆市场的VC/PE机构达6290家。
总之,台湾创投业起步稍早于大陆,曾经取得辉煌成果,但目前较低迷。而大陆创投业前期发展较缓慢, 随着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相应政策措施的陆续推出,发展潜力巨大,后劲十足。
二、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现状
由于台湾创投业拥有成熟的运作经验, 两岸股权投资的交流合作主要表现为台湾对大陆的投资。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 随着台湾当局政策的变化,两岸股权投资合作不断取得阶段性突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早期探索阶段
1996年汉鼎创投集团在北京设立分公司被看作是最早进入大陆的台湾VC机构。 由于当时台湾当局对台资直接投资大陆尚未放开, 台湾VC业者多以迂回方式进入大陆市场,且投资规模不大。2000年台湾VC市场趋于饱和, 台湾当局也放松了对创投的限制,允许其向大陆投资,创投机构纷纷将注意力移至大陆。2001年5月, 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组织了“创业投资考察团”,对北京、上海、无锡、苏州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与北京创业投资协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二)台湾当局严格限制阶段
2002年,民进党当局紧缩了台湾创投业投资大陆的政策,规定所有开发基金参与投资的创投事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大陆地区的公司,并全面清查了30多家已投资的创投事业。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虽然为松绑台湾金融业投资大陆营造了较有利的环境,但受限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仍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因此,台湾VC业者也只能继续沿用以前做法,通过第三地到大陆开设“财务顾问咨询公司”,而非实质上的“创业投资公司”。
(三)逐渐放开阶段
2009年11月,《海峡两岸金融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签署,开启了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大门;2010年6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在重庆签署,为两岸经济关系逐步实现正常化、机制化和自由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两岸关系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性阶段,这为两岸股权投资合作提供了新契机。如今,台湾VC业赴大陆投资的岛内政策障碍已基本清除。据台湾业者估计,目前岛内VC资金约70%投在台湾,30%投向岛外,主要在大陆。 [1]
至于大陆VC/PE对台湾的投资,主要受限于台湾当局的政策规定。长期以来,台湾当局对陆资公司入岛投资都严格限制。2008年之后,随着两岸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台湾当局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逐渐放宽大陆资金对台投资。至2012年3月,台湾当局已正式公布并实施三个阶段开放大陆资金赴台投资的相关规定,使台对大陆开放项目占总投资项目的比重提高至67%。但是,由于大陆VC/PE业者赴台投资每笔均须事前经台湾当局严格审批, 既难以取得外资同等待遇, 又只能选择已开放的以传统产业为主的项目,因此意愿不高。
总之, 目前两岸股权投资的交流合作仍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和不对称性, 今后两岸当局还需要在开放理念层面凝聚共识, 以积极的心态为企业投资提供更宽松、平等的环境,为两岸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有利条件
尽管长久以来,相对于快速扩张的经贸交往,两岸股权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明显滞后,但同宗同源、优势互补的特殊关系,使得两岸股权投资存在广泛的合作基础和广阔的合作空间。
(一)两岸股权投资机构均以公司制为主流
股权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公司制、 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自2007年6月我国《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不过,由于大陆有限合伙人市场还不够成熟, 基金征税标准未明确,且各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有待统一等,其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公司制仍然是大陆股权投资组织形式的首选。据清科统计,截止到2012年第1季度, 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投及股权投资企业共59家,其中公司制21家,占35.6%,有限合伙制37家,占62.7%; 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共766家,其中715家为公司制,占93.3%,有限合伙制42家,仅占5.5%。
台湾的《公司法》虽几经修改,但仍不承认有限合伙的法人资格,其民法中虽有规定,但有限合伙组织不符合创投设立的标准,因此,台湾创投企业只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台湾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公司或其他创业投资公司来管理。截至2011年,委托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资本金额占创业资本总额的79.5%, 而自行管理和委托其他创投公司进行管理的金额仅占19.5%和1%。
(二)两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不同
随着我国大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已逐步获得参与股权投资的许可。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大陆VC/PE市场LP(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7511家,其中,富有家族及个人共3773家,占总数的50.2%;所有LP可投资本量共计8073.36亿美元,上市公司、公共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和FOFs位列前四,分别为2123.76、1667.64、1543.07和515.16亿美元, 占比为26.3%、20.7%、19.1%以及6.4%;本土、外资LP可投资本量分别共计1653.71和6379.21亿美元,外资LP占79.4%,占据市场主导。而台湾地区风险资本绝大部分来源于岛内。2011年, 台湾本土风险资本额占比高达96.78%,主要来自岛内法人和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占比较小(见表1)。
可见,两岸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存在明显差异:大陆主要来源于海外,而台湾主要来源于岛内;台湾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比例远远大于大陆;大陆政府性资金所占比例要明显高于台湾;从投资者数量上看,大陆富有家族及个人的占比较大,机构投资者尚未成为主流,而台湾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因此,如果两岸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合作,既可以相互补充资金来源,又可以分散投资风险。
