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彬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20-01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特征、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就该项工作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功能 完善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顾名思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就是监督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和狭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广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包括作出社区矫正和执行社区矫正两个阶段的监督; 狭义的社区矫正监督只包括执行社区矫正阶段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对于监禁矫正法律监督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性。本文从广义的角度探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唯一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而不能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2.监督对象的多元性。监督对象既包括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又包括执行主体公安机关,还包括授权履行教育矫正、帮困扶助职责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包括与交付执行、更变执行和终止执行有关的法院、监狱、看守所等。
3.监督手段的专门性。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手段。针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如脱管、漏管,应当收监未收监等),应向执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规范、管理监督不严格、工作制度不健全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向执法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生在社区矫正中的职务犯罪应进行立案侦查,严惩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犯罪,维护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等。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完善。由于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没有施行,社区矫正法也刚出台,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都有待法律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2.制度不健全。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如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全程动态监督制度、分级分类监督制度、风险预警检察制度、跟踪维权制度等。
3.定位不准确。如前所述“等同趋向”、“等待趋向”和“代行趋向”都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存在监督不到位或工作越位现象。
4.机构不健全。由于矫正对象分布在乡镇、街道、社区之中,公安、司法、法院都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而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无派出检察室,很难实现“同级派驻、对等监督”;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省级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把城区没有看守所的检察院的监所科给撤并了,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缺失。
5.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客观上需要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管理,这就需要统一的政法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软件系统,但迄今无论是全国层面,还是省、地市层面都还无法做到。
6.工作物资保障不足。车辆、通讯工具、照录像器材的配备无标准、落实不到位,开展日常检察和定期检察的经费无着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
1.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应根据我国国情,按照社区矫正制度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和要求,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监督措施、监督对象、资金保障、执行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矫正内容、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程序、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议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规定中的一些弹性条款设置为刚性条款,通过设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法律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规定被监督机关及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应制裁后果。
2.适时扩大社区法律监督矫正人员的范围。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这五类人应是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的主体。按照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潮流,我们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积极引进和吸收世界上社区矫正成熟国家的经验,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和比例,将刑满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轻微犯罪等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多部门间的无缝衔接。交付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三者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实现承担不可替代的责任。实践中,三者之间的协调沟通不畅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建立统一的工作对接机制,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和相关情况的通报,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矫正终结、变更或终止的行为时,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检察机关备案。同时,明确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实现定期或不定期的座谈交流,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对基层司法所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进行随时检察,及时监督是否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监督是否依法、正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矫正。特别要注意监督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是否实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4.创新监督方式,实现同步法律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应实现五个转变:从传统的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发展的转变,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从以人为中心的监督向以事为中心的转变,从以惩治为内容的监督向以保护、教育与惩治并重监督的转变,将配合为主的监督转为更多的以制约为内容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不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而且也影响了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力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