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霞
摘要:破产清算会计师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本文就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原则和概念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基本理论;分析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
1.破产债权人集合体假设
一旦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对属于破产清算的资财便失去了保管和处分权,一切对破产资财的保管、清理、作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宜,以及在这过程中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均归清算组负责。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将发生“移位”,即转移为清算组清算债权人集合体。尽管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从清算组实际上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看,清算组事实上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存在的。
2.终止经营假设
破产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地经营下去,最终终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成为破产企业的必然结果。因此,终止经营即成为破产清算会计的特有假设。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进行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的偿还;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采用一系列与持续经营假设下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不同的计量基础以及不同的报告形式。
3.不确定期间假设
自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这个期间为破产会计期间,这一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在这个不确定的期间内,破产会计核算将是一次性的,它将以整个清算过程作为一个单一的计算清算结果的会计期间。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原则
破产清算会计作为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遵循传统会计的一般原则,诸如客观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等原则。但为了规范破产会计行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会计又有自己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破产会计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按破产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组织破产会计核算,对破产财产进行合法处置。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过程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合法性原则对破产会计尤为重要。
2.可变现净值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对不具备偿债条件的财产如待摊费用等应一次转化为费用,根据变现后破产财产的数额偿付债务。
3.损失最低原则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可以继续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需要将破产企业的各种财产变卖以清偿债务。清算组在组织上述经济业务及财产变卖的过程中,必须讲求经济效益,将破产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概念
1.资产在破产清算会计下,资产按归属对象分为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受托资产、应追索资产、破产资产和其他资产。下面详细介绍一下:(1)担保资产。担保资产是指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对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使债权人享有物资保证的资产。它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具有排他性,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优先受偿权。(2)抵消资产。抵销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以债权抵销债务的那部分资产。(3)受托资产。受托资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前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为其加工、代销,所有权属于其他企业的资产。(4)应追索资产。应追索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破产企业,但由其他企业、个人非法占有或因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所特指的无效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转移的资产,这部分资产应予追回,归入破产资产。(5)破产资产。破产资产是指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用来偿付破产债务的资产。它是破产企业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受托资产以外的资产以及上述资产可变现净值高于相关债务的部分。(6)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专有、个人或社团组织所有的资产以及为满足社会保障需要而限定的资产。
2.负债。在破产清算会计下,负债按其对资产要求权的不同分为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受托债务、优先清偿债务、破产债务和其他债务。下面详细介绍一下:(1)担保债务。担保债务是指与担保资产相对应的债务,它可以进一步分为抵押担保债务、质押担保债务和留置担保债务。(2)抵消债务。抵消债务是指与抵消资产相对应的债务。(3)受托债务。受托债务是指与受托资产相对应的债务。(4)优先清偿债务。优先清偿债务是指根据破产法规定应优先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清算费用、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和应交税金等。(5)破产债务。破产债务是指按规定由破产企业以破产财产清偿的普通债务。它是破产企业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受托债务、优先清偿债务以外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高于相对应资产的可变现价值的部分。(6)其他债务。其他债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社会保障等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如应支付的破产安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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