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网络舆论如何形成良性互动

2013-04-29 10:19张小静
大观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司法审判网络舆论民意

张小静

摘要:随着网络的开放,微博等平台的蓬勃发展,在发生一些重大的有媒体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时,网络上的评论十分踊跃,甚至判形成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形成汹涌的网络舆论。这些汹涌的网络舆论或多或少的对司法审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司法和网络舆论如何形成良好的互动是现今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 民意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开放,微博等平台的蓬勃发展,在发生一些重大的有媒体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时,网络上的评论十分踊跃,甚至形成汹涌的网络舆论。这些汹涌的网络舆论或多或少的对司法审判形成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一些重大案件审判因为网络舆论的影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和不确定性,也引发了人们的另一种担忧:司法审判是否会因为受到网络舆论越来越多的干扰和影响,而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和网络舆论如何形成良好的互动是现今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1.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有一句至理名言——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舆论監督实现个案公平。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了”,才将案件“判错了”。

此事一经报道,在网络上民意汹涌,网友纷纷发言谴责主审法官的不负责任,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强大的压力下,陕县法院已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将此案再审,并依法追究了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在我国目前建设法治社会初期,存在部分司法人员因水平不高或是徇私枉法的情况,网络的监督可以在一定方面督促、监督司法人员的行为。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在中国法治进程中,需要民众舆论的监督,这种监督能够促使司法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公正执法。

2.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干扰

网络舆论有对司法审判监督的作用,但有时这种监督也会变成一种干扰,影响司法审判的神圣性和公正性。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行人张妙,连刺八刀致后者死亡。药家鑫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于是,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还没经法院审理,舆论就已经喊杀声一片。在此期间,有关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等诸多消息经网络扩散到媒体,与被害者张妙挣扎在城市边缘的清贫身世形成鲜明反差。舆论中,真伪难辨的消息构成的贫富、官民之差,强烈刺激着普通民众的神经。当时网络上喊杀声一片,最受追捧的一种观点就是,“要么药家鑫死,要么中国法律死”。 在这场舆论风暴中,药家鑫本人并不是惟一的靶心,他的父亲一度被指为部队高官,不论权力还是经济实力都足以影响司法,由此,民众情绪遭到巨大的煽动,全都发泄到了药家鑫一家身上。药家鑫虽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引起了潮水般的民愤,但就案件本身而言,部分学界人士认为,这毕竟是一起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案,与那些有预谋的恶性杀人案还是有所不同,并且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毕竟死立刑和死缓刑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并无实质性差别,如果没有法律之外的因素,则更多地取决于死刑政策、刑罚理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反应。所以,在如何对待药家鑫死刑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断定,法院曾经考虑过刀下留人。但是,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喊杀声,法院显然意识到一旦判处药家鑫死缓刑,必将遭到举国舆论的讨伐,而此时主张宽容药家鑫的声音就显得微不足道。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在一阵狂欢之后,网络舆论回归平静,人们发现药家鑫并不是什么“富二代”,他的父亲也不是什么高官。被害者张妙的家庭因为拒绝和解不要一分钱赔偿仍然为贫困困扰着,失去独子的药家鑫父母重度抑郁。或许在死刑执行少杀、慎杀的原则下,判处药家鑫死缓也是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的。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只是两级法院不敢在舆论面前玩火,药家鑫在充满悬念中被一步步推向刑场。民愤、民意,成了一道谁也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在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当独立的司法遭遇强大的民意时,司法往往会表现出独立的品格,哪怕作出“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判决也在所不惜。在美国辛普森案件中,媒体制造的舆论声势不可谓不大,民意调查也显示七成以上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虽然陪审团听审时处在封闭状态,但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他们不可能不受舆论的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他们听到的是双方的辩论,而不是单方面的命令。这就形成了独立的司法结果:尽管民意和舆论可能都认为辛普森有罪,但陪审团最终还是认定辛普森无罪。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法院放掉了辛普森这个真正的杀人犯,也就失去了司法公正。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特别是,当对某一个案的审判与一代人法治观念的建立和国家法制纯洁性的维护产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先、为重,应该是毋庸置疑的。法官只有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才能真正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才能净化司法审判的土壤。

舆论能够起到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舆论有时又会干扰司法审判,那么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能否和司法实现良好互动,互相促进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网络舆论,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那就是普世的公平正义。只不过司法审判和舆论的本质特点不同,才导致有时二者沟通不畅。了解这些不同才能找到一条使二者良性互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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