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弘松
【摘要】行政诉权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力,而行政诉权保障机制则是保证公民不受行政权益侵害的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对行政诉权及其保障的重要性的分析,结合我国行政诉讼保障现状,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行政诉权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诉权;保障;权益
所谓诉权,是指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决的权利。狭义的诉权指民事诉权,而广义的则包含民事、刑事与行政诉权。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公正裁判权与获得公正裁判权。而行政诉权具备了诉权的公正性,同时又有自身的鲜明特征,其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并且受到宪法的保障,也正因为行政诉权的重要性,其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本文则具体针对行政诉权及其保障展开探讨。
一、行政诉权及其保障的重要性
行政诉权是对公民同政府平等关系以及对公民独立人格的肯定,更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其应当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作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诉权对保障公民不被强大的行政权利侵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的行政诉权,树立起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之间的新型平等的关系,政府在行政活动当中不再是主宰者,同样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活动,受到法律的监督。而行政诉权保障机制则是保证不受行政权利侵害的重要方式,其能够有效抵制司法权的滥用,因而其重要性也体现了出来,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权保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公民的基本权益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对政府的意见与建议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出或者诉讼,而只有保护的前提,才能够有民主政治的基础。其次,行政诉权保障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维护大局的重要手段,利用诉讼的方式去解决行政矛盾,是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对于协调官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行政诉权保障也是贯彻行政诉讼宗旨的需求,行政审判的本意在于维护公民权益,避免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并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行政诉讼保障则有效贯彻了这一需求,将维护公民权利放在首位。
二、我国行政诉讼保障现状
行政诉权保护是如今实务界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并且受到文化观念、宪政体制以及角色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现行的行政诉讼保障机制存在着许多缺陷,现进行具体分析。
1、司法体制的缺陷。依照我国现行的宪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而不受其他干涉。但在具体的运行当中,宪法中的独立审判权无法严格做到“独立行使”,由于司法行政事务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法院人事管理受到地方党政管辖等诸多因素,使得法院无法同地方行政机关摆脱关系,更无法树立起独立的司法权威。法院往往会在强大的行政权威之下让步,从而导致侵害公民的行政诉讼权益。
2、观念认识不足。以公民的角度来看,他们如今在对待行政诉讼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胆怯心理,“不敢告”、“不愿告”的现象,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但行政相对人权利意识淡薄,没有形成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的意识,并且,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法律机制的不完善,行政相对人担忧行使诉讼权益后受到行政机关的报复与刁难,因而不会轻易行使诉权。此外,行政机关也一定程度上欠缺服务意识,没有将自身当做“人民公仆”,钻法律的空档,限制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
3、行政诉权受案范围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大多为列举方式而不是概括式,不难看出可诉行政行为的限制过多,导致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游离在法律之外,不利于行政诉权的有效保障。同时,立法模式不协调,对人权的保障存在差距,例如涉及到政治教育等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纳入受案范围,内部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等。
三、完善行政诉权保障的对策
行政诉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针对其现状以及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寻求完善方案,统筹兼顾,从而有力地制约司法权,调动司法能动性,为行政相对人创设权益。针对行政诉权保障的健全与完善,现提出以下几点策略。
1、构建行政法院制度,赋予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而司法独立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我国如今司法权的行使也包含监狱、检查机关等部门。针对法院独立,可以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设立起统一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制定起详细的司法改革目标、步骤与计划,促使司法改革符合民意,并且要采取制度措施避开法院“地方化”,例如构建起行政法院,其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其直接受最高行政法院管理,而不受行政机关控制。行政法院的制度模式将成为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法官独立,可具体建立起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例如职务终身制、退休制等,有效保障法官待遇,确保法官职务地位不受侵犯,赋予法官一定的地位与权力,从而促使他们敢于处理各种行政诉讼案件,保障身份的独立性,有效避免法官行政等级制的弊端。
2、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法制意识。权力意识与法制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面对公民法律权力意识的缺失现象,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例如进行普法宣传、媒介传播等方式,积极宣传法律教育,增强公民权利本位意识。同时,要利用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公民提升诉讼意识,让公民走出“民怕官”、“畏讼”的阴影,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政府职能逐渐由管理主导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主体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树立起牢固的法治意识与服务意识,理顺“官”与“民”的关系,建立起“人民公仆”的服务态度,依法保障公民的行政诉讼的权益。
3、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针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不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显得十分必要。首先,行政相对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内容之外,其他任何由宪法所规定的权益受到行政侵害,都应当归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需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可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有效扩大民主监督与控制范围,例如,允许公民以选举人的资格,对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等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单位就政府投资情况与经费问题进行公开的诉讼;对政府不当公共政策提出诉讼等,促使行政诉权发挥其作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益,而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其保障问题的完善是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中必须要突破的一个难关。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要正视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深化制度改革,摆脱行政诉讼的困境,从而促进我国公民权益受到法律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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