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二分及其辩证法——从邦雅曼·贡斯当到雷蒙·阿隆

2013-04-12 20:32罗成翼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古代人辩证法权力

罗成翼

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从未离开西方思想家的视野。1819年,法国著名思想家、自由主义奠基人之一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在名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演讲中开启了法国自由二分的传统。人们可能很早就注意到贡斯当的自由二分法对英国学者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的影响深刻,因为后者后来将自由划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的做法为世人所熟知。但是,真正继承了贡斯当的自由理论并将其发扬光大的是被誉为“全能的知识分子”的法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报刊专栏作家——雷蒙·阿隆(Raymond Aron,1905-1983年)。实际上,阿隆不仅承接了贡斯当的自由二分,将自由进行了多重划分,而且他还进一步揭示了自由—法律、自由—权力(利)、自由—能力的辩证法。

一、自由二分传统的开启

自由问题是启蒙运动以来法国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成为许多法国思想家竞相谈论的焦点。作为“最清晰地阐述了两种自由之冲突”的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在深入分析法国大革命和反思批判卢梭的自由思想的基础上,对自由作出了“古代人的”和“现代人的”二重划分,从而开启了法国思想界自由二分的传统。

贡斯当认为自由是个人道德与公共道德的基础,“我们必须拥有自由,我们也必将拥有自由。”①他自己就曾明确指出其40年中一直努力维护的就是宗教、哲学、法律、实业、政治等各个领域的自由。正如李强先生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中文版序言中所言:“贡斯当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地位主要归功于他的自由观念。自由是贡斯当的最高信仰,他毕生为自由的理想而战。”②贡斯当深入研究自由,毕生追求自由,作为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的自由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做出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著名划分。“我(指贡斯当,引者注)希望提请大家注意两种类型自由的某些不同,这是一件全新的尝试,人们迄今尚未注意到这些不同。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近代民族弥足珍贵的自由。”③贡斯当把古代人的自由称为政治自由,把现代人的自由称为个人自由。由于古代城邦领土的狭小与自由人口的有限,加之奴隶制度又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公共生活就成为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行使公民权力几乎是古代人生活中全部乐趣的渊源。因此,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参与公共事务的商谈与决策的权利,是一种公民资格。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商业的发展、交往的扩大,现代人必然会比古代人更为珍视个人独立。与古代人把分享社会权力视为自由不同,现代人则更倾向于有保障的个人享受,因而他们把对个人享受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因此,个人独立成为现代人的首要选择,成为其“第一需要”,在现代人看来,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人们牺牲个体,以实现所谓的集体自由。显然,现代人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积极向往和努力争取的“参与集体权力”的政治自由,进而追求那种“和平享受与个人独立”的个人自由。

古代人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行使诸如协商、投票、审查等权利,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它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主要是保证公民最大程度地行使政治权力。现代人的自由,即个人自由,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受他人或集团的强制,这种自由象征着人人都有表达个人意见、选择某一职业、支配私有财产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的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④正因如此,贡斯当宣称人们理应都能享有自己的各种权利,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只要不损害他人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行事方式。人们需要的仅仅是有人(或集体)能为他们提供一般性的指导,而不是受某种意志的强迫。

不过,尽管高扬个人自由,但贡斯当还是明确表示自己无意贬低“参与集体权力”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给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的手段。政治自由把对公民最神圣的利益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了公民的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间确立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一个民族的荣誉和力量。”⑤在贡斯当眼中,不管是古代自由(政治自由)还是现代自由(个人自由),它们各自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前者由于人们过多在意于维护他们“参与集体权力”的份额,从而容易忽视个人行事的独立性与享受权利的合理性;后者由于人们沉溺于个人权利的享受和自身利益的追求,从而容易放弃政治权利的分享和集体权力的构建。所以,贡斯当认为古代自由(政治自由)与现代自由(个人自由)是一种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必须把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不可缺少;但如果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所有人的个人自由,则政治自由最终必然会被剥夺。

由此看来,贡斯当的自由二分并不是要放弃一种自由以换取另一种自由,而是强调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应该将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建构起既明确公民责任又保障个人权益的代议制民主的宪政体制。

二、自由的多重二分

尽管就其篇幅而言《论自由》一书“可能是、也只能是一个提纲”⑥,但是雷蒙·阿隆在这本书中承接了贡斯当自由二分的法国传统,对自由进行了包括形式自由(政治自由)与实际自由(社会自由)、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无禁止的自由与实际的能力自由等在内的多重二分。