(三)两岸股权投资行业错位选择
近几年来, 大陆VC/PE业逐渐减少了对IT业的投资,而加快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布局,同时,传统行业的投资比例也有增大的趋势。根据清科的报告,2000年, 广义IT领域的投资案例在全年的投资案中,占比近70%;接下来的几年,逐年下降,2006年以后,低于50%。2012年大陆VC市场上,投资案例和金额占比较高的行业主要是互联网、生物技术/医疗健康、IT、电信及增值业务、电子与光电设备、清洁技术等,这些都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领域;而PE市场上,投资重点除了向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清洁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外,房地产、金融、连锁及零售、机械制造等传统行业也受到追捧。
一直以来,台湾创投都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投资对象。2010年, 台湾创投业投资金额排名靠前的行业主要是光电、电子工业、半导体、其他制造业和生物科技与制药(见表2)。自2003年以来,光电产业在政府政策推动下,多次蝉联投资金额与案件数第一的宝座。
综上所述,两岸股权投资在行业的选择上重点各有不同,台湾以高科技产业为主,而大陆逐渐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反周期性”的传统行业,这种投资行业的错位选择构成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有利条件。
(四)两岸股权投资阶段有向中后期发展的趋势
股权投资一般将被投资企业的生命周期分为早期(种子期)、发展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获利期)四个阶段。总体来看,大陆PE资本主要分布在项目生命周期的中后期, 即扩张期和获利期;而VC资本主要分布在中期,即发展期和扩张期(2010年的数据详见表3)。
台湾被投资企业的生命周期主要分为种子期、创建期、扩充期、成熟期和重整期。台湾创投重点投资阶段一直都处于扩充期,1999~2010年(2006、2009年缺少数据除外) 每年的比例均超过40%。1999~2002年,创建期的投资比例要大于成熟期,而2003年之后则相反(见表4)。
以上可以看出, 两岸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都较保守, 呈向中后期发展的趋势。
(五)两岸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各有侧重
股权投资的退出途径通常包括IPO、股权转让、并购、管理层回购四种。2005年以前,大陆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十分不完善,这也成为VC/PE业发展中的一大瓶颈。2009年创业板推出, 使得大陆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得以拓宽。 目前,IPO是大陆VC/PE退出的主流方式(见表5)。
台湾的创业资金退出机制比较完善,这主要和其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有关。台湾的资本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柜台买卖中心,证券交易所的上市门槛较高,批准程序也非常严格,而上柜条件要低得多,这种低门槛、低成本的筹资渠道推动了台湾创投业的发展。2010年,台湾新上市(柜)企业55家,其中创投支持企业数为33家, 占比高达60%。实际上,柜台买卖中心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成为台湾创投的主要退出渠道,截至2012年底,上柜和兴兴柜的公司已达638家和285家。
综上所述,两岸VC/PE行业在制度法律和投资理念上相似性较高,而资金来源、投资行业和退出方式上又优势互补。加强合作,对双方来说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四、加快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建议
随着《海峡两岸金融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与实施,两岸从经济双赢走向政治互信,这赋予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新机遇。加快两岸股权投资交流与合作,对于拓宽两岸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两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尤其是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大陆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由于我国大陆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善,政府在经济生活中还将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导向型模式仍是将来大陆股权投资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为此,应科学定位政府职能,由直接的干预逐步转化为间接的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扶植、保护和监管作用。
1. 要不断完善有利于促进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政策环境。当务之急主要是:(1)加快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实现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全面自由兑换;加快修订税收优惠政策, 解决对台湾创投机构重复征税问题。(2)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新三板”扩容,畅通股权资本退出渠道。(3)加速制定统一的“中介法”, 并建立规范的官方股权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满足两岸创投机构对信息咨询、股权资本评价等中介需求。 此外, 大陆政府还应在股权投资机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申请、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合作等方面给予台湾创投更多的政策支持。 [3]
2. 要不断完善有利于两岸股权投资合作的法制环境。(1)要加快制定《股权投资基金法》。明确股权基金的内涵,对其募集设立、运作、期限和退出加以规范,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2)调整并清理现有立法。在《股权投资基金法》颁布前,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理。比如,关于外资PE的设立,各个地方的规则都不太统一,甚至冲突;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区别,也应统一规范整合。(3) 加强配套政策的完善。《合伙企业法》生效已经五年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仍然滞后,而且在税收优惠、登记名称等问题上,各地执行的政策也不一致,需要尽快完善。
