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网络围观议政现象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2013-04-12 20:32陆斗细杨小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议政参政围观

陆斗细,杨小云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围观议政现象逐渐兴起,对现实政治的影响不断增强。特别是近几年来,网络围观议政呈现出议政领域扩大化、议政频次高频化、议政技术渗透化、议政过程复杂化等特点,对政府管理形成巨大压力。目前,学术界对网络围观议政现象的研究主要从“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虚拟社会运动”和“网络参政”四个视角切入,并相应形成了以下四种解读模式。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解读模式:维稳思维下的研究视角

“网络群体性事件”解读模式将网络围观议政视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类型,或者说是现实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异,其典型的话语标识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网上群体性事件”、“网络突发事件”等。这一解读模式将网络围观议政现象的兴起归因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失衡。一方面,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特殊属性,使“人们实现跨越时空的交流与互动成为可能”,从而“打破了传统社会结构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群体传播以及大众传播的边界”①,导致以此为载体的信息传递和社会交往越来越远离政府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矛盾趋于激化。“社会问题与矛盾在新旧媒体的互动下,很快会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②,其解读逻辑是,由于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同源性,因而具有同质性;社会问题与矛盾在新媒体跨时空特性中出现了“脱域”状态,即“它们已脱离了具体的人事本身,主要以议题为导向,在打破空间和事件过程中不断重塑社会关系”③,因而可能带来更大的政治风险。

“群体性事件”解读模式对“事件”根源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网络围观议政现象被视为群体性事件的子类而被界定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二者之间的差异就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甚至导致用“模式”去裁剪事实的结果。

“群体性事件”也被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在2000年4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群体性治安事件”被界定为“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结合关于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官方话语、主流媒体话语分析,可以发现,通过类比而建构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解读模式,其典型标签包括:利益性、对抗、非法、非理性、暴力、突发性、行为失范与公共危机等。这无异于宣告围观议政的网民群体是一群“反社会”的“乌合之众”,其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实际上,网络围观议政与群体性事件之间有很大的差异④:首先,由于传播载体和传播模式的差异,网络围观议政在微观机制上与群体性事件有明显区别。网络互动作为一种“中介式准互动”(mediated quasi-interaction),是一种“独白式”的虚拟互动,并不直接将每个个体联结起来;因为缺乏实体空间的身体接触、声音渲染、目光注视和情绪煽动而难以产生面对面互动时所应有的集群心理和行为。其次,超越直接的、狭隘的利益关系也是网络围观议政区别于群体性事件的标志之一。网络虚拟社区在满足某些低层次生存需求(如衣食住行)方面往往无能为力,但在满足高层次需求,如自我发展与完善、获得信息和自我实现、对政府行为的质疑、对理想社会的追求、表达他们对特定社会问题的看法等方面,则有着实在社区无法比拟的优势。这就意味着虚拟社区无疑更强调作为“共同体”的功能或精神方面的因素,即在网络媒介下,网民间的互动是借助感情和思想的交流而产生的超越纯粹利益关系的神合。再次,网络围观议政在行为表现上,并不具备现实群体性事件中的行动集群所拥有的愤怒、敌意和破坏性。网民往往通过质疑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或者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或者为当事人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对党和政府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社会的更大关注,这和现实的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形象相距甚远。最后,“华南虎事件”、“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等一系列事件表明网络围观中的网民具有强大的理性能力。他们往往通过对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的缺语、失语、妄语进行追问、质疑和调侃,对政府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在此过程中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若干消息屡屡被证伪,坊间的传言则一再被证实。这一点也与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有所区别。

归根到底,用“群体性事件”“套解”网络围观议政是消极维稳思维的产物,这种解读模式主张的政府对策往往是“封堵”。另外,将网民污名为“暴民”或“愚民”容易激发一种敌对情绪;“事件”意味着个案处理的方式;而“突发性公共危机”则可能为地方政府滥用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

二、“网络舆情”解读模式:以民意政治为研究视角

“网络舆情”解读模式将网络围观议政视为社会舆情的一部分。该解读模式有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原因在于人们容易混淆舆情和民意的区别。舆情是舆论(Public opinoin)的情况,“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⑤,因而舆论是一种公开表达的意见。而民意(general will)则是民众心中的关于社会事务的想法、意见、愿望和评价,以不公开表达为前提。“因此,舆论的基础是民意,但民意并不一定表达为舆论;公开表达的舆论并不必然代表民意。”⑥

