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与推进路径研究

2013-04-29 19:02麻宇欣
关键词:推进路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

摘要:近年来,环境危机、过度重视经济利益成为繁荣表象下的企业诟病。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环境义务履行欠缺、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度低、腐败现象横行、肆意违反相关法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受主客观两方面的影响,因此,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客观方面应加强国企社会责任体系的法制建设、清晰划分责任以及设立多角度的社会责任监管机构;主观方面应强化企业管理、升级技术、树立务实的社会责任观与长久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履行现状 推进路径

0 引言

国有企业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其发展好坏不仅关乎到国计民生,更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因此,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1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国企的社会责任包括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等。国企各项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经济成果共享范围与力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保障就业、稳定民生等领域发挥着深远而又重大的作用。因此,在看待国企社会责任履行的事项上,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既对其现实履行成果给予肯定,又要从中找出存在问题,以实现国企社会责任履行的良性循环。

1.1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的成绩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诸多领域履行着社会责任,承担着“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

1.1.1 在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方面,国企贡献巨大,平均税负远高于外企。据统计,近年国企上缴税收每年增长约20%。从2003年到2011年,国企累计上缴税金17.1万亿元。排除所得税,国企平均每100元收入缴纳税费8.4元,大大高于外资企业的3.5元。2011年,国企上缴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8.4%。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划转到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为2119亿元,占国家社保基金财政收入的43.1%。2006年,中国企业逐步建立上缴红利制度,随着国企上缴红利比例的提高,国企将贡献更多的国家财政收入。

1.1.2 国企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成为保障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2011年国企社会责任指数领先于民企和外企,并且国企社会责任指数年度增幅最大。

1.1.3 国企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主体。截至2011年,仅国资委主管的国企中就有1200多万职工、700多万农民工、600多万的离退休工人。国企不仅自身吸纳了大量的就业,而且还拉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企做到了不裁员、不减薪。

1.2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仍然存在部分国企仅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从事着违背国家、社会利益的企业行为,如可持续发展经营行为履行不到位、经济责任意识欠缺、国企价值观念对社会优良风气的塑造以及国企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冲击着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等问题。

1.2.1 部分国企偷排污染物、发生污染事故、废弃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等行径使其所在地出现严重的污染危机,产生“十面雾霾”的天气、空气污染指数、地下水污染指数严重超标等恶劣现象。此类国企往往把社会公益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1.2.2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大型国企每年千亿元的利润,但却保持着仅仅10%的上缴比例。此类大型国企赢利巨大,但其巨额的利润国民受用极低,经济责任的履行严重欠缺,经济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的履行率低。

1.2.3 多数国企提出的价值观念多是理念性、愿景性的口号式描述,缺乏准确的界定,执行方面也严重欠缺。此外,国企管理层的高薪酬、高福利、管理层腐败,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2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从客观环境角度分析

2.1.1 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制建设落后。我国各行业法律,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外,其余法律十年基本没有任何变动。十年前的违法处罚力度很小,造成了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的局面,实力雄厚的国企可以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2.1.2 国企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对当地企业进行处罚的是县级环保部门,级别很低,一些国企的行政级别远高于当地环保局,缺乏执法自信和独立执法的空间;地方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责任部门是当地政府,环保局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环境执法监督也是当地环保局,这就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根本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环保部门只有对违法企业限期治理的建议权,并没有决定权;环保处罚金额有上限,额度定得很低,对于国企而言属于九牛一毛,没有震慑作用。

2.1.3 国企的权力行使存有矛盾。在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与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之间,存在一种矛盾。这个矛盾的状况,取决于所有权主体的素质技能,特别是权利意识和掌握权利的能力、机制,以及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法律规范,该机构负责人能否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权谋私。

2.1.4 对国企的社会监督存在欠缺。鉴于国企的巨大影响,要想真正纠正违法行为需要当地政府综合经济发展、就业情况、违法程度等综合评估后才能决定,致使相应部门根本无法行使监督权。国企的影响力非常强,相关的监督报道也时时夭折,整个社会的监督存在欠缺。

2.2 从主观环境角度分析

2.2.1 国企的自身条件不高。我国经济虽经30多年快速发展,但仍处于工业化中期的经济阶段,国企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都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比较粗放的发展。

2.2.2 国企的发展观念落后。有些国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然更看重利润增长,看重短期的经济利润,而不是社会责任。

2.2.3 国企的责任观念薄弱。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更多的看重了公益捐赠,错误地认为捐的多,就是社会责任履行到位。

2.2.4 国企的“优势条件”突出。一旦国企被处以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治理等,国企可以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和领导的人脉优势影响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甚至是法院,将不利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者降低处罚标准。

3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3.1 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制度化建设

3.1.1 将国有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纳入相关法律,使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西方国家已有先例,例如新西兰1986年《国有企业法》强调国有企业需要实现三方面目标:第一,在利润和效率方面达到私营部门企业的水平;第二,成为一个“好雇主”;第三,应当关注企业所在社区的需求和利益,表现出社会责任感。我国国务院国资委在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但是文件只对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做了规范,未对其他国有企业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规定的8个方面责任未能完整囊括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

3.1.2 将国家的责任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清晰的分化。对于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公益事业,政府属于责任主体,应以制度为依据进行规范治理,形成有效约束。一方面,避免国有企业借社会责任为职工及其家属谋取不合理的髙收入、髙福利甚至特权,出现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另一方向,清晰界定双方责任后,即使国有企业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必须在制度的规范下进行,以避免竞争性国有企业借此推卸自身经济责任,垄断性国有企业出于逐利目的从事该类活动,或做面子工程沽名钓誉。

3.2 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

3.2.1 建立政府、社会多方监督机制。首先,政府要在制度保障上做出相应的安排,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针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和评价报告制度,更好的监督和控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其次,在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公民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等方面不断加强,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力

量监督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3.2.2 加强对垄断国有企业的管制。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性管制,通过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来对垄断国有企业外部性问题和内部性问题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要加强经济性管制,通过价格政策、行业进出管制、投资管制等途径对垄断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调整,保障垄断国有企业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责任。要做到有效管制,必须清晰界定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严格区分对待。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有很大差异,即便清晰地界定了两类企业不同的社会责任,若想让它们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社会责任,还必须严格区分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否则,该类企业可能凭借垄断业务的资源从事竞争性业务牟利,降低社会整体福利,还可能打着竞争性业务的幌子,推卸垄断性业务所应当担负的政治责任。

3.3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履行体制

3.3.1 国有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注重细节,控制成本,努力实现投入与产出相协调、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相协调的经营目标。加快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推广综合节能、绿色设计、清洁生产等先进实用技术;改造高耗能的关键环节和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3.3.2 积极捐助公益事业。要从点滴做起,量力而行,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不能为了取得企业或个人的一时轰动效应,把支持捐助公益事业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更不能追求一“捐”遮百丑。

3.3.3 建立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使得提高利润、依法经营、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质量第一、公益事业、商业道德等责任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并且形成相应的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乔明哲,刘福成.基于性质与功能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03).

[2]徐新明.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究竟够不够?[EB/OL].http://news.

hexun.com/2012-11-15/147975574.html.

[3]杨思远.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短板[EB/OL].http://news.hexun.com/2012-11-13/147910857.html.

[4]Alchian,A.and Demsetz,H.1972,”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2(50).

基金项目:河北省哲学社科课题《河北省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与推进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HB13JJ036)。

作者简介:麻宇欣(1994-),男,河北迁安人,学士,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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