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祥
摘 要:中国的“影子银行”是以套利性融资为核心的市场创新,是金融抑制的博弈产物。与欧美的“影子银行”相比并不是完全不受监管,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可能性还比较小。但应未雨绸缪、趋利避害,为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关 键 词:影子银行;形成机理;监管逻辑
中图分类号: 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6-0008-03
“影子银行”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普遍认为是诱发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引起监管缺失问题的深刻反思。目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运行模式相对简单,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需要我们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尽快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安排。
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表现形式
2011年4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影子银行:范围界定》,称“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欧美“影子银行”体系一般包括对冲基金、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杠杆操作的信用中介体系。相应金融工具主要有:信用违约互换(CDS)、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担保债务凭证(CDO)、再回购协议(Repo)等。
当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有以下三类:
1. 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依据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得组织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从事特定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 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与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往来,中央银行也可以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2. 经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准金融机构。这类准金融机构需要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职责为支持特定目标而批准设立,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典当行等。资金来源主要是一些自有资本金和相关业务收入,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可以从商业银行拆借少量资金(杨小平,2012),但也不排除机构投资人在银行有借款, 从而间接套取商业银行资金开展业务。
3. 隐含在商业银行内部的影子银行。 特别是近年来, 商业银行大量推出的理财产品业务具备了影子银行的一些典型特征, 成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最重要的“交易对手”或“中间人”(袁增霆,2011)。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贴近商业银行丰富的资金、客户和项目资源,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体系。
当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民间借贷等。而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投资等创新业务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市场规模较小。
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
中国的“影子银行”虽然也具有游离于银行监管体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问题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特征,但在表现程度上与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有较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部分纳入了金融监管覆盖范围, 监管标准逐步趋同化。典型的“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已经实现金融监管部分覆盖。(1)基本形成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银监会分别于2005、2012年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情况需要定期报送监管部门,并纳入监管统计口径。(2)金融监管部门正对相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审慎监管制度。银监会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要求,逐步推行信托公司在信贷业务审慎监管标准(拨备率、拨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的趋同化。例如《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大于风险资本;相继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巴曙松,2013)。
2. 偏重于流动性转换功能, 不具备大规模期限错配特征。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通过货币市场发行短期资产支持票据以及拆借回购,利用“短借长贷”模式赚取利差,一旦市场预期改变,短期融资市场收缩或冻结,届时无法“借新偿旧”,出现“挤兑”现象,极易引发连锁反应的流动性危机。而在中国“影子银行”业务中:信托业务通常设定固定期限,投资期间资金实施封闭运行,投资期限与项目期限基本一致,因期限错配而导致流动性匮乏的可能性较小;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限于股票、国债、票据等流动性强、容易变现的证券;理财产品是典型“短负债长资产”期限错配模式,资金来源主要靠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应对期限错配问题,资金投入的项目中90%以上的资产期限在5年以内, 期限错配程度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当(巴曙松,2013)。当前需要强化资金池动态管理模式,维持资产池资金平衡。
3. 对杠杆率有明确限制, 不具备明显高杠杆特征。典型的“影子银行”体系没有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约束, 资本运作具有较高杠杆率,潜在信用扩张倍数达到几十倍,容易诱发资产价格自我强化的下跌循环。 而目前我国在杠杆率管理上采取较为谨慎的做法: 高杠杆率的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证券化的金融工具及产品的杠杆程度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信托公司不得负债经营, 且拥有较为充足的资本拨备,不具备杠杆经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其杠杆率测算不会超过1.5倍(张丽军,2012);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不能超过资本金10倍;商业银行不得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贷款。 上述机构的杠杆率水平均低于商业银行12.5倍的规定,信用扩张能力受到严格审慎的限制。