由此看来,民意所界定的是公众心中一种真实存在的,并具有共通性的态度、意见和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民主政治应该是一种民意政治。正如蒙若所言,民主即是民意影响政策的程度,是人民要求与其从政治过程中得到两者的相关度。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尊重民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意。因此,党和政府“要深人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但问题的关键是舆情并不一定代表真正的民意,党和政府如何从舆情来判断、获取真正的民意,以输入政治系统?谁来判断、以什么标准判断、怎样判断舆情的性质?如果说在传统媒体下的社会舆情被强有力地引导而无需反思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党报、国家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主流媒体舆论场”,坚定地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是依托于口口相传特别是互联网的“民间舆论场”,人们在微博客、BBS、QQ、博客上议论时事,针砭社会,品评政府的公共管理⑧——并存的网络时代,上述问题亟待回答,这关系到政府如何有效回应网络围观议政的问题。

“网络舆情”解读模式并没有为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答,转而希望通过“改进作风”、“走群众路线”来寻求根本的解决之道,强调网络舆情“可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地保障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了解到真实民意,通过疏理与分析,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依据。”⑨主张“把对网络舆情的分析,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通过察网情,体民意,听民声,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⑩。毋庸置疑,“改进作风”、“走群众路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进决策民主化,缓和政民关系。但正如学者朱光磊所言,群众路线在决策中的实际状态就是“内输入”,因为“‘从群众中来’就是领导者采取各种方式,听取了解群众的呼声、意见、要求和建议,然后将群众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即做出决策;‘到群众中去’就是领导者将决策宣传给群众,发动群众,贯彻下去。这就意味着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并不是社会或社会各阶层本身的主动诉求,而是由决策主体——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深入到社会和群众中去,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政策问题和利益要求,然后把他们的调查研究结果输入到决策过程中。”[11]这种“内输入”机制尽管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实践的产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其局限性日趋明显,决策者“由于个人素质、对于群众利益要求的认识、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以及缺乏必要的制约等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就难免使决策的科学性受到影响。”[12]

由于“网络舆情”解读模式把强化“内输入”作为应对网络围观议政的基本策略,因而基于该解读模式上的政府应对方式难以跳出“内输入”机制固有的局限。其一,以“领导判断”为主的网络舆情定性方式容易导致民意的重新淤塞。这是因为地方、部门、官员可能偏重于考量自身利益或局部政治影响而扭曲民意,形成“民意堰塞湖”。实际上,民意的淤塞本身就是网络围观议政兴起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再一次将它纳入到原有的“舆情”解读和处置模式,必然无助于政府摆脱其在网络舆论风暴前的尴尬角色,也无益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其二,容易导致“制度化回撤”、“反权力配置合理化”问题。根据网络媒体传播的特性,网络舆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越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意味着具体的网络舆情不能再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管理权限,跨地区的、乃至全国性的舆情事件需要更高层级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来处理;另一方面,网络舆情信息已经轻易地突破了政治信息逐级向上传递的传统路径,可以同时、直接为各级政府所获知。可见,网络舆情的形成与扩散背离了政府权力的配置与运行逻辑,上级党委和政府在网络舆情的压力下,往往非规范地介入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的微观运作。从理论上看,这种行为和策略可能会使已经取得成效的法治建设和权力配置合理化进程出现“回撤”。

三、“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以集体行动为研究视角

“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是建立在西方社会建构理论基础上的解读模式。社会学理论认为,集体行为可分为集群行为、大众行为和社会运动三大类[13]。“群体性事件”解读模式和“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都将网络围观议政视为集体行为,但前者更倾向于把它归为集群行为的子类,非理性、狂热、愤怒、敌意、暴民、骚乱是行动和行动者的标签。而“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则把网络围观议政归为“社会运动”子类,社会运动理论也承认不满情绪是集体行动的结构性诱因,但它更强调“不满情绪或剥夺感并不能自动地或轻易地转化成参加社会运动——尤其是高风险的社会运动——的行动”[14]。在个体的不满情绪和集体行动之间,有一个被集体行为理论和资源动员理论所忽略的逻辑环节,那就是社会运动的建构理论所强调的“集体认同感”(或被称为“团结”、“命运共享的感觉”等)的建构。正是由于集体认同感的产生和强化“导致了一种置搭便车问题于不顾的群体逻辑”[15]。

