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雁
摘 要: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都是重要的支付服务提供者,相关服务和产品有区别也有联系,有竞争也有合作,有业务趋同性也有业务异质性。本文从促进支付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进行比较,提出促进两者支付业务共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支付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8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21
支付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及新成立机构取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增加了服务主体和支付渠道,打破了银行机构专营支付服务的局面,成为现代支付体系中活跃的、颇具发展潜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在支付服务方面既相互竞争,又合作共生;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本文对两者的支付特征和支付功能进行比较,并据此提出促进两者支付业务共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支付机构发展现状
(一)逐渐被纳入监管范围
业务许可制度的实行为支付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支付机构业务规范、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1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了六批《支付业务许可证》,获牌企业数量累计223家。截至2012年底,197家已获许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余额789.21亿元,占全部非金融机构备付金余额的94.71%;共约发生支付业务232亿笔、11.05万亿元,占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总量的83.92%、99.19%。从单项业务看,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金额在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总量中的占比分别为99.61%、98.91%、83.80%。这说明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非金融机构已被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范围,支付机构业务发展良好。
(二)业务类型较为齐全
中国人民银行已对《办法》规定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3大类支付业务进行了行政许可。在已获许可的223家支付机构中,从事网络支付的有83家,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这类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业务涵盖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5个子类;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有146家,以商通卡、联华 OK 卡为代表;从事银行卡收单的有43家,以银联商务、通联支付为代表,这类机构主要通过销售点终端(POS)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代收货币资金服务。
(三)注册地相对集中
支付机构比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以上海、北京、江苏、广东、浙江五个省(市)获得许可的机构数量居多,约占全国已获许机构总数的 65%。其中,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3个地区。
(四)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
教育、能源、保险、基金等交易规模更大、信息化需求更高的传统行业将逐步成为支付机构竞相拓展的领域。从支付方式来看,部分支付机构在保持线上支付高效性和便捷性优势的同时,借助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的发展契机,利用自身优势打通产业上下游,为航空旅行、直销、连锁、物流等传统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1]。从未来发展方向来看,移动支付将成为支付机构的主攻方向。
二、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特征比较
总体而言,无论银行机构还是支付机构,实际都是从事货币资金转移中介服务,在实际资金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支付指令的交换和处理。但是,两者的支付特征又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独立完成支付业务的环节不同。银行机构可以独立完成一笔支付业务,直接实现货币的清结和偿付;支付机构支付业务不能脱离银行机构独立完成,最终必须通过银行机构进行支付指令交换和处理后才能完成资金划拨。二是支付指令信用等级不同。银行机构的支付指令为银行信用,支付机构支付指令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大于商业信用。三是支付服务对象、金额不同。银行机构支付业务金额大,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支付机构业务集中在C2C业务,或者大企业的零星支付,具有交易频繁、金额小的特点。四是支付产品设计思路不同。银行机构的出现,起源于为了解决购买者携带大量现金从事商品贸易的安全性问题;而支付机构的出现,则主要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性以及跨行支付的便捷性问题。由此可见,银行机构支付产品设计和业务开展偏重于安全性;而支付机构偏重于便捷性。五是支付业务在机构内部的地位不同。银行机构盈利较多依赖利率管制,盈利模式为利息差和传统中间业务,支付业务处于基础性、辅助性地位;支付业务是支付机构的主营业务。六是支付优势不同。银行机构的支付优势在于安全性高、信誉好、用户认可度高、资金和技术实力强、物理网点多;支付机构优势在于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满足行业支付需求特性的能力强,擅长拓展零散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能形成规模效益。
三、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功能比较
(一)银行机构是支付服务的最终提供者
任何一项支付服务的本质都是进行资金的划转和清算,最终都将由银行机构来完成。因此,在整个支付体系中,银行机构的主体地位是无法被取代的。首先,银行机构具有得天独厚的账户优势,能为支付业务进行最终结算。在整个支付体系中,银行机构是最先与客户接触的企业。一般而言,客户若想获得支付能力,必须首先到银行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者开通信用卡。因此,银行机构的账户服务是支付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凭借银行结算账户资源,银行机构不仅可以为包括支付机构在内的任何非金融机构完成资金的最终支付结算,还能利用账户连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金管理与理财支付服务。其次,银行机构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能为支付信息安全提供保障。目前各家银行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电子平台,以及大量的电子支付和清算设施,在金融业务安全处理、安全认证等方面技术实力雄厚,能够较好地保障支付信息和客户资金安全。另外,虽然支付机构能够提供交易信用担保,但并没有先进的IT认证系统和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有效保证支付信息安全,也必须依赖银行机构的网络专有技术和安全交易平台,如目前主流支付模式中的网关支付就是由银行机构负责搭建起来的支付平台。
(二)支付机构是支付服务的重要中间人