(二)加快创设两岸合作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
2010年7月,福建投资集团、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台湾富邦兴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海峡汇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2011年5月,国家发改委批复筹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国内首支海峡两岸合资的产业基金。2011年1月,上海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开始试行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随后,北京、重庆、天津也出台了本市的相应文件,这一制度为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投资解除了一道障碍。因此,随着两岸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大陆和台湾相关业者应加快创设两岸合作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推动两岸股权投资的合作与发展。
(三)积极引进台湾优质创投基金
在两岸合作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引进台湾优质创投基金,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陆中小企业众多,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超过1200万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 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是, 由于资本供给的趋向性以及自身存在的缺陷,“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障碍。股权投资业的发展不仅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支持,改变目前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方式的局面,而且由于股权融资增加了企业的资本金,直接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企业更容易满足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从而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我们可以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鼓励创业的规划,借鉴台湾创业投资运作经验,特别是金融控股集团和台湾新竹科技园区创投基金的经验,积极引进台资创投基金,投资高科技产业和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以及路桥、开发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当然,在台湾政策许可时,大陆股权投资业者资金也可投资于台湾的优势项目,建立独资或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加快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201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先行先试一些金融领域重大改革措施。2011年,“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为了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进驻,厦门对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该类企业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如:提高购房租房补助、所得税返还等,取得了一些成果。截至2012年底,两岸金融中心已落户项目112个,正在办理落户的项目35个, 在谈项目252个, 总投资额预计超过450亿元。但是,两岸金融服务中心对台金融合作创新的案例不多,主要靠政策预期效应的吸引,存在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因此,厦门对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力度应再大一些,这样才可以保障其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支撑。
(五)加快建立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
台湾兴柜、 上柜股权交易市场为完善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台湾经验, 在既有的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引入台湾上柜兴柜交易机制,与台湾共同构建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2010年5月,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与台湾证券交易所、 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和台湾富邦金控等洽谈两岸合作设立股权柜台交易市场等事宜,初步达成合作共识,且双方各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该项工作。随着未来两岸政策的逐步放宽,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可逐步发展为台资企业进入大陆创业板,甚至进入大陆主板的桥梁;同时也将为大陆企业进入台湾资本市场提供一个有效平台,从而促进两岸资本市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向开放,这无疑将大大深化两岸股权投资合作。
(六)加快两岸股权投资业的人才交流与合作
台湾股权投资业发展较早, 专业人才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 并且与内地有着相同的语言和文化,因此,内地应加强同台湾创投业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吸取台湾的成功经验。两岸股权投资专家学者以及创投业人士应通过定期举办各种论坛、 研讨会的形式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交流沟通,逐步缩小两岸股权投资合作中的制度和技术鸿沟。 内地可考虑有序地选派股权投资业务人员赴台进行市场营销、人才培训、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同时加强高层互访,拓展发展视野,共同提高两岸股权投资业发展水平。 内地股权投资机构还可适当引进台湾创投专业人才, 直接指导内地的经营管理。为此, 两岸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两岸股权投资业人士合作交流的审批手续,提高两岸人员往来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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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毅辉. 海峡两岸创业投资的差异比较[N]. 金融时报,2013-01-14.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