社会建构理论的贡献在于,它将社会运动中的人从“虚假的、处身于社会历史之中的普遍的人类行动者,既没有个人史,也没有性别、种族或阶级地位之类的特征”[16]的状况还原为嵌入“社会结构”和“微观情境”的本来状况,阐释了从个体的认知解放到群体行动的形成逻辑。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主张用社会建构理论来解释网络围观议政的学者,也主要从微观动员的层面来解释网络围观议政现象形成的逻辑。如孙玮的《中国“新民权运动”中的媒介“社会动员”——以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媒介报道为例》,以重庆“钉子户”的大众媒介报道与评论为分析对象,描述并阐释了大众媒介(包括网络媒体)在所谓的“新民权运动”中的社会动员作用,以及在动员的关键环节——“集体认同感”、“集体行动框架”的建构——中所体现出来的转型中国的特殊性,即由个体层面的私人性诉求转向国家制度改革层面的呼吁,并以此达成中国“新民权运动”的多重目标。[17]也有学者指出:在关注网络社会运动时,我们不能以“网络”与“社会”割裂的二元结构论视角观察今天“网络社会”的诸种社会现象,而应该把网络视为社会系统本身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网络自身就是现实社会结构的一种动力和组织机制。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就不仅是社会变化的独立技术力量,而且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最终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结构。[18]超脱网络作为“工具性存在”的视角来考察虚拟社会运动,的确为我们探讨网络围观议政的本质与基本形态提供了新的思路。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评价“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方式对网络围观议政具有一定的解释力。无论是“群体性事件”解读模式还是“网络舆情”解读模式,都把网民群体视为当然的行动主体,而个体则被掩盖在对群体的描述中。“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恰好说明了从分散个体到群体组织、从个体理性到集体行动之间的逻辑。它将网络围观议政中的人重新放置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中,从互动中解释“动员”的作用,从而更具现实说服力。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模式缺乏对社会运动各理论分支的全面把握,缺乏对网络媒体、宏观政治等要素的深层次把握,“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对很多问题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比如,对处于“脱域”状态的网民进行动员是如何实现的?传统新闻媒体在网络围观议政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网络围观议政提出了哪些层面的政治诉求?作为社会运动的网络围观议政将如何影响我国的政治形态?政府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等等。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运动理论之前,这些问题都难以回答。

四、“网络参政”解读模式:以政治参与为研究视角

“网络参政”解读模式以政治参与理论为基础,将网络围观议政视为现实政治参与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网络参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政治参与是指从维护现有社会秩序出发,强调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定的途径和程序有序参与政治;广义上的政治参与主要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出发,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偏重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层面阐释公民政治参与的意义。鉴于网络围观议政具有明显的自发性,既没有得到政府的完全认同,也没有法定程序的支持,因而“网络参政”解读模式往往从广义政治参与的角度界定此类行为和现象,认为只要网民是在“支持原有政治体系”、“谋求政治系统的改善而非破坏或颠覆”[19]的前提下,通过网络进行的“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20],或者“对公共事务或公共决策进行利益表达或利益维护”[21]的行为都属于网络政治参与行为。

总体上看,“网络参政”解读模式主要有三个理论支点:一是现代化与政治参与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网络参政”解读模式认为,网络围观议政的兴起,其深刻的时代背景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社会—经济现代化促使原有政治制度的衰败和政治参与的扩大。”[22]网络围观议政现象正是现代化过程中政治参与扩大的表征。另一方面,政治参与的急剧扩大又可能使发展中国家陷入社会动荡。因此,“网络参政”解读模式主张,对于不断涌现的网络围观议政行为,政府应当合理处理好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又要防止政治参与的过快膨胀;在积极推进政治制度化和有序扩大政治参与的平衡中,保持政体稳定。二是非制度政治参与理论。一方面,通过借用非制度政治参与理论,“网络参政”解读模式实现了对网络围观议政的合理定位。“非制度政治参与”泛指从合法政治参与到叛乱、革命等任何政权都无法容忍的政治活动之间的广阔灰色地带,以及该地带中无数种已存的或可能出现的政治行为类别,“网络参政”即为其中的一种。另一方面,从非制度政治参与到体制内政治参与的演进逻辑表明,网络参政将开启一轮新的“博弈”,这一轮博弈最终导致“制度自身的革新吸纳能力”以及“对公民网络参政的组织整合能力和控制规范能力”的提高[23],也将导致制度内生博弈体系的重建。三是网络技术与新媒体理论。从技术的角度看,网络不仅为公民参政提供了新的工具,而且“直接成为民主政治的场域,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的运行手段,以全新的作用方式改变着公民政治参与的理念”[24];从媒体的角度看,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化媒体,“给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更为开放的言论自由的空间”[25]。这种虚拟的公共领域将反过来促进公民社会的成熟,提高公众的公民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

