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2013-04-29 17:20李梅梅
中国经贸 2013年7期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李梅梅

摘要:国家为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含多个税种。本文首先分析了税收优惠对软件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其次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最后阐述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一、合理应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效率的目的也是效益,即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能降低企业税负和税收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

1.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各行各业已意识到税收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外资企业强烈的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将税收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享有同行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业务全过程进行税收管理,使企业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违反税法,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纳税诚信等级,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指导企业投资方向。在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时,考虑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协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了我国信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为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发[2000]18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于2010年到期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分别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所得和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软件企业指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新成立的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获利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后的首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当企业同时享有其他低税率优惠政策时,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而非15%税率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是指在政策到期前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到期后还未享受完,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②降低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需每年根据条件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需单独核算。④缩短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外购软件产品,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用于企业的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项政策实际应不属于税收优惠,用退税收入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⑥财税[2012]2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為止。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比如A企业2009年成立,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为获利年度,那么2010-2011年为免税年度,2012-2014年为减半征收年度。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即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退税优惠。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1)作为财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最新财税政策并认真阅读理解,熟练应用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理解不透或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确保理解无误.

(2)适当的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并针对和税收优惠有关的业务环节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使业务的各个环节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

(3)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避税。不做违法的“偷、逃、漏”税等行为,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建立良好的税企互信关系。

三、具体应用税收优惠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法律前后衔接不连贯,造成有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有争议。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但有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没有获利,按原政策规定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开始获利。此类软件企业按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继续享受至期满的文件规定,又不是2011年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以按政策规定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两个优惠政策时间上是连续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连贯的,后一个政策是对前一个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和修订,不应该出现因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真空地带,给实际执行带来麻烦。

2.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应单独核算,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里的“未发生支出”是指没有发生一点支出还是没有完全使用完,是将未支出的部分作纳税调整,还是只要5年未用完就全额纳税调整或只要发生支出就不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

3.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聊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确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随同软件一起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要求硬件设备毛利率不低于10%。企业实际很难做到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项开具发票,因为嵌入式软件必须和硬件设备捆绑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购买方只确认购买的是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不会同意将看不见的软件产品分开开具发票,所以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很难享受到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四、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为了使政策更加严谨,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并且在实际执行中不存在真空地带。从对前后政策的理解和国家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初衷出发,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界定的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该去掉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时间限制,修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新办法人企业。”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应修改为“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将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会和税法冲突。在我们企业从成立经过几年甚至较长时间的研发,终于研发出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也符合申请软件企业的各项条件,如果此时将原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公司获利年度已过三年以上,“两免”政策已无法享受。这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软件产品以全资子公司申请登记,并将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按新办软件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有几个优点:(1)可以规避前后税法规定中企业成立时间不同带来的法律争议问题。(2)可以规避企业获利年度在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前而缩短享受税收优惠期。(3)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使“两免政策”期间利润最大化。

3.按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属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从取得年度起五年内必须用完,否则从第六年起全额做纳税调增。按此规定软件产品退税收入实质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可以延迟至自取得收入的第六年缴纳。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将退税收入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比如购买设备、厂房等。将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或厂房折旧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最大限度延迟此项收入纳税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

4.对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客户不同意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首先和客户协商能否在合同中附加一条,标的物设备价格中含软件产品价格多少,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备注软件产品销售额,再和税务部门协商退税。实际在合同和销售发票中均注明软件销售额,实际已做到软件和硬件销售额分别清晰的反映,税务部门不应该不给退税。

参考文献:

[1]姚廷康 赵新贵: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2(07).

[2]刘育景:浅谈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J].现代商业,2012(18).

[3]李德升: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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