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现状分析及改革建议

2013-04-29 00:55徐旸慜任森柯杰瑞
金融经济 2013年8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改革建议现状分析

徐旸慜 任森 柯杰瑞

摘要:在长达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规范化的企业年金制度逐渐开始运转,但企业同样面临结构失衡、替代率较低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在中国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在现状描述的基础上,分析现状背后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 现状分析 改革建议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人口署的报告,老龄化将是未来几十年间中国人口结构所面临的最大变化。预计2050年65岁老年人口将达4亿,占总人口的1/4。人口的高度老龄化会给基本养老保险带来沉重的负担,造成严重的资金缺口。企业年金制度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发展历程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谢和均等,2011)。Feldstein (1996)以及Kotlikoff(1998)等认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在解决现收现付制财务危机的同时,有助于雇员合理积累以实现老年消费最优化。

近几年来中国企业年金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较大问题。牛海和汤建光(2011)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缓慢。孙国茂(2012)认为,中国企业年金与美国401(K)计划都有本质的不同,所以,现阶段中国企业年金还不应大规模投资股票类资产。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主要来自政府政策的支持(Bliander,1981;Munnell,1982)。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在未来的政策制定需要引以重视。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年金的现状进行总结,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企业年金现状分析

(一)规模相对增长迅速,但绝对规模低

从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中国企业仅有1.6万家企业设立企业年金,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11年已经有5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已经突破4000亿元。但是同主流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摸仍然较小。到2011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占GDP的比重仅为0.8%。

(二)覆盖面相对狭窄

从覆盖范围来看, 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覆盖职工人数为560万人,到2012年底,全国企业年金覆盖职工数为1765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和7.04%。在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三)地区行业间发展不平衡

从地区上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如(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企业年金发展的速度要明显快于中西部地区。从行业上来看那些经营效益好的垄断性行业以及高技术企业企业年金的速度明显快于一般行业。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看,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速度和规模要明显快于民营企业。

(四)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亟待提升

企业年金替代率是指职工退休后平均每年企业年金收入占退休当年收入的百分比。目前中国企业年金替代率仅为5%左右,而目前主流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达到了20%到30%之间。此外,经验数据显示,一个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那么中国目前的替代率构成比约为6:1:3,这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距。

(五)参与人无投资决策权,运营模式不透明

在中国现行企业年金管理框架下,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与发起人将企业年金的投资权交给投资管理机构。事实上,不同年龄层次、教育背景、财富状况的员工的风险和收益偏好存在巨大差异,现有的模式无法满足员工的个性化投资需求。企业年金一般由银行将企业年金归入基金池,由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参与人和发起人很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信息。

三、中国企业年金发展原因分析

(一)国家缺乏统一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中国各个地方政府都为企业年金设定了一些税收优惠,但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各个地区的税收优惠幅度是不一样的,这样对全国性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二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各个地区企业年金规模相差较大,从而容易导致区域之间相互福利竞争;三是目前的税收政策仅针对缴费环境,但投资环节和给付环节却很少有相关优惠,这就严重限制了企业年金规模的扩大。

(三)企业员工短期效应的存在

从企业层面上来看,企业年金是一种长期负债,对企业当前的业绩起负向影响。因此企业的管理者更加愿意多发工资或者奖金来提高雇员现期的收入从而调动雇员工作的积极性。从企业雇员的心态来看,企业年金累计时间长,积累数额庞大,雇员需要等到退休后才能拿到,并且企业年金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雇员对企业年金不太关心更加注重当前实际的收入。

(三)中小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

中国的中小企业的一般特点是生命周期短且经济实力薄弱,这些都会造成中小企业不愿意支付相应的企业年金,再加上现有的五险一金制度缴费比重较高,这势必进一步加重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一般缺少规模的工会组织,雇员没有和企业管理者享有平等的谈判权利,这是进一步导致中国企业推出企业年金计划的原因。

