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现代企业集团管控的重要载体

2013-04-29 17:20陈满娜
中国经贸 2013年7期
关键词:改进建议监事会公司治理

陈满娜

摘要:如何完善与改进公司治理,是现代经济活动与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中国企业持续不断的公治理变革中,强化监督系统力量,有效制衡经营层越轨行为也需要在聚集监督体系的建设。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国际公司治理监督系统的两个流派,揭示出中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模式在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具体表现,在对比分析其职能弱化的成因基础上,提出强化监事会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现实困惑;改进建议

企业集团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生力军。但是,随着企业集团在投资规模上的不断扩张和投资层次上的日益延伸,委托代理框架下的出资者控制问题正在变得日益紧迫。这是普遍存在于国有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集团的共同困境。在企业集团母子关系中,从代理理论、产权理论、法律视角以及管理视角来解析出资者监管与控制问题,无疑是一项现实的课题。目前,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大体情况是:上市公司既有独立的监事会,又在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一般公司制企业中,都在工商注册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而对不少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来说,则也开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在不少省市和中央国有企业,由政府出资人向国有独资企业曾经委派了专职的稽查特派员、外派監事会甚至财务总监,母公司也分别向下属企业派驻了一定的专职监管队伍。

根据现有监事会运作的实际,本文将主要分析监事会形式,来阐述企业集团如何将财务控制落到实处。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目前的监事会并没有进行强势的监管与控制力量,但是,就一些成功企业的案例而言,监事会在实施监管与控制职能上的“魅力”已经开始显现。同时,我国目前运营的公司监事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份公司的内部监事会,另一种是国有企业的外派监事会。这两种监事会,在职责、权利及监督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异同点,其监督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因此,以下首先对两种模式对比分析。

一、两种监事会的比较

1.两种监事会的基本规定

股份公司内部的监事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监事会。其相关的事项在《公司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在监事成员及其资格,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在监事任期上,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职工参与上,监事会必须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基本职权上,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是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而设立的外部监管机构。《条例》对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明确规定:在监事成员及其资格上,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在监事任期上,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在职工参与上,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在基本职责上,主要包括: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企业的效益分配和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在主要职权上,监事会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报告、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在工作方式上,可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可以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2.两种监事会的运行对比

(1)二者相同之处:其一是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关系相同,不论哪种监事会,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的行为和活动起监督作用;其二是财务监督的主导目的相同;其三是主要职责相同;其四是主要权利相同。

(2)两者不同之处:其一是法规依据不同:股份公司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依法成立的;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则是根据《条例》规定,由各级政府直接国务院派出的;其二是适应范围不同:股份公司监事会适用于改制以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外派监事会则主要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而设置的;其三是监督性质不同:股份公司监事会属于股份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司内设的一个机构;国有企业监事会属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力量,是由政府作为出资人向经由其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它和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被监管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其运作的独立性更加强烈;其四是组织成员不同;其五是议事方式不同;不是;其六是报酬支付不同;其七是权限和职责不同;当然,在客观上,二者的监督力度也是不同的:外派监事会监督力度大,而股份公司内部的监事会与其相比弱些。外派监事会由所有者派出,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可以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减少代理成本和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这一角度讲,是较有效的监督机构。当然,一些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是在一组人马监督数家企业的格局下进行监督的,其时间、精力、信息等都对更有效率的监督提出挑战。

二、监事会控制的现实分析

1.监事会的监控性能分析

根据笔者的亲自调查及切身体会,由出资人派驻力量为主而组建的外派监事会,在执行对企业董事会、经营层职务行为的监督与控制方面,具有强劲的履职意识与控制力。主要表现在:

(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者出资者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其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大会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与控制。由于监事会可以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

(3)监事会监督的措施与形式富有实效。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监督包括:随时检查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通知董事或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等等,职能是具体而明确、相对于外派监事会,公司内部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在职能定位上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一定的职能,但实际运行情况 则相对并不理想,目前监事会远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职能,主要表现在机构没有到位、人员没有到位、职责没有到位,日常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确实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

2.目前监事会职能虚化的原因

既然监事会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控制形式,为什么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困境。这是由于多种原因所决定的。从主观上来说,一是公司重视不够,监事会没有下设审计监督职能部门,无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司真实的、第一手的信息资料;二是监事会人员不专职,兼职过多过杂,无暇顾及监事工作,仅充当挂名监事而已;三是监事个人素质不高,难以担当监事工作的重任;四是薪酬待遇不高,费用开支无保障。从客观上来说,一是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二是一股独大和股东缺位,使得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手操纵的,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大部也是由大股东的“股权代表”提名决定的;三是监管部门把注意力停留在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身上,忽视了监事会这個本应在公司规范化运作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群体。

3.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对策

(1)改革监事会的组成,扩大监事会成员的来源范围。监事会成员应允许有各方的代表:股东、职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确定其相应比例为3:3:2:2,这样的人员结构有助于监事会保持公司的立场,维护公司利益。

(2)改革监事选任制度,避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利益趋同。将原有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的制度改为公开竞选,即由职工自愿报名向非提名、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而非指定;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独立监事可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审议后以监事会的名义向社会聘任。

(3)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加强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应当代表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等群体,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在监督的内容上,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和管理层的执行活动及其成效。

(4)提高监事的报酬,完善监事激励机制。包括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原用于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激励的股票期权制度,完全也可以应用于对监事的激励。

(5)提高监事个人素质,加强监事会的责任。监事应当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在不尽其职责时,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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