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享受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待遇吗

2013-04-29 05:30
人事天地 2013年9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教师工资进修学校

问:编辑同志,我于2008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前是市职业教育中心的一名教师。我原为市小学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为中学一级。我从事教师职业30多年,2007年12月领取的是教师系列工资待遇。2007年7月,根据市教育局的布局调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同意市小学教师进修学校与原市职业教育中心合并,组建新的市职业教育中心。2008年1月,原市人事局工资科在重新核定职教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时,取消了我原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的10%工资及教龄津贴,理由为职教中心不是学校,不属于享受10%工资待遇的单位。因而在我退休时,教师10%工资也没能作为退休基数予以核发,致使我的退休费减少,生活水准下降。对于原市人事局的处理决定,我感到不解。请问:我可以享受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待遇吗?

读者:王先生

答:读者您好!经了解,您2007年7月25日前是市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并享受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的待遇。2007年7月25日后,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合并为市职业教育中心,您的提高10%的工资部分也随之取消,并相继于2008年11月在市职业教育中心退休。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第二条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老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2006年工改时,《广西工改简报》第3期规定:“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辅助机构中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可以提高10%。”

原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关于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非学校类事业单位能否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桂人办函〔2007〕3号)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新〔1988〕2号)和2006年《广西工改简报》第3期文件精神执行。上述两个文件未明确提及的单位不能执行……”您所在单位不属于文件规定可以享受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待遇的范围。据此,您不能享受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待遇。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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