(四)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空间窄、同质性大

中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产品在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监管层对其投资进行的严格规定。国内的企业年金产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设计的各种投资产品,另一类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各种理财产品。这两类产品在资产配置比例、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产品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导致收益率无法满足企业和参保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五)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明,导致受托人缺位

从目前实践来看,我国受托人主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位现象:一是目前取得受托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只有少数信托、保险公司,而许多企业对这些机构并不了解,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选择法人受托模式;二是目前针对年金理事会的管理细则还没有出台,企业年金理事会在运作层面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极容易违背独立信托管理的相关原则。在此模式下,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制度风险体现为:一方面理事会受托人不是专业化机构,在管理上给计划参加者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另一方面,理事会中的理事责任与回报严重不对称,理事们担负着巨大的责任,但没有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管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

四、企业年金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缴费阶段须提高企业缴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对雇员缴费进行一定的税收递延处理,激励职工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 扩大年金覆盖面。在投资环节, 应适当减免税收。这一环节的税收优惠应根据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来确定: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工具, 全部免征所得税; 若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及衍生工具则应适当减免所得税。

(二)构建受托、账管一体化的“三资格”运作模式

在现有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定义新受托管理人的定义及职责边界,一方面保持信托模式不变,另一方面合并原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的牌照以及涉及的各项职责,要求新受托管理人使用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系统必须包括账户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在资格组合上,针对某一个单一的企业年金项目时,该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互相不能同时兼任。重构新运作模式下受托人职责边界。新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着力于提高受托人的实际管理能力,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承担信托职责,而且要承担部分功能性的管理工作,能够尽可能细致地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状况,以便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将部分住房公积金归纳至企业年金账户

有了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的改革,企业年金的建立环境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但是困扰企业年金的一个大问题还是资金的匮乏,要弥补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仅仅改革企业年金税收结构的改革是不够的,还需要扩大企业年金的基数。我们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个可行的资金来源。目前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过多,导致大量现金闲置。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比例的26.4%。本文认为,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企业年金中,但这部分需要放在专业性养老金管理机构中,这样既可以解放一部分企业年金更灵活地进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充实专业性基金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保值增值,这需要住建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合作协调。

(四)通过集合年金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解决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集合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类似于国际上的公司型集合(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即由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账户、投资管理等职能进行捆绑式经营,形成标准化的企业年金服务产品向企业发售,将原来由多个企业分散承担的受托人义务由一个受托机构全权负责,减少了诸多重复环节。中小企业现在要做的就只是到企业年金市场上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然后加入这个计划,而不需要参与这个计划的设计过程,这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计划的门槛也降低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交易成本。

(五)完善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政策

适当扩大委托人在年金基金投资决策上的权限,强化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的投资政策和战略资产配置决策权等方面做出一些政策上的规范;同时要加强年金基金保管、投资方面的信息披露、及时掌握基金的状态。年金基金是一个长期积累资金,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内,必须及时了解基金的管理状态、资产负债状态,以免有些问题随着时间一长就被掩盖,到最后危及到委托人的利益;最后,就是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考核,特别是对其内部治理结构、财务运行状况、业务流程、诚信经营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稳健运营,从而维护年金计划参与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Feldstein, M., The missing piece in policy analysis social security reform.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6. 86(2): p. 1-14.

[2] Gordon, R. H. and Blinder A. S., Market wages, reservation wages, and retirement decision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80. 14(2): p. 277-30.

[3] Kotlikof, L. J., Smetters K. A. and WAllser, J., Social security, Privatization and progressivity.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8. 88 (2): p. 135-141.

[4] Munnell, A. H., The economics of private pensions. 1982: Brookings Inst Pr.

[5] 牛海,汤建光,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难题探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2):第106-109页。

[6] 孙国茂,企业年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制度性条件研究[J],东岳论丛.2012(1):第145-151页。

[7] 谢和均、韩震,刘伟,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现状评估及对策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10):第7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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