“阿隆在一生中往往以贡斯当为榜样,发挥自身作为自由主义者政治评论家的身份和职责。”⑦基于贡斯当的自由二分,阿隆也将自由划分为形式自由(政治自由)和实际自由(社会自由),并重点论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所谓形式自由,即政治自由,是指人们在法律等某些社会制度规范下的可以平等、自由参与国家事务及表达意愿的可能性,即公民法定的各种政治自由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所谓实际自由,即社会自由,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社会资源和所处的实际状态,如收入财产状况、劳动生活条件、接受教育情况等。阿隆认为,形式自由不足以使人获得实际自由,实际自由本身也不能必然带来形式自由。正因如此,一方面,阿隆认为向往主观政治权利的形式自由,不可能使靠一份不稳定的工资过着悲惨生活的人产生一种自由感,更不可能使他获得实际的自由。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在某种意义上,与流行的倾向相反,我敢说,不管有理无理,作为自由的组成部分的‘实际自由’越多,就越应该强调所谓的形式自由,不管是个人自由还是政治自由,远不是虚构的,它们是对付普罗米修斯的急躁或专制主义的野心的必要保证。”⑧显然,阿隆的用意在于叮嘱人们必须注意形式自由和实际自由之间的现实综合,不能为了形式自由而忽视实际自由,更不能为了实际自由而抛弃形式自由。

在根据具体内涵的不同将自由二分为形式自由与实际自由的同时,阿隆又根据自由主体的个体性和群体性,将自由再次划分为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自由可以用我们每个人享有的行动自主的保证来定义: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做或不做这件事或那件事,假如其他人不能阻止我们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或迫使我们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总之,个人自由,属于这个定义。”⑨显然,个人自由是从自由主体的个体性,即“每一个人”出发来加以界定的,它适应于个人和个人自主选择的范围。阿隆认为,通过类比,集体自由可以从个人自由中推断出来。即当一群人把一种统一性的东西给予了整个集体,这个集体大多数成员认同的道德信念体系就得以确立,在这个集体的每一个成员看来,这种集体的独立是某些具体的和真正的自由的条件,于是相对于个人自由的集体自由便得以产生。可见,对于集体自由而言,享有自由和能自由地行动、进行创造和组织的由原来的个人转变为集体。不过,阿隆始终认为,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所有人的自由—权利,集体自由反而减少了每个人的自由,因此,集体自由的获得实际上需要以牺牲许多个人自由为代价。基于此,阿隆对牺牲个人自由的集体自由持批判否定的态度。

阿隆对自由的第三重二分,是把自由划分为无禁止(无阻止)的自由和实际的能力自由。“自由”地做某事和“有能力”做某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自由是一回事,有能力是另一回事,只有在受到其他人的干预而无能为力时,无能力才是无自由。基于此,阿隆将无禁止(无阻止)的自由同实际的能力自由彻底区分开来:无禁止(无阻止)的自由是指人们的行为不受其他人的阻止或受到惩罚的威胁;而实际能力的自由是指人们拥有履行权利的能力。阿隆认为,实际能力的自由的失去并非意味着无禁止(无阻止)的自由的丧失。比如在缺乏免费学校的社会中,一个人没有足够的收入把自己子女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并不等于他没有让自己子女接受教育的自由,而是他没有送自己的孩子上学的“能力”,即他没有送自己子女上学的经济实力。由此看来,似乎仅仅靠法律赋予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个人拥有履行权利的能力。这种论调阿隆会不会支持呢?对此,阿隆有过直截了当的回答:“今天,我会把这个论点的反对意见放在首位”⑩,这是因为,与哈耶克一样,在阿隆眼中,能力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导向把自由视为财富,甚至它还可以使人们利用“自由”所具有的号召力以支持那种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即走向暴力革命。实际上,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阿隆不仅反对混淆能力的自由与无禁止的自由,而且将保障基本权利的无禁止自由看得远比由社会条件决定的能力自由重要。

正如阿隆自己所言,“由于没有严格地在分析中定义配得上叫做‘自由’的东西,我们依次或同时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有效能力,把公共事务的参与和权力的相互限制,把个人生活和国家组织归入同一个概念”[11]。不难发现,在将自由“归入同一个概念”之前,阿隆已经将其划分为两个系列:形式自由(政治自由)、个人自由和无禁止的自由属于一个系列;实际自由(社会自由)、集体自由和实际的能力自由则属于另一个系列。

三、自由辩证法

对自由进行了多重二分之后,为了帮助人们对自由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解,阿隆进一步揭示了自由—法律、自由—权力(利)以及自由—能力的辩证法。作为典型的自由主义者,阿隆坚持和追求法律允许下的自由,希望自由能成为一种“民主制的权利”,期望每个社会成员拥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能力。

