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2013-04-29 08:18周玉哲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关系

周玉哲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舞弊调查、经济纠纷、民事诉讼、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会计界面临着严峻的法制问题。作为会计和法律的结合体,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成了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本文将从两者的本质、理论来源以及法系基础出发,分析两者的异同,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关系

随着经济化脚步的加快,经济组织的规模日趋壮大,经营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相应地,舞弊手段愈发高明和隐蔽,经济纠纷层出不穷,经济犯罪的形式也变幻莫测,与此相适应的经营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对审查的技巧性要求更高,这使得单纯的会计人才或法律人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对于会计和法律结合的需求也就更加迫切。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都是会计和法律相结合而产生的边缘学科。在理论界,关于法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一直争执不下。有些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同一学科只是会计界和法律界不对其不同的称谓;也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包含法务会计。

那么两者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要想探究二者的关系,首先要对两者的本质有所了解。

对法务会计本质的理解,现在学界存在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以及法律会计双问题论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本文赞同法律会计问题论,即法务会计的本质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活动,它是将会计、审计知识与调查技术相结合,针对经济案件、经济纠纷中的会计事实进行调查、核算与分析,给出专家意见或者是给法庭提供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关注的是法律事项或问题,无论其是诉讼的还是非诉讼的。当出现了此类事项或问题时,法律人士没有办法解决其中涉及专门知识的会计问题,法务会计人士则为其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或专业咨询。这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法务会计作为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其本质是一种会计活动。

司法会计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比法务会计更早产生。我国的司法会计在其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专业论”、“一元论”和“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目前被司法实践认同且较为合理的是“二元论”司法会计观,即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对司法会计的定义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定论。顾洪涛(2002)认为, 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 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1]于朝(2004)认为“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2]不管哪种观点,基本都将司法会计看作是一种诉讼活动。但法务会计则不然,“法务”一词,是表示属于、适合、适用法庭的,其本质在于它的法律服务性,本质上仍是一种会计活动。

当然,两者也不乏共同之处。其一,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都是法学和会计学相结合产生的边缘学科。其二,从事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的人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其所需的知识背景大体相同。其三,都是为法庭诉讼服务。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研究和服务的内容和目的是相同的。正是由于这些相同之处,让很多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是等同的。

要想进一步探究两者的关系,则应该从其理论来源和法系基础进行深入挖掘。法务会计最初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它是应对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经舞弊和违法现象而产生的。法律基础属于英美法系。司法会计的产生则源于20世纪初的司法工作的需要,是为了适应司法机关办理贪污案件的需要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的,法律基础属于大陆法系。法系的不同决定了各自的诉讼制度和法律委托制度不同。司法会计是由法庭授权或委托,其得出的鉴定结论是直接作为证据被采用,对法庭审判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是作为辅助法官、帮助法庭而存在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务会计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它是独立的会计活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是受到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实发表专家意见,同意接受质询和反质询,提供的意见仅仅作为专家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比不上司法会计的鉴定结论,只有在被法官所接纳时才能作为证据采用。不同的法系基础对于诉讼支持的程序要求有所不同,委托制度和诉讼模式也不相同。

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法系基础的不同,很多人认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只是不同法系基础下的不同表现形式,本质还是相同的。其实不然。虽然它们都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提供支持,但不能被这种表面上的假象所蒙蔽。要看清它们的本质。法务会计被视为会计学中的应用会计学,侧重于会计学;司法会计则被认为是法学中的一门应用学科,侧重于法学。法务会计作为具有法律服务性质的会计活动和司法会计这种诉讼活动是完全平行的、不同的。我们不应该将两者混淆,要分清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不要造成实务操作的混乱。

参考文献:

[1]顾洪涛. 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第一版).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于朝. 司法会计学( 第一版).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3]谭立.论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5( 6) : 14-17.

[4]杨全照.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异同辨析[J].财会月刊,2008(26):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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