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药品广告必须说明副作用

2013-04-29 00:44陶短房
中外健康文摘A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决定权药厂商业广告

陶短房

如果问一个加拿大人“印象最深的药品广告”,他八成会告诉你是“泰诺林”。的确,许多加拿大电视频道都能看见这种药物的广告。它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最根本原因,并非广告做得好或投放量大,而是因为在加拿大,主流的大众媒体上很少看到药品广告。

国内医疗广告大多从头到尾都在讲疗效,但在加拿大则不一样。若一个药物广告有3分钟,在最后1分钟或30秒,会说明该药有哪些副作用。在加拿大,按照药品广告法规,任何药品广告所声称的疗效及对比效果都必须具有专业认可的科学实验数据。同时,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说明此药在经批准的说明书中列出的主要危险信息,如毒副作用、禁忌等。正反面的内容必须相对平衡,不允许有虚假、误导及欺骗的信息。若一个广告内容含严重的安全性隐患,或对广告的投诉通过其认可的独立机构不能解决,或一种未经批准的药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或推广,卫生部将会直接进行干预或处理。

在加拿大,药品名称必须使用药典所记载的规范名称,而不能使用商业性的“别名”(即“吗丁啉”只能叫做“多潘立酮片”),相同的处方药不论由哪家生产,价格几乎都是一样的,药店不会刻意区分,处方都是精确到片。在这种情况下,药厂花钱做商业广告就变得毫无意义:吃什么药的决定权在医生,卖什么药的决定权在药店,而允许什么药上市的决定权在“治疗产品委员会”。他们彼此监督、制约,且都具备高度专业性,药厂能否在这个体系下生存,关键在于自己产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性能否被这三家同时认可、“放行”。

“泰诺林”之所以能常出现在广告中,是因为它是寥寥无几的、既有一些疗效又属于非处方药的常用药。但即便这类非处方药,其商业广告也显得很“单调”,如广告上出现的都是普通“无名氏”模特,几乎看不到名人代言。因为在加拿大,给一种药品代言并非易事,必须有确切材料证明代言者本人定期使用该药品,并从中获益,否则就可能涉嫌欺诈。

(摘自《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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