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2013-04-29 23:47翁里李洋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育培养机制

翁里 李洋

摘 要:参照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培养模式,从1996年迄今,中国JM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走过了十几个年头,逐渐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制度的重要模式,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就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而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JM培养机制势在必行。浙江大学作为第一批试点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之一,笔者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为视角,在比较研究外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若干JM培养机制改革创新的思路与对策,力求为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律硕士 培养机制 实践教育 浙江大学

[FL(K2] 前 言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1995年创办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顺利完成了试办任务,于2006年转入正式实施,成为经国家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的一项法学教育制度。作为以培养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招生单位的不断努力下,在招生规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浙江大学作为第一批全国试点院校,经历过了11年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在培养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单一、法律硕士生实践经验缺乏、一次性就业率不高等问题。诚然,笔者以为反思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改革创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机制,何乐而不为。

一、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述评

(一)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历程

随着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性、复合型法律人才,中国为了法学教育推陈出新,参照美国法学院的 JD学位培养模式,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于1995年批准设置JM学位教育,1996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006年年底宣布结束试点,JM学位培养转入正式实施阶段,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里程碑。截止2010年,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115所。

(二)中国法律硕士的类型与特征

第一类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計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培养机制为全日制教育,学制一般为三年。第二类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工作者,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式学习,毕业时仅获硕士学位证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属于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其特点:

1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2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3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三)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概况

浙江大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始自2000年,首届招收48名,至今共有十届JM研究生毕业。目前浙江大学的JM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也有三种:一是全日制性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他们都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入学后学制为三年,完成学业者既有毕业证书又有硕士学位证书。二是半工半读性质的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他们多是司法系统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入学后学制也是三年,完成学业者无毕业证书但有硕士学位证书;三是全日制性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他们均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入学后学制为两年,完成学业者既有毕业证书又有硕士学位证书。

浙江大学经过11年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并面临国内各高校竞争日益激烈,招收生源质量和教育培养质量不如以前,以及一次性就业率有所下降等问题。

二、 中美德日法学教育培养机制之比较研究

(一) 美国法学院的JD培养模式

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培养模式是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进行的,即在研究生层次进行。学生如果想学习法律,首先必须获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才有资格申请学习法律专业。要获得法律专业的毕业资格还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学制为三年。

1课程设置

美国法律教育以实用为价值追求,美国JD培养模式在课程设置上不仅注重实用性,还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在三年的课程设置中除了开设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课程外,还另外设置了如移民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担保法、证据处理、法律推理和争辩等上百种实用性的课程。同时,在美国,各个法学院都要求在三年的学习期间每年必须学习法律写作和职业道德。在哈佛法学院的学位要求里有明确规定,每个学生在三年的学习中,必须完成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十几门课程。这也体现出他们对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高度重视。

2独特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主要是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律师职业技能训练为辅。在教学方法上采用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方法,即教师在课前提前将要讨论的内容所涉及的文献资料、案例布置给学生,学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有自己的个人观点和见解。在课堂上,教师将引导学生讨论,每个学生都可以像在法庭上一样充分的陈述自己的观点,与其他同学、老师进行交流、辩论。

3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模式的另一大特色就是实践性教育。按照美国律师工会的课程核定标准,法学院高年级学生还要参加现场实习,每个法学院都有这种教育活動,并专供学生实地从事法律实践活动。3在哈佛大学中,每年哈佛法学院都会提供给学生20门以上的诊所课程。这些课程让学生在参加课程学习的同时,还以助手或者志愿援助者的身份帮助处理一些真实的法律案件。凡是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相当于参加法律实习,因此可以获得若干学分。同时学校的几个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研究协会都为学生提供亲身实践法律工作的机会,使学生能以一名真正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与到社会实践中,以更好的学以致用。

