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审查起诉环节检务公开

2013-04-29 06:07余响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8期
关键词:检务辩护人庭审

余响铃

一、依法及时告知,提升告知效果

填写并发放告知书是审查起诉工作的第一步,事关整个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运行。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及时送达《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讯问、询问环节,进一步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式,详细告知被讯问、询问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办案期限和办案纪律等情况作出说明;对依法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征求意见书》,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改变强制措施等,也应当及时填写并发放告知书并注重释理说法工作。在多渠道做好告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告知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积极考虑案件自身、涉案当事人职业、涉案区域发展、区域交通环境、信件的收发迟缓等特点,特别是对处于拆迁、改造小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区域、文化水平有限、身体状况欠佳人员,采取有力举措,辅以电话、联系当地村委会、社区,必要时上门沟通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真正了解告知内容和适用途径,使“一纸告知”变成“一份行动指南”。真正地做好、做实告知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接待工作

做好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工作,做好沟通协调,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不仅有利于公诉人进一步了解案情、了解被害人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工作,产生纸张等成本费用的,做好收费环节的公示、入账;律师以外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认真审查其辩护人资格并在3日内书面告知结果;对辩护人申请收集、调取的有关证据,及时审查申请,并将结果3日内告知结果;对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及时审查申请,并在7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做出书面不许可理由;认真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书面意见,并制作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提出变更强作措施申请等,对于不同意的,3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并做好沟通及释法说理工作。

三、强化庭审论辩、有效释法说理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公开显得尤为重要,在庭审环节以强化庭审论辩的方式,进一步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有效释法说理,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阶段。有效利用现代科技设备做好证据出示、宣读、播放、论证,加强举证环节透明公开、释法说理;切实将量刑辨论引入庭审辨论,进一步强化量刑建议工作的公开、透明;充分利用法庭调查、论辩、发表公诉意见等环节,深入剖析案情,做好庭审环节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疏导诉讼参与人情绪;对不起诉案件,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了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诉求,并强化从法律规定、事实情节、政策运用、常理常情、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必要制作《不起诉说理书》并与《不起诉决定书》同时送达、公开宣读;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检务公开环节的重要作用,认真制作并及时发送检察建议,进行公开宣告,以检察建议的公开提升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作用。

四、注重舆情收集、回应民情民意

网络已经成为反应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一个细小的案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进而形成危机事件,做好审查起诉环节的舆情收集,及时回应民情民意,有利于实现公开效果的最大化。对可能发生或可能演变而成的网络检察舆情的案件重点防范、及时公开、有效回应,切实做到早预测、早掌握、早控制。

五、深入法治宣传、拓宽公开渠道

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性工作,公诉人有必要利用自己了解案情、案发特点的优势,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拓宽宣传渠道,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强化检务公开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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