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中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2013-04-29 02:50:19童文俊
海南金融 2013年7期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机构

摘 要:随着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领域的扩大,加强对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反洗钱监管刻不容缓。本文在阐述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概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反洗钱问题,提出了加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6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15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金融支付业务发展迅猛,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反洗钱问题越显凸出。由于当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尚无行业标准,因此在反洗钱职责约定、业务信息交换上都存在重大缺陷,客观上影响了非金融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交易行为和资金流向的监测,加强对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反洗钱监管刻不容缓。

一、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概况

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兴起,非金融支付机构在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上异军突起,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从单一的网上购物资金结算平台拓展到跨行转账付款、批量代付代收、跨境资金结算等多个领域。非金融支付机构通过接入金融机构网关,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为其客户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突破了支付服务主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垄断的格局,逐渐成为支付服务组织体系的有效补充力量[1]。

近年来,非金融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深入,联系更加紧密,新的产品陆续推出。以国内目前市场占比最高的支付宝为例,除上述传统资金收付业务外,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内容还包括境外收单业务、卖家信贷服务和资金托管服务等。同时,非金融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始向银行业以外的领域延伸,合作对象目前已经拓展到部分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但从合作内容看,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作为客户接受支付服务,通过非金融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收付。

目前,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业务合作模式,一是支付网关模式,即通过与各银行合作将多种银行卡的网关接口进行整合,使持有不同银行卡的用户可以在同一个支付平台上完成支付;二是虚拟账户模式,即在支付网关服务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具有暂存资金功能的虚拟账户,用户可以先将资金转入虚拟账户留待日后支付。在上述两种业务模式中,虚拟账户模式具有减少实际办理银行业务频次的优势,正逐渐成为主流的运营模式。但不论是支付网关模式还是虚拟账户模式,都是以商业银行的支付渠道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围绕B2C、C2C的传统资金收付业务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如信用卡收单、信用卡跨行还款、公共事业缴费等。由于业务模式的不同,相应资金清算也存在较大差别。

(一)支付网关模式的资金清算流程

从资金清算的角度来看,在支付网关模式下,买方通过非金融支付平台完成付款,非金融支付机构负责为商户代收款项,并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资金划付。其流程如下:①买方支付货款,资金从买方银行结算账户流向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结算账户;②非金融支付机构确认资金到账后在自身簿记系统内记录其为商户代收的款项;③非金融支付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向商户支付代收款项,资金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结算账户流向商户银行结算账户(见图1)。

(二)虚拟账户模式的资金清算流程

在虚拟账户模式下,非金融支付机构负责代为保管买卖双方暂存在虚拟账户中的结算资金,并根据买卖双方的“提现”指令将资金从虚拟账户划转至买卖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流程如下:①买方为虚拟账户充值,资金从买方银行结算账户流向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结算账户;非金融支付机构确认资金到账后在其业务系统内增加买方虚拟账户余额;②非金融支付机构根据买方提交的支付指令减少其虚拟账户余额,同时增加商户虚拟账户余额,完成资金在双方虚拟账户之间的流动,此时无需办理任何银行业务;③非金融支付机构根据商户提交的指令,向其银行结算账户解付资金,同时减少其虚拟账户余额,资金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结算账户流向商户银行结算账户。④如买方虚拟账户仍有余额,买方可指令非金融支付机构向其银行结算账户解付资金,同时减少其虚拟账户余额,资金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结算账户流向买方银行结算账户(见图2)。

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中的反洗钱问题

(一)职责约定方面的反洗钱问题

非金融支付机构一般作为金融机构电子渠道特约商户与银行签订合同。在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上,金融机构具有相对主导性,但内容更多的是对业务处理流程的约定。部分金融的协议中包含有对非金融支付机构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条款,例如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支付平台参与或协助网上商城从事赌博及博彩、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任何非法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等。

然而,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关于反洗钱职责的描述和约定。在业务关系的建立阶段,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合作的内容主要还是针对业务执行的流程和这个过程中的操作风险问题,没有约定合作过程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由于在业务流程设计上忽略了反洗钱控制的要求,造成目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在业务合作的具体操作上存在诸多洗钱风险点。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反洗钱问题

从建立业务关系(收款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看,非金融支付机构单方面的依赖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体系,且这种依赖并非基于非金融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议或合同而建立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普遍宣传和推行这种身份识别方式,从形式上看的确存在一定道理,毕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已经构建起相对成熟的体系,而且银行拥有的客户调查手段更多,比如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非金融支付机构将自己的客户身份实名认证工作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联系起来,无疑是探索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的一种有效尝试。但进一步深入探究就会发现其在反洗钱方面的诸多漏洞。

