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正相关而日益地提高,个人的财产在不断的增多,加之独生子女现在正是实行计划生育以后这一代人的结果,财产继承权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司法人员尤其是司法公证人员的业务也越来越多,在实际中办理财产继承权的业务也越来越多,现就公证员关于继承权公证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看法。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合法权益;继承权;继承;公证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256-01
在公证人员具体从事的工作中,所谓财产继承权公证是指司法部门即国家公证机构在公民的财产或固定资产的继承中,根据公民个人的合法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相应的继承死亡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合法固定资产其权利的真实有效以及合法性。根据本人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多年实践来看,继承权的公证指的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能够立下遗嘱或者因为遗嘱协议发展其他情况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公证。因此,可以说继承权的公证是公证人依据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法律事实的公证,而在我们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经济能够遇到这类问题,也能够经济会接触到,这就要求司法公证人员在具体的承办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如果我们不注意就有可能出现错证或者假证,这样一来,不但会给公证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还会给国家乃至公证机构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公证员是进行公证时首先应查看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通过人本多年在从事公证工作的实践来看,公证员在进行财产或固定资产公证时首先应当审查继承人提供的一系列相关的信息,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居民的户口本;二是被继承人应当有相关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这样才能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的产权或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财产的清单详细情况;四是全体合法的继承人基本情况的相关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有单位则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如果继承人没有单位,则可以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出具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中应当詳细注明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出生时间,还有就是这些合法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何。如果说继承人有死亡的情况,则需要提供其死亡证明材料,并需要说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生前的具体住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时情况比较特殊,公证员在进行财产公证时还应注意,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必须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则可以把其火化证明或者骨灰寄存证明作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果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久远,经公安机关以及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也不能提供其死亡证明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城市的无业人员则可由其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出具证明,再由公证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
二、公证员进行具体公证时应当当场核实的内容说明
在公证员进行实际继承权的办理过程中,即便是继承人已经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也要进行进一步的具体核实。办理公证的业务人员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比较现实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致使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儿子才是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一旦出嫁到别人家,对于父母的继承权就不享有了,因而女儿是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比如说在前年的十月份时,我接待了一位来自我们县西部某乡镇某村的一位七十四岁的村民,这位权民是个老太太,名叫张淑兰,她的丈夫由于病因已经去世三年多了,老太太与她的丈夫一生共生育六个孩子,其中儿子和女儿各三个。经过夫妻二人多年的苦心经营,老俩口共有三处房产,这位老太太到公证处的目的是打算通过公证的程序,通过法律手段将自己她与丈夫多年经营的三处房屋的产权更名落户到她三个儿子的名下。这位老人到公证处来公证时所提供的与子女的关系上只写明了自己及三个儿子的姓名,通过我们与张老太太的耐心交谈中得知,老太太的三个女儿早已经出嫁了,了解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公证人员就耐心地做她的思想工作,告诉她按照我们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她的出嫁的三个女儿也同样与儿子一样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利。当得知这个情况之后,老太太十分不理解,并且非常激动地与公证人员说,这些房产是我与老伴的共有财产,现在老伴没了就一个人说了算,女儿是别人家的人,坚决不同意儿女继承房产。后来经过我们的耐心开导,并拿出相关的法律文书规定,以及我们的细致的讲解,终于使老太太明白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公证员进行公证时还应注意到相关的细节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观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因此,难免会有一些问题甚至上难以应付的问题,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细致耐心的工作方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家个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并不知道法律法规关于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具体规定,还有可能是继承人出于能够更多地继承财产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继承事实的真相,因此在关于亲属关系证明上一般并不刻意记载如果出现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说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开始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情况。所以在公证员办理继承权进行公证时核实材料是必需和必要的。
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情况。指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这里所说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先于继承人死亡的问题;还有配偶的姓名以及子女(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具体人数和姓名都要一一明确。除此之外,继承法还专门做出规定,丧偶儿媳对于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也视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说只要符合此条件的继承情况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因此,只有公证人员从细节入手才能确保公证正常工作和开展。
作者简介:何冰冰,女,1975年生,汉族,吉林通榆人,现任职于吉林省通榆县公证处,研究方向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