阿隆虽然没有像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那样,将自由完全等同于法治,但是他还是认为自由必然涉及一整套复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种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即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社会任何成员在这个方面都是不自由的,比如,法律禁止猎杀濒危动物等;其二,法律对个人自由的维护,即法律所保护的一切行为,社会任何成员在这个方面又都是自由的,比如,法律所保护个人到国外旅游的自由等;其三,法律维护某些人的某些自由而剥夺另一些人的某些自由,法律通常保证了某些人在某些行为方面享有自由,但同时相应地剥夺了另一些人的某些行为自由。比如,法律就维护了黑人在受雇佣、住房、上学等方面的自由,与此同时,法律同时就剥夺了许多公民拒绝雇佣黑人、不把住房租给黑人或不让黑人进入学校的自由。可见,在阿隆看来,“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不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一个人被剥夺了一切自由,也就是说,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受到其他人的阻止或惩罚的威胁”[12],自由—法律的内在辩证法在于:法律既是对自由的限制,又是对自由的维护。阿隆向往的是,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法律应该变得越来越一般和给予个人行动越来越多的余地,即扩大个人的自主领域,增加个人自由。正因如此,高宣扬认为,“人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人都参与法律的制定”,这是阿隆和托克维尔在考虑政治自由问题时的共同立足点,“这也正是法国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本雅明·贡斯当所坚持的基本原则。”[13]

自由与法律问题不可分割,与权力(利)问题也不能分离。阿隆在“形式自由与实际自由”的演讲中一直试图阐明的东西,正是自由—权力(利)的辩证法。阿隆觉得自己重新发现了自由—权力(利)的内在辩证法,“这种辩证法禁止我们采用任何教条主义的自由理论,不管是民主主义的教条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教条主义。”[14]那么,何谓自由—权力(利)的内在辩证法呢?在阿隆看来,这种辩证法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部分权力(利)是自由的实际内容,某些人的具体自由就是特权。阿隆通过分析得出,诸如安全、福利、晋升的机会、集体生活的参与、财产权、选举权等,这些权力(利)看来就是自由的实际内容。同时,阿隆指出,“某些人——个人、团体或同业公会——的具体自由对其他人来说意味着无自由,由于不再由提供的服务来保证,这些自由看来是特权”[15]。另一方面,权力(利)的集中又是对自由的破坏,意味着绝对自由的无限权力(利),无疑是对一般自由的否定。比如,职工工会能够帮助劳动者获得某些自由,但是,一旦工会获得了雇佣劳动者的监护权,有时就会剥夺个别劳动者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的自由,就会阻止没有加入工会的劳动者被雇佣。正是因为觉察到无限权力(利)是对一般自由的否定,所以,阿隆强调,必须对权力(利)进行限制,以防止某些人拥有无限权力(利)的绝对自由,“而自由制度——不管这种表达方式是多么地模棱两可——包含着权力的平等分配”[16],它能有效地防止处于组织最高层次上的某些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无限权力。正因如此,阿隆旗帜鲜明地指出:“我认为用二十世纪的科学要求来明确托克维尔成为自由的东西并不困难。我认为他的观点很像孟德斯鸠对自由的看法。自由这一概念的首要之点是不存在专断。当权力按照法律行使时,人人就有了安全。”[17]

继维系于社会地位的自由—权力(利)辩证法之后,阿隆紧接着探讨的是公民自由内部的一种辩证法,即形式自由—实际自由的辩证法。究其本质而言,形式自由—实际自由的内在辩证法也就是自由—能力的辩证法。因为,“根据实际自由的一般定义,如《大西洋宪章》提出的定义,即避免贫困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根据这种定义,实际自由相对于我们在前面叫做‘能力’、而不是叫做‘自由’的东西。”[18]显然,在这个问题上,阿隆与哈耶克的观点是一致的。哈耶克认为,“自由”有别于“意味着无所不能、逾越所有障碍的能力”。如果用“自由”来指代“做我想做之事的能力”,来指代人们“如愿以偿的能力”,这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将自由混同于能力的做法一旦被广泛认可,“那么,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毁个人自由的诡辩将永无止境,打着自由的旗号怂恿人们放弃自由的花招也将永无完结。”[19]所以,阿隆指出,“自由地做某事和能做某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自由(free)是一回事,有能力(able)是另一回事”,“只有当收到其他人的干预而无能为力时,无能才是无自由(unfredom)。”[20]在这里,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将阿隆的自由—能力的内在辩证法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方面,无能力与无自由不能混同,能力所不及,并非自由所不顾,只有受到他人干预的无能为力,才是无自由;另一方面,有自由与有能力也并非一致,有自由不等于有能力,有能力也并不意味着有自由。

