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构养老现状及政策建议

2013-04-29 13:17潘璠郑伟陈明珠
经济研究导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机构养老养老院黑龙江省

潘璠 郑伟 陈明珠

摘 要: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双鸭山市等六个市23家养老机构进行采访调查的资料为主,对黑龙江省机构养老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就黑龙江省机构养老概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省;养老院;机构养老

中图分类号:F810.4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061-02

一、黑龙江省机构养老概况

(一)基础设施建设概况

1.机构规模及地理位置。公办养老院所在位置一般都是自然环境比较好,但交通不是很顺畅的地方。基本上是楼房,有电梯和楼梯,“无障碍设施”比较齐全。民办养老院与公办差距较大,民办养老院之间差距也较大,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也有非正规经营的,一般坐落在公园、广场等大型活动场所附近。

2.医疗设施。公办养老院一般都有自己的医务所,可以进行简单的静脉注射、肌肉针,以及一些简单的包扎护理,但设备较为简单。经营时间较长的养老院一般都和附近医院建立长期的上门服务的合作关系。民办养老机构附近多数会有卫生所等医疗场所,但一些在建和刚建立不久的养老机构,距离医院的路程比较远。

3.老人房间设施。房间设施基本包括床、衣柜、桌椅、卫生间。公办养老机构每个房间均配有电视,而民办的养老机构一般是多人共用一台液晶彩电。公办养老院条件特别好的房间配有冰箱、小型空调、独立的卫浴,民办则较为简单。

4.休闲娱乐设施。大部分公办养老院设有活动室,老人可以进行打麻将、下象棋等活动。少数公办养老院设有图书阅览室。民办养老机构中的娱乐设施相对不太健全。

(二)管理服务概况

1.入住管理服务。每位老人入住前,都需去医院进行全面体检,有精神病和传染病史的老人不能入住养老院。养老机构会将老人体检报告存档,针对不同老人慢性病情况施以特殊照顾。同时,养老机构会与老人的亲属签订入院合同,尤其针对意外伤害进行详细的权责划分。

2.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所在地方的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确定,所以收费标准会有地域上的差异。公办养老院收费标准会比民办的稍高,农村经营的会比城市更低。

3.伙食服务。公办养老院的伙食因收费方式不同而有区别,一般有浮动和固定两种收费方式,浮动收费方式采用点餐制,固定收费方式采用营养套餐制。有些养老院各楼层内设一间餐厅,老人集中就餐。部分地区养老院还设有回民专区,满足个别老人要求。民办养老院自主性比较强,饭菜也是每天不同,以周为单位进行循环。

4.生活服务。目前养老院服务人员与老人成1:20的配比是较为普遍的,服务人员每天打扫老人房间,每周对老人的衣服和床单被单进行一次清洗。较正规的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人员会记录下每位老人吃药的时间、药品摆放的位置,到点即电话提醒每位老人按时吃药。

5.心理服务。管理人员需处理老年人的日常纷争、同屋老人的居住矛盾、娱乐矛盾等事项。因为缺少懂得心理学的专业人员,所以涉及到老年人的心理问题,管理人员只能靠工作经验进行心理疏导。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养老院,外出学习的机会都很少,管理人员渴望交流学习以便提高自己的工作技巧。

(三)民政关怀度

在黑龙江省,目前只有哈尔滨市养老院有床位补贴,其他地、市均没有。在新年的时候,也只有哈尔滨、牡丹江、大庆及齐齐哈尔的个别养老院会有民政部门送去慰问品,其他地、市养老院基本没有。

二、黑龙江省机构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 养老机构方面的问题

1.机构养老模式与老年人养老意愿不对称

目前住进养老院养老的多是没有子女或者亲属的孤寡老年人,有子女或亲属的老年人住进养老院者数量较少,许多老年人对机构养老表现出的排斥或者不适应,希望家庭能够赡养老人,机构化与程序化的养老方式与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不符。

2.养老机构安全教育与老年人生活习惯差异化

以吸烟为例,大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身体健康着想,劝诫老年人不要吸烟。但是许多老人很难改掉这一习惯,就在房间里偷着吸烟。这样一禁一偷,双方没有意识到安全隐患,使得恶性事故屡次出现。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养老机构内部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制度设计上应从老年人的思维角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以维持养老机构的正常秩序。

3.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质量差

有些养老机构是老板与服务人员于一身,一般是夫妻2人或是自家亲戚,最多不超过3人,却要服务于大约30左右位老人,服务质量较差。

(二)政府制度与政策方面问题

1.缺乏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随着养老需求的不断上升,很多养老院在发展过程中都在不断扩大规模。但由于资金筹集的艰难性,还有自身养老市场的微利性,缺少了资金筹集来源的渠道。由于缺乏对资金的统筹规划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与政府之间缺乏合作,政府只考虑到将有限的资金供给公共养老机构而缺乏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有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税费减免政策不明晰

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及水、电、气、暖等鼓励性的优惠政策长期以来难以得到落实,导致民办养老院负担较重。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目前还没有针对福利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体系,而其他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弱者的意思。导致在法律纠纷中几乎均以“保护弱者”为先决条件而倾向于老人一方,如此,很多福利机构对持续经营福利事业颇有忧虑。国家相关部门应在解决老年人养老纠纷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老年人以及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使法律裁决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三)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和统一的国家职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还较低,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还没形成,导致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

三、对黑龙江省机构养老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中,资金支持是确保各项养老服务有序开展的关键。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老年人事业的支持”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重要途径。首先,应增加养老服务体系的公共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运营补贴等,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扶持功能。其次,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企业从事社会福利工作。政府应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民间组织、企业等为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個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最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敬老美德,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创新劝募和捐赠等方式,鼓励一切有条件的个人和群体发扬服务和仁爱精神,积极投入。

(二)规范养老院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养老院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养老院的规模、硬件和软件设施、入住老人的资格、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切实做到老人有地方养老,能够得到基本的养老护理与照料;切实规范养老院的临终护理,使进入生命末期的老人在人生的最后时光能得到较好的照顾。另外,许多老人患有各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护理治疗,因此,养老院需要配备护士,协助老人定时服药和治疗,并在老人出现病情变化时能得到初步处理。

(三)加强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政府应设立培训机构并组织培训活动,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职业标准,培训合格的各级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合理配备和使用各级养老护理员。同时努力提高各级养老护理员的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的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各地每年有大量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后没能从事护理方面的工作,国家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这些专业人员从事养老护理服务,避免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确保老人得到高质量的专业护理服务。

[责任编辑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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