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美辰
摘 要 近年来,作为腐败征兆的“亚腐败”现象,已成为影响严重但又难以遏制的社会现象,由于其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目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亚腐败”严重侵蚀着公职人员的思想,并影响国家的长远发展,其危害却绝不亚于腐败。本文通过对“亚腐败”行为进行界定,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的特征、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公务员 亚腐败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一、“亚腐败”行为概述
随着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发现,近年来,官场上频频衍生出另一种腐败行为——“亚腐败”行为。“亚腐败”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人们称作“官场潜规则”,其次它又被称为“非典型腐败”、“隐形腐败”和“消极腐败”。国际透明组织将“亚腐败”解释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由此可见,“亚腐败”行为程度较轻,但其本质仍是腐败行为。
二、当前我国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的根源分析
(一)权利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
理性经济人理论在人性假设上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具有成本收益的分析能力,并根据其为自身行为做出选择。因此,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很难甚至无法逃脱或超越作为普通人的一般欲望,作为追求个人目标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个群体追求权力与声望的提高以及相应的经济收入等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由于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的成本太低,行为具有模糊性,导致法律难以对其进行严厉制裁,这就导致人们在做出行为选择为时,会理性且全面地权衡获得该行动的价值大小和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进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
(二)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人际交往规则也是“亚腐败”得到认同并且合理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这就导致人们都倾向于以人情、血缘来处理人际间的事务,当这部分人群在处理与身边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利益问题时,发现利用权力解决问题易如反掌,而又不存在任何大的风险时,便会选择用以权力交换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亚腐败”的蔓延。其次,我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极浓的特权意识造就了官僚主义作风极强的“官场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务员“亚腐败”的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行政体制存在漏洞,监督机制不完善。
首先,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上,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划分导致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基本上是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了资金使用上的“软约束”。其次,在行政决策体制方面,现行的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决策体制缺乏民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仍然司空见惯。再次,监督机制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并没有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各项工作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群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这就为公务员的“亚腐败”行为提供了空间。
(四)法律体系厉而不严。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亚腐败”行为的惩罚仅仅停留在“不准”、“禁止”的层面上,虽然我国职务犯罪、贪污贿赂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范围之广是世界罕见的重于其他国家,但对“禁而不止者”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者,尚缺乏具体定性的处罚措施。目前现有的很多制度性规章的可操作性差、弹性比较大、缺少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导致执行或监督的职能部门多头或缺失,这就助长了“亚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务员任免制度,细化公务员的录用和考试制度,严格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在公务员的招录中注重思想道德和整体素质标准,从思想源头上预防“亚腐败”,使廉洁自律成为公务员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人用人,提高从事公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减少因社会文化习俗产生的“亚腐败”。
(二)完善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目前,世界上腐败治理较好的国家大多数都实行了财产申报制度。现在凡在清廉国家担任公职者每年都要向主管部门报告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的财产状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任何隐瞒、谎报、转移财产等行为都被视为有罪。但是,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面向全部政府公务员,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亚腐败”行为。因此,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形成至上而下、从领导逐渐覆盖到所有的公务员,由专门的机构受理申报,并规定相应的罚则。
(三)健全法律法规,提高“亚腐败”违法成本。
只有把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亚腐败”行为的治理纳入国家的立法体系当中,才能从源头上制止“亚腐败”行为的产生。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和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针对目前的现状,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纳入禁止行列,同时要对“亚腐败”行为进行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处罚,使其腐败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
(四)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主体。
首先,整合各反腐职能机构的力量,如行政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等执法执纪部门,形成监督合力,严厉打击“亚腐败”行为。其次,要通过立法保障媒体对于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权,为媒体的合法报道开辟途径,鼓励媒体监督公权。最后,要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民间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力度和影响力,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主渠道入手,采取多种形式使人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师荣耀.公共部门隐性腐败的成因与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1):41-43.
参考文献:
[1] 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5: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