1.控制与所有的非同等性。非金融支付机构通过向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方式核实身份实际只是证实了客户对该银行账户的控制关系,而不是客户对该账户的所有关系。目前,很多银行都是根据非金融支付机构付款指令中的账号进行入账的,并不核验客户姓名和账号是否相符。因此客户张某完全可以提供一张李某的银行账号进行身份认证。这样的身份认证流程完全打破了非金融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体系的前提条件,因此并不存在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

2.基于银行客户身份认证与资金监测的无关性。客户身份识别是进行资金监测和交易报告的基础,只有基于对客户的了解,才能判断客户的交易是否存在可疑。换句话说,客户身份识别是为资金和交易监测服务的。但是非金融支付机构基于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方式与该客户后续资金交易并没有内在关系。客户交易的资金流入和流出环节都不必须使用进行身份验证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客户身份认证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和客户交易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可以为不同的账户,这实际上削弱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割裂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测的内在联系和整体性。

(三)业务操作中的洗钱风险点

1.银行客户出账、非金融支付机构入账业务中的洗钱风险点。在此类业务中,银行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交换的缺失使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形成了资金流向的屏障,造成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断点。银行无法确定资金的去向和最终受益人,非金融支付机构也不知道资金的来源。此外,由于大部分银行开通了信用卡网上支付功能,银行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网关渠道中并不区分信用卡和借记卡通道,非金融支付机构无法区分客户资金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这就提高了信用卡套现的方便程度和甄别信用卡套现的难度。

2.银行客户入账、非金融支付机构出账业务的洗钱风险点。这类业务在非金融支付机构被称作提现业务,即客户将在非金融支付机构虚拟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在银行的结算账户中。在此业务中,银行如果不能采用三方协议的方式,则不能监测到资金的来源。从银行端看,银行只是得到了一个付款指令,即扣划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账户资金到某客户账户中,但银行不能监测到资金的真正来源。

3.非金融支付机构出账,银行办理批量代发业务的洗钱风险点。这类业务被非金融支付机构称为下发业务,主要是一些企业商户,如保险公司、直销公司用于批量下发保险理赔、退保、利润分配资金。在这类业务中,银行依然只是得到了一个扣划非金融支付机构账户进行批量代发的付款指令,银行不能监测到用于代发资金的来源。而且,由于这类业务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是在完全开放的渠道中进行的,可以完成资金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划转,如果监测主体获取的信息不完整,将导致其蕴含的洗钱风险增高[2]。

三、加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合作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职责

首先金融机构在非金融支付机构开户时应详细检查其经营政策,内控措施,了解其重要客户群,客户的经营活动,交易数量和平均每笔交易金额。其次非金融支付机构应该配合金融机构利用高科技手段尽可能收集更多的交易信息,并将其递交给金融机构。再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建立定期、密切的会商机制,沟通交流反洗钱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商定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双方应评估合作业务中的反洗钱风险,并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区分可疑交易报送职责

一是对条文规定限额以上客户,非金融支付机构必须借助视频及身份证核实等手段进行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以确保账户控制人身份的真实性。随着宽带和视频技术的提高,已为面对面地识别客户身份打下了坚定的基础。在目前的条件下,完全可以依赖视频获得的影像和通过身份证检查系统获得的图像进行对比,以确定操作者的真实身份,为资金监测、可疑交易的上报打好基础。二是非金融支付机构依赖其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应能提供必要的协助。三是对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分别予以监测、分析,各自上报可疑交易。

(三)完善交易记录的保存

首先在客户通过非金融支付进行交易时,必须填报金融机构汇款人或收益人的姓名、账号,以便使非金融支付机构可以全面监测资金的活动。其次非金融支付机构必须将从客户获得的所有交易信息全面如实地向金融机构提供。再次金融机构必须将从非金融支付机构所获得的交易信息和根据账户持有人指示所进行的资金划拨交易进行对比,只有在二者一致的情况下,才允许资金划拨。最后金融机构在交易完成后须将交易记录,包括汇款人、受益人、交易时间、地点、日期、金额、合同号等交易要素全数向非金融支付机构反馈。上述二、三两项措施基本解决了重要客户的身份识别及其所控制的账户、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信息的交换等问题,真实、全面地展示了交易全部内容,为有效地监测可疑交易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冯菊平.关于非金融支付反洗钱监管的几点思考[J/OL].[2012-07-11],http://www.paynews.net/article/11182_1.html.

[2]童文俊.金融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研究[J].海南金融,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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