(二)德国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

1多种教学方式兼容并包

与美国判例教学方法不同,德国大学法律系的教学方法基本上与中国的相同,即通过讲授进行,教师通过讲授教科书或者讲稿,以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但是,在德国的法律教材中,实务内容占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德国各大学法律系教学还采用了练习相结合的方法。“练习”课要举行三次闭卷考试,布置两次家庭作业,内容都是案例分析。4“练习”是德国特有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通过熟练运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是一种从理论知识到实践性操作的思维训练。

在德国法律教育中还采用了专题讨论与自由讨论的教学方式。专题讨论为高年级学生开设,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大多和实际结合紧密。学生在讨论课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查阅大量的资料,撰写论文或报告。在正式上讨论课时,每次由一至二名学生做出报告,大家进行讨论与辩论,自由交流。

2特色鲜明的德国国家司法考试

德意志法官法第5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作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受与充任法官者相同的教育。学生在开始法学院的专业学习期间,至少要在校学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没有资格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其中书面又分为当成笔试和家庭论文两种。在笔试达到了规定的平均分数后,考生才可以申请口试。口试的目的在于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能力。综合笔试和口试的成绩,达到规定以上分数的考生可以取得考试局颁发的载有成绩的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证书。

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其具备了成为一名准职业法律者的资格,但是要想成为一名完全的职业法律者还需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德国职业法律者的培养与选拔,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不仅要求学生学习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中去锻炼运用法律的能力。

(三)日本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日本在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上基本保持着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模式,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没有直接的联系。日本大学法学教育是以人文素质教育为主,这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实际业务相脱节。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日本形成了新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制度——法科大学院培养方式。

法科大学院是以实践性教育为主,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学校教育法规定的研究生院。法科大学院从2004年4月开始招生,其培养模式、教学方式、课程安排等方面都带有美国JD教育的特点,是以借鉴美国JD教育模式为主的实务型教育模式。

三、 法律硕士培养机制之改革创新

(一)中国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目前,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主要存在两种路径: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移植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例如,浙江大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课程,基本上沿用本科生的培养模式。但是,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这两种课程设置方式都偏离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影响了实际的培养质量。

2教学方式与培养目标背离

大多数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仍然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而案例教学、法律调研等参与社会实践的教学方式很少,只是简单地、机械地传授理论知识。具体来说,法律硕士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为了应对司法考试而采取的培训式教学法;二是为了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而采取的法学本科教学法;三是与法学硕士相同的专题式教学。5这三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夯实理论基础,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忽略了法律硕士是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不利于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者。

3录取考试制度的缺陷

目前,中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包括英语、政治、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和民法学)和综合科(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四门。大部分考生在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时要求是非法学专业毕业,这就造成很多学生为了应对入学考试,大学期间都在自学法律而放弃了自己本专业的学习,这也与法律硕士复合型培养目标相背离,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二)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建议

1改革法律硕士录取考试制度

法律硕士录取考试制度是选拔优秀法律职业者生源的第一道关口,作为JM教育的起点,它是选拔高质量人才的关键,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础和保障。要保障法律硕士教育的人才质量,就必须完善法律硕士录取考试制度。

(1) 改革考试内容。作为一种选拔性考试,法律硕士录取考试制度是为了选拔具有不同知识背景且具有成为优秀法律职业者的潜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考试内容上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可借鉴美国的LSAT的内容设计。LSAT测试的不是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而是一个学生能否具有将来在法学院中获得成功所需要的能力。LSAT考试共有五个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阅读理解、分析推理以及逻辑推理。这种不涉及法律专业知识的考核,而以学生的推理能力、评价能力等综合能力为考查内容,将更为科学和合理。

(2) 合理控制招生人数。首先要合理控制招生单位每年的招生计划,应当根据学校的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资源情况确定招生数量。其次要维持现有的JM教育招生单位的数量。目前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经有115所,如果无标准无限度地扩大JM的培养单位,不仅会造成过度的竞争,教育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使得法律硕士的市场容量过剩,学生就业困难。

2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手段

要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律人才,就必须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不断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将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学以致用。

