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变化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3-04-29 00:44唐亲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盗窃罪

唐亲

摘 要 司法文明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既要做到有力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性,使不利的消极因素转化为有力的积极因素,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从盗窃罪最的追诉标准的变化浅析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 盗窃罪 追诉标准 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类型(以下统称新三类盗窃),改变了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使得盗窃罪的行为类型从两种扩展到五种,严密了刑事法网。过去,入户盗窃和扒窃只在两种情况下构成犯罪: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二是单次盗窃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不具备以上两项条件之一的,或者以其他犯罪论处,如入户盗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或者给予治安处罚。然而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从条文上看,刑法降低了这三种盗窃类型的入罪标准,新三类盗窃成为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并列的盗窃类型,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不再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这就将大量过去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纳入到刑事程序中。无疑加大了盗窃罪打击的适用范围,此为“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相较于已经废止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解释》大大提高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此为“宽”。

两年时间内,盗窃罪的变化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刑修八》增加盗窃罪的构罪范围。到《解释》提高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难道立法机关对盗窃犯罪行为的打击由严变宽了吗?笔者认为不然。从《刑修八》的“严”,到《解释》的“宽”,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从实体正义方面看,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立案标准,既不能真正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人民幸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故不能用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来限定上述三种类型的盗窃犯罪,而应以其行为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切实保障实体正义。

从程序正义方面看,特别是在量刑环节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要求量刑活动以量刑个别化、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为指导,在个案中提取量刑情节,对不同犯罪处以宽严有别的刑罚,具体表现在:

1、严格把握羁押条件。一是合理把握逮捕的三要件,尤其是必要性条件,积极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切实贯彻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二是消除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建立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保障外来犯罪人员的到案率,解除承办人的后顾之忧。三是完善非羁押措施。根据新刑诉法的修改,探索完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执行制度,尤其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切实减少羁押的比例。

2、明确新三类盗窃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盗窃罪第一档量刑起点适用的情形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新三类盗窃要低于上述情形,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新三类盗窃的量刑起点原则上应当低于《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一档量刑起点的规定。根据罪状之间的对比,笔者认为,新三类盗窃的量刑起点以一至六个月拘役为宜,因为拘役处于盗窃第一档刑罚的居间位置,如果行为人存在从轻情节,就可以在拘役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即判处非监禁刑,同时也可在存在从重情节时,判处有期徒刑,以体现宽严有别。

3、扩大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对于盗窃这种典型的侵财型犯罪,罚金刑就可以起到较好的特殊预防作用,而没有必要动用监禁刑。但目前来看,单处罚金的适用率非常低,远没有发挥其在刑罚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综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性格、经济状况等因素,对情节较轻且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适用单处罚金。

4、扩大管制刑、缓刑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在新三类盗窃中,对于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但没有罚金刑执行条件的,应当扩大适用缓刑和管制刑。最后,为体现区别对待、该严则严的原则,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确需要以监禁方式进行改造的,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但应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罚执行中也应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和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人权、公正、秩序的价值。作为我国现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从方方面面指导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

(作者单位: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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