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安文霞
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受到高再犯率、传统缓刑监管失效等问题的困扰,传统矫正模式的有效性备受质疑。而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循证实践为传统矫正注入了新生力量。循证矫正,是指在矫正领域内,实践者在所研究的证据中,遵循最佳证据原则,结合实践者个体矫正经验,在矫正对象的配合下,针对矫正对象犯因性特点,开展高效矫正的一系列矫正活动。
目前各国循证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循证矫正方法,是指在矫正的过程中适用何种方法获得有关证据或者数据。第二,循证矫正工作者,他们在循证矫正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第三,循证矫正原则,包括使用精算工具对犯罪人进行危险评估原则、强化犯罪人动机原则等。第四,循证矫正行为,如评估行为、家庭支持行为、社区合作行为等。
循证矫正关注矫正项目的有效性,通过各种实证的手段检验评估其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其优势在于:首先,循证矫正模式以犯因需求为中心,寻找证据验证什么样的项目能够对矫正罪犯起作用,能够有效地减少再犯;其次,与传统矫正方式相比,循证矫正能节约成本;最后,循证实践能够保障矫正的公正。但是,循证矫正制度也有其缺陷,主要包括:首先,循证矫正在实践中并不一定被得到遵守;其次,循证实践下的就业保障并不充分;最后,分层评估的研究现状与确定结果寻求之间的两难问题。
循证矫正是一种新的矫正形式,它不仅仅是矫正方法上的创新,还带动了矫正观念的变革。结合我国现有的矫正制度,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循证矫正以“回归社会”为指导,将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链接在一起,能够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性作用;以罪犯的个体需要与危险评估因素为依据,实现矫正手段的多元化;提出平缓化矫正手段,是对传统单一化、中心化、严厉化矫正模式的扬弃。
(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5-16页。)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