(1) 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它借鉴医学院诊所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参与真实案件活动,代理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它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将法律知识学习、法律人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育融为一体,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单向授课模式,而是一种师生互动的法律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为中国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改革之路,其特色和优势正好能弥补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不足。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部分院校已经启动了该项目,建构诊所法律教育体系时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诊所法律教育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浙江大学在引入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方式:其一结合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任务;其二是在充分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特色的基础上,注重平衡实践性教育和传统理论知识教学的关系;其三是必须结合学校自身的软硬件情况,如师资力量、硬件配备情况、信息资源等。浙江大学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展开。

(2) 开设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即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以教师讲解为主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到很好的提升,并对司法程序给以更多的关注。

笔者在美国学习的Valparaiso大学法学院甚至不定期地安排地方法院法官来大学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真实的案件,让法学院学生旁听,这样身临其境的教育不仅能让法科学生接触司法实践,了解法庭审理程序及内容,使其所学的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以便有效地解读现行法律,分析实际问题,从而达到培养锻炼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感性知识基础。

3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时法律硕士教育的重中之重,课程体系的建立要紧紧围绕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结合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首先要调整教学课程结构,增加总学分,扩大选修课比重和数量,有条件的院校还可以通过落实共同培养的机制,聘任实务专家就某些实务问题开设选修课,以供学生作为广泛的选择。在课程结构中,应当注重实践课程的设置,注重培养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素质的课程设置。例如,建议用《法学专业英语》课程来取代《研究生英语》课程。

其次,在教学内容上,应该增加一些反映中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近动态以及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的讲座,让学生了解学科前沿,追踪学科发展趋势。

最后,应当组织编著一套专门的法律硕士教材。在教科书的编排上,不仅要有利于JM研究生掌握必需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务知识,还应当迎合国际化趋势,编写双语教材,设置双语课程。

4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要真正实现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法律硕士教育课程体系,还必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第一,要构建实务导师制度。院校可以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共同培养机制,为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实务导师。实务导师则侧重于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务,提供法律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提供实践平台。第二,应当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在配置教育资源时,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与法学研究生的同等对待。第三,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加强法律硕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5建立全方位的交流合作机制

由于各个地区、学校的法律硕士教育资源、教育理念、培养模式以及人文环境的不同,通过建立地区间、学校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可以交流培养经验,携手共同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建立专门的法律硕士交流论坛,以便捷、快速的方式加快法律教育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共同为法律硕士教育出谋划策,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快速发展。

6建立健全就业指导制度

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时,班主任或德育导师应结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的特点,给予法律硕士研究生关于就业政策、应聘技巧、心理调适、道路选择等方面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

鼓励低年级同学参加招聘会,了解社会需求,多参加社会实践,并邀请一些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亲临课堂指导,为同学们在未来的职业道路选择上答疑解惑,使法律硕士研究生们早日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增强学习的方向感。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硕士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对外宣传和信息收集工作,成立专门的法律硕士就业指导机构,建立就业网站,搭建就业交流平台,及时地为法律硕士毕业生提供就业的新政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等,保证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顺利就业。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中国培养未来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那么改革现行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就迫在眉睫。笔者建议:为了注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把好法律硕士的招生、培养、学位论文答辩和就业等关键环节。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以及考试形式等方面都应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诊所”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培养方案制定时必修课不应超过1/3,选修课应超过2/3;课程设置方面,建议用“法学专业英语”课程取代“研究生英语”。笔者希望这些改革举措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机制,培养出更多的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邵东建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陈大钢中外高等法学教育的比较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夏薇,张秀萍中国JM教育与美国JD教育比较及其借鉴[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9]蔡立东,吕欣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式新探[J],高等研究与实践,2011-3

注释:

1本文系浙江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会课题成果

2参见哈佛法学院法律课程教学培养计划

3夏薇,张秀萍《中国JM教育与美国JD教育比较及其借鉴》,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71页

4鲁宁《构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中美德三国法律教育比较研究》,载中国知网,第8页。

5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载《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年第14期,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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