4. 信用传递链条较短, 信用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较小。 欧美影子银行是通过相互关联的证券化衍生品形成单向而复杂的信用链条, 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流动性冲击,容易通过资产负债表、信心等渠道传递、蔓延。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基本是以单个实体或准实体并行的运作模式, 相互之间没有错综复杂的风险渗透, 也不具备风险传导放大效应。首先,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2012年重新启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尚未形成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信用链条。虽然存在投资主体交叉持有和隐性担保等问题,但目前只有600多亿的较小市场规模, 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其次,在银信合作方面。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具体计划;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业务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拨备;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因此,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较低。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当前, 受到抑制约束的传统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影子银行” 体系则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简单采取直接禁止或强制措施,避免实体经济资金链突然断裂。同时,结构相对简单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与复杂的欧美“影子银行” 体系有着显著区别,不可盲目复制欧美监管模式,应该结合中国国情,疏堵结合,作出合理的监管安排。
(一)宏观调控层面
1.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首先,明确央行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负责从宏观审慎角度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协调各监管机构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的跨部门合作, 赋予央行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其次,完善前瞻性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采用逆周期的货币调控机制,规定杠杆率的动态调整方法,建立贷款损失的动态拨备制度。再次,强化宏观审慎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容易引发连锁反应的薄弱环节的宏观压力测试和风险预警监测,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影子银行”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
2. 健全央行金融综合统计体系。首先,扩大央行金融统计监测范围,科学采集“影子银行”体系的数据信息,全面监测、准确掌握包括”影子银行”体系在内的社会融资总规模, 为宏观审慎分析管理提供重要基础数据。其次,深入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进程,为金融属性类似的机构和业务数据信息制定统一核算口径,建立全面、标准、共享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科学编制金融性公司部门概览。
3. 稳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依赖于传统的数量型工具(贷款配额、准备金率、央行票据等),但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贷款)、负债(存款)的结构与规模,不能直接对“影子银行”体系产生作用。货币政策调控只有转向调控利率这类价格型工具才能对影子银行体系施加有效影响。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利率由市场定价,商业银行可以将社会闲散资金重新吸引回流,消除利用利率“双轨制”进行监管套利的基础。使利率真正发挥资金供求的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控制“影子银行”体系扩张。
(二)金融监管层面
1. 夯实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循序渐进地把“影子银行”体系纳入分类、动态、协调的审慎监管范围。首先,实施差别化监管方式。监管部门要动态分析评估不同创新工具和产品的风险特点和系统影响,根据期限错配程度、杠杆率水平以及信用创造功能等风险特征,实施自律、注册、监测等差别化、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达到监管帕累托最优效果。其次,实施功能性监管模式。我国目前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监管模式,在对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经营等方面存在监管冲突或监管盲区, 难以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市场风险, 需要逐步过渡到功能性监管模式,实施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2.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经营运作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是实施风险评估和有效监管的基础。首先,建立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市场数据,使“影子银行”体系的产品和业务进行审计时可以追循其轨迹, 确保投资者容易知晓基础产品风险、交易结构、市场规则以及关联性等信息。同时,应建立与信息披露制度相应的激励惩罚机制。其次,信用评级制度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 监管部门应将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市场准入、评级方法、内部管理等纳入监管范围。
3. 构建金融创新的法律框架。 首先, 研究制定规范资产证券化、 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创新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安排,为规范、有序推广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投资等提供法律支持, 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与避免信用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其次,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区分合法放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再次,加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完善金融机构进出机制, 避免破产倒闭引发的金融恐慌与连锁反应。
(三)银行机构层面
1. 发展多层次正规商业银行体系。首先,继续发挥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 要通过规范担保机构发展、 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和扩大征信信息覆盖面、降低银行交易成本等方式,改善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条件。其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丰富正规金融机构。 改变目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状态, 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市场, 允许开办或重组民营中小股份制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主体, 从而方便中小企业客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低利率贷款, 从而压缩不够规范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生存空间。
2. 构筑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机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之间密切关联,具有风险溢出效应。 首先, 阻断表外风险向表内转移扩散的传导渠道。商业银行对“影子银行”机构提供信用或流动性支持,要建立风险转移的隔离机制,避免风险滞留商业银行。 例如银信合作业务应该遵守资产真实、洁净转让的原则。其次,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逐步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群体, 从而扩大市场规模、增强产品流动性,有效解决投资资产多为商业银行交叉持有、存在隐性担保等问题,使信用风险实质性剥离出商业银行。
3.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危机处置应急预案。首先, 有序开放央行贴现窗口并建立“影子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缓解暂时性流动性困难。其次,构建“影子银行”的救助保险机制,择机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在遭遇流动性危机时,避免资金链断裂衍生出系统性冲击。再次,建立“影子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要引导其及时平稳退出市场,尤其避免系统重要机构出现问题引发金融恐慌与连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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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