正如英国学者泽格蒙特·鲍曼所言:“自由只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时方能存在。自由既不是一种所有权,也不是个人对自身某种形式的占有,而是一种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密切相关的属性。”[21]正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自由同法律、权力(利)和能力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或者说,真正的自由应该是法律、权力(利)和能力三者的高度统一。

四、自由观的同构与异质

通过对阿隆和贡斯当自由二分思想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的自由观既有同构性,又具异质性。

一方面,作为贡斯当的追随者和赞赏者,阿隆承接了贡斯当开创的法国思想界自由二分的传统,他们的自由观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和类似之处。

首先,与贡斯当把自由区分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一样,阿隆也对自由进行了包括形式自由(政治自由)与实际自由(社会自由)、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无禁止的自由与实际的能力自由等在内的多重二分。

其次,阿隆的实际自由与贡斯当的个人自由都强调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有的社会资源和所处的实际状态,都突出强调应尊重个人利益和权益,它们都涉及人身自由、财产资源、接受教育的自由等;阿隆的形式自由实质也就是贡斯当所强调的政治自由,主要包括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政治自由等。

最后,阿隆和贡斯当二者都反对为了一种自由而抛弃另一种自由,主张二分后的两种不同自由的有机结合。贡斯当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不能为了个人自由而忽视和抛弃政治自由,也不能为了政治自由而抛弃个人自由;同样,阿隆认为形式自由是实际自由的根基,实际自由是形式自由的目的,不能为了形式自由而忽视实际自由,更不能为了实际自由而抛弃形式自由。

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某种程度的怀疑主义倾向,阿隆在自由问题上并没有盲目追随自己的偶像贡斯当,而是保留着自身思想观点的独特立场。

首先,尽管基于二分思维对自由进行了划分,但在划分标准上,阿隆不同于贡斯当:贡斯当是从时间序列上对自由进行二分,即将其划分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而阿隆则是从价值维度上对自由进行二分,即将其划分为“形式自由”和“实际自由”。

其次,由于坚持对各种文明思想采取开放的态度,阿隆不仅承接了贡斯当的自由理念,同时又吸纳了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哈耶克和马克思等人的思想。换句话来说,阿隆的自由观实际上是贡斯当、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哈耶克和马克思等人思想的综合。正因如此,阿隆没有严格地定义“自由”(当然他也无法严格地定义“自由”),而是“依次或同时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有效能力,把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权力的相互限制,把个人生活和国家组织归入同一个概念”[22]。

最后,虽然自由是阿隆和贡斯当两人一生始终关切的核心问题,但在自由的实现问题上,阿隆又有别于贡斯当:在贡斯当看来,政治自由的实现在于代议制民主,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于分权制衡;在阿隆眼中,自由意味着法治,应该以法律的公正来消解权力集中所造成的不自由,当人人受到法律保护,人人参与法律制定之时,康德所谓的自由意志也就真正得以实现[23]。

总之,“阿隆深入研究自由,它的源泉、它的脆弱性、它所受的威胁以及如何理解这些威胁并加以阻止”[24],其自由二分及其辩证法标志着自由问题认识的深化。在阿隆这里,自由不再是黑格尔式的抽象概念性的演绎推理,也不仅仅是康德式的纯粹精神性的自由意志,而是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丰富形态。不过,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对西方自由民主制的现存问题已有所觉察和反思,但是,阿隆还是没能跳出传统自由主义的窠臼,其自由观表现为向近代保守主义的回归,仍旧抱有一种温情改良主义倾向。正是基于这种温情改良主义的立场,阿隆认同法治社会应该建立在“开明的私利”之上,“他结合法国的传统和实际,主张要关注全体国民的自由、安宁与幸福,建立一种‘比较公正的社会’和‘不那么令人痛苦的共同命运’,强调民主社会的‘现实性’和‘平庸性’”[25]。

注 释:

①②③④⑤(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5页,第35页,第245页,第465页,第67页。

⑥⑧⑨⑩[11][12][14][15][16][18][20][22](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年,第 127 页,第 143 页,第146-147页,第149-150页,第127-128页,第136页,第141页,第131页,第132-133页,第134页,第129页,第127-128页。

⑦[13](法)高宣扬:《法兰西思想评论》(第2卷),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页,第52页。

[17](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78页。

[19](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5-36页。

[21](英)泽格蒙特·鲍曼:《自由》,杨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23]穆晓莉:《新自由主义对国际组织终身学习政策的影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4](美)托尼·朱特:《责任的重负——布鲁姆、加缪、阿隆和法国的20世纪》,章乐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178页。

[25](法)雷蒙·阿隆:《雷蒙·阿隆回忆录——五十年的政治反思》译者前言,杨祖功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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