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2017-01-27 04:10温佳芸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案情晋江市公私

温佳芸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晋江 362200



盗窃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温佳芸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晋江 362200

长期以来,盗窃罪以多发性、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等特性成为我国刑法中的最要罪名。盗窃罪的发生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本文主要从构成盗窃罪的条件出发,然后对盗窃罪的认定界限进行分析,最后从数额和情节上对盗窃罪的处罚进行具体阐述。

盗窃罪;认定条件;处罚

一、引言

我国历来都重视对盗窃罪的打击,预防和打击盗窃罪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罚上就显得很有必要。另外,在所有财产犯罪中,盗窃罪所占比例最高,而且发案率也是最高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盗窃罪新案情和现象不断涌现,这就改变了人们对传统盗窃理论的看法,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二、盗窃罪的构成和认定

(一)盗窃罪的构成和认定

总的说来,盗窃罪的构成有几大要素:第一,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第二,本罪是在秘密条件下,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窃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或者发生多次窃取行为,导致公私财物受到损害。第三,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承受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是盗窃罪的主体。第四,盗窃罪行为的发生,是出于本罪的自愿,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行为[1]。

(二)认定界限分析

在平常的案件里,经常会出现很多小偷小摸的行为,还有部分人是受生活困境索所迫,偶尔偷窃别人财物,另外还有一类人是在本罪要挟下进行盗窃行为,之后获得极少分赃甚至没有获得过分赃,在审理这三类事件的时候,可不作盗窃罪来认定,在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后,由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其次,在情节上,还应该对偷盗自家财物或亲属财物的行为进行区分对待,这有别于社会上的盗窃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这类案件通常也不按盗窃罪来处理。

除此之外,对盗窃罪所涉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的但是案情相对危害较小,并符合几种类型的,也可不作犯罪处理:第一,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作案行为。第二,在案件发生后,将所涉财物全部退赃以及退款的。第三,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向有关机构投案的。

三、盗窃罪的处罚

(一)盗窃数额影响盗窃罪的处罚

首先对盗窃数额较大的处罚,根据具体数额不同,刑法上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2500元的,处以管制、拘役或者六个月有期徒刑,视情况也可单处罚金;2500-4000元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000-7000元的,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7000-1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0-17000元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7000-24000元的,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4000-31000元的,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31000-38000元的,处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8000-45000元的,处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45000-52000元的,处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52000-6万元的,处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对盗窃数额尤为巨大的,需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6万-78000元的,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78000-96000元的,处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96000-114000元的,处十二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14000-132000元的,处十三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32000-15万元的,处十四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5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

(二)盗窃情节影响盗窃罪的处罚

首先,对曾经因为盗窃罪受过相应处罚的、威胁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在事故和灾难现场以及社会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以及对老人、残疾人、医院病人、无劳动能力的人进行盗窃,加上因为盗窃案件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参考数额对盗窃罪的影响进行定罪处罚[2]。

其次,一般对于两年时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的,按多次盗窃认定和处罚;非法进入别人住宅,或具有隔离效果的住所进行盗窃的,按入户盗窃认定;对于携带枪支、刀具的,认定是携带凶器盗窃;公共场合实施盗窃的,以扒窃罪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罚还有很多细分,需要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操作,并在不断发展中改进完善,同时还应该加强思想教育,尽量减少盗窃事件的发生。

[1]章璐璐.刍议“公开以平和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兼论“秘密窃取说”与“平和窃取说”的取舍[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5).

[2]孙玉娣.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8).

温佳芸(1988-),女,福建永泰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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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1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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