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2013-04-29 00:44王利娟
大观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王利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23-01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公诉和监督双重职能。作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有客观公正指控犯罪的职责。强化证据意识,就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做到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有无违法取证行为。本文从新刑诉法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修改、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这种修改三个方面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增强证据意识,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关键词:证据意识 证据的合法性 非法证据

一、修改的内容

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即新增加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1]二是非法证据由控方调查核实,即新增加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2]三是庭上增设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即新增加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3]四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由控方承担,即新增加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4]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新刑诉法抓住证据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增加了工作量、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

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在庭前,公诉人必须对证据审查更加精细化,必须最大可能预测和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完善和补强瑕疵证据,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2.增加了出庭公诉难度

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多,但却最有挑战性。庭审中,合议庭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充当三种角色,既是公诉人,又是非法证据的调查人,还要充当非法证据的“被告”,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三重角色集公诉机关于一身,公诉工作责任重大。程序一旦启动,不仅增加了办案难度,而且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

三、应对措施

1.注重学习培训、强化证据审查意识

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证据制度,对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全面领会新刑诉法所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结合公诉业务特点,组织全体公诉人学习研讨;结合办案实践,召开案例分析会,研究如何在具体办案中落实;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修正公诉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公诉人主动更新办案理念,强化证据审查意识,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2.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采用的基础,如果没有达到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力程度,不具备证据资格,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所谓证据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具有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即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内容要有合法性,证据具有合法的形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是决定证据是否可以采用的重要因素。审查判断刑事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遵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把不具有被采纳资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适用范围之外。

3.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关联性相互依存

证据具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在内容上是固定的,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客观存在。所有的证据,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对这一客观存在的反映和证实。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要尊重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如实评价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能随意将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硬说成有客观联系的证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采用的前提,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还要从证据本身入手,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相结合,全面审查各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综合审查证据的三性,才能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各个案件。

4.从各方面认真复核每一项证据、形成证据体系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要从各个方面认真复核每一项证据。首先认真阅卷,注意查找证据中的疑难点和矛盾点,证据之间、证供之间有无矛盾,矛盾能否得以合理排除,并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制作好阅卷笔录。对涉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在反复阅卷过程中加深理解。其次,对证据来源、内容及证明力进行全面查证,包括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形成体系;审查证据收集程序及方法是否正确合法;审查证据所反映的案情特征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再次,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对重要证据要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后,审查证据不仅要逐个审查各单项证据,还要建立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反映案件的全貌。

5.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公、检、法三家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整体过程,要以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对重大复杂案件,公诉机关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漏洞,提示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目前有些地区通过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法院某些典型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来提高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实务研讨、司法建议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通过旁听庭审活动,有利于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收集证据工作对打击犯罪的重要性,做到依法提取各种证据,[5]不轻信口供,排除非法证据,全面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注释:

[1]张佳立,许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6. [2][3][4]张佳立,许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7.

[5]项楠.浅议两个“证据规定在当前公诉工作中的贯彻实施[M].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编.第260页.

猜你喜欢
非法证据
基于非法证据证明制度研究
浅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及应对策略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