支付机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诉求的新生事物,在支付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中间角色,逐步成为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和我国支付体系发展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2]。支付机构的“中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统一接入服务。支付机构作为商家、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集成众多商家和消费者统一接入银行机构,从总体上降低了社会支付成本。对商家而言,减少了为接受银行卡支付所需的与众多银行机构联接、协商、管理和维护的麻烦,降低了商家的运营成本,增强了交易活动的便捷性和经济性;对消费者而言,支付机构提供的统一应用接口,简化了支付的操作程序,减少了其直接连接银行机构的成本;对银行机构而言,降低了其开发专用网关接口的成本,创造出了极大的利润空间。二是提供中介信用担保。支付机构作为独立于消费者和商家的中间机构,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双方交易的资金和相关文件,并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按协议约定和买卖双方的授权、指令,向买卖双方转移资金,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支付机构的中介担保功能,有效解决“市场信用”欠缺下的信任难题(收钱不给货或收货不付款),对规范约束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资金流与物流的正常运转,提高交易信任度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四、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共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都是支付体系中重要的支付服务提供者,相关产品和服务有区别、有联系;有业务趋同性、也有业务异质性。为促进支付体系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应尽快明确两者在支付体系中的市场定位,发挥各自的独立性与灵活性,取长补短,协同发展,从而更全面、更高效地满足支付市场需求。
(一)明确市场定位,提高支付体系运行效率
随着支付工具与电子商务平台的结合愈发紧密,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不可避免地发生客户争夺和利益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的支付业务存在重叠。因此,合理划分支付市场、明确两者的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发展各具特色的支付业务显得尤为重要。就银行机构而言,可以定位为面向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标准化的支付服务。主要因为:一方面,银行机构拥有营业网点、ATM、电子银行在内的庞大的传统客户服务网络,在提供标准化支付服务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另一方面,虽然银行机构拥有先进的IT系统和风控管理手段,但银行机构的服务网络与受理终端建设成本较高,创新动力不足,在提供零散的、小额度的个性化支付服务容易出现成本效益倒挂且灵活度不高。就支付机构而言,可以定位为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差异化的支付解决方案。通过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与众多中小型网上商户成为合作伙伴,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虚拟账户服务、支付服务和技术服务,逐渐成为 C2C 领域商户重要的技术支持中心和支付服务中心。另外,还可借助C2C 领域的广泛性,大力拓展业务领域,进军金融、医疗、教育、公用事业缴费等具有发展前景的领域[3]。通过以上市场定位和分工,使在未来的支付市场发展格局上,银行机构依旧会在标准化传统支付服务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而支付机构将在C2C等创新支付服务领域占据稳固市场,两者的核心业务和利益不存在严重重叠和排斥。
(二)加强相互合作,降低支付体系运作成本
首先,两者具有合作的可行性。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虽然市场定位有所不同,但都是支付市场的服务主体。银行机构是所有支付企业运作的基础,能以其完善的资金清算体系,为支付机构提供有力的支撑,保障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支付机构以其在支付和担保上独有的专业性,能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目前,银行已经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网关支付服务,在一些如代扣业务、授权业务等创新型产品领域,双方也有深入的合作。两者的合作水到渠成。其次,两者具有合作的必要性。一方面,支付机构由于其自身的非金融机构性质,无法提供实体账户,无权使用客户沉淀资金,需要与商业银行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依托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另一方面,虽然银行机构是支付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也是支付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但在C2C支付市场,由于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市场的风险性高,支付金额小,纠纷频繁且处理成本高,银行机构难以直接面对这些问题。通过与支付机构的合作,可以进一步丰富电子支付产品,开发个性化的增值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流的运作效率,降低支付业务成本。
(三)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支付体系安全建设
对银行机构来说,支付机构所积累的大量个人和企业用户信息资源,能够帮助其加强用户信用管理和信贷风险控制以及在基础上开展一系列创新业务。就支付机构而言,银行机构庞大的传统服务网络、丰富的支付产品、稳定且可靠的客户群、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相关技术手段都值得其学习和借鉴。因此,通过资源共享,无论是技术方面,还是业务创新方面,双方都可以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支付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共同推动支付市场环境建设。
(四)建立战略联盟,促进支付体系纵深发展
为达到支付市场平衡,共同深挖支付市场潜力,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应积极探索双方的合作模式,包括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战略联盟,银行机构可控股、参股或直接创办支付企业等,以达到充分利用支付机构在客户、产品、渠道等方面优势的目的;支付机构可有效避免在支付业务创新领域前期投入成本较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得双方能对各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支付产品或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开发,向双方所在的支付市场进行拓展,在获取更多的价值收益的同时,促进支付体系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王艳)
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创新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0(15).
[2]张宽海.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对现有支付体系的有益补充[J].中国金融,2010(12).
[3]曹协和,吴道义,刘春梅.支付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探讨[J].青海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