相对于其他解读模式而言,“网络参政”解读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它立足于宏观政治的层面,以国家和社会关系为轴心,以政治发展为主线,初步厘清了网络围观议政兴起的历史和现实逻辑,为科学认识网络围观议政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即在保持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积极推进政治现代化。不过,“网络参政”解读模式也有其自身的局限。表现在:首先,网络围观议政不同于制度化的参政议政行为,自发性、群体性和虚拟性决定了议政行为远离政治权力场的规制——用某些学者的话来说,就是“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26]那么,在政府权力缺场的情况下群体行动是如何形成的?政府权力又如何有效的干预群体行动?“网络参政”解读模式对此缺乏解读。其次,“网络参政”解读模式难以提出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干预方案。对于应对网络围观议政而言,政治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是一种宏大的叙事,而化解这种行为和现象给政府带来的现实困境则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这种错位可能带来一种“远水不解近渴”的尴尬。

五、借鉴与反思:“围观式政治参与”解读模式的提出

通过对以上四种解读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各种解读模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由此而提出的应对策略也各有侧重。从模式的解释效度、衍生策略的长远功效和化解当前困境的潜力三个维度综合考察,“虚拟社会运动”解读模式和“网络参政”解读模式更具说服力。事实上,这两个模式可以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即可将“虚拟社会运动”的微观解释模型放在”网络参政”这一宏大理论结构中进行考察和验证,从而构建一种新的解读模式——“围观式政治参与”解读模式。

所谓“围观式政治参与”解读模式,其核心在于将网络围观议政视为一种政治参与的特殊形式。“政治参与”是对行为、活动和现象的本质界定,从广义上讲,公民个体、群体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党政系统的制度构建、主体构成、体系运转、政策决策,以实现其权利和利益的各种行为和活动,都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在被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虚拟社会运动”的网络涉政事件中,其行为主体是现实中的公民,其活动内容是就政治现象和政治问题公开发表意见,形成讨论,提出诉求,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因此这些网络涉政事件大多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而作为一种特殊的参政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

1.以“话语”为行为方式。在我国党政文献的规范性表述中,“参政议政”主要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制度化渠道参与政治生活的两种方式。事实上,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日益开放、公民社会的日渐成熟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参政议政已经不再局限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不仅主体扩展到普通民众,而且“参政”与“议政”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特别是网络互联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在通过网络表达诉求,阐述观点,宣示态度,形成舆论,对党政部门形成压力,这种“议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达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的效果。其原因在于,现代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一套由“话语”包装的“意识形态”软权力的支持,拥有“自媒体”的网民群体不仅能够形成相对独立于“官方话语”的“民间话语”,而且可以通过“民间话语”检查“官方话语”下的政府言行错位、意识形态中的内在紧张、体制设置与民主价值呈现之间的不协调等,进而审视政策的合法性,监督政府权力运行,以达到向政治系统输入“群体”利益和价值诉求的目的。

2.以“围观”为基本形态。“围观”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对这种政治参与的总体形态的概括,即“网络围观”是这种参政形式区别于其他参政形式的基本特征;二是这种政治参与中的“网络围观”形态应归因于网络技术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即“全景式监狱”结构的解体和“围观结构”的形成[27],也正是这种“围观结构”导致围观式政治参与呈现出其特有的属性和运作机制。这里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网络“围观”形似于现实“围观”,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原因在于,网络围观源于网络技术对社会结构的重构。在现实空间中权力呈“发散式”分布,而网络空间中的权力则呈“网络式”分布,由此,在虚实二重空间中构成了两种不同的权力结构——现实世界中的“全景式监狱”结构和虚拟世界中“共景式监狱”结构。人是联系二重空间的唯一主体。在“共景式监狱”中,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他们横向联系,快捷、自由地共享信息,不断消解现实“全景式监狱”中的信息与话语垄断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权威。于是,网络就幻化成一个巨大的“罗马斗兽场”,权力被置身于“场”的中央,接受“观众”的审视、品评和嘲弄。有些学者将这种由网络带来的全新社会结构形象地称之为“围观结构”。

第二,“围观”是网民实现其参政意图的必要条件。低准入门槛和把关人的缺失使网络成为一个人人都可以发声的平台。“人人即媒体”也可能意味着“人人即噪音”。就政治参与领域而言,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网民个体的诉求表达和意见陈述很难被决策者捕获,继而输入政治系统。于是,“围观”和引发“围观”成为个人实现网络参政意图的有效途径。由此,“围观”政府、议论政策、审视公共权力就成为网络参政的主要形态。

第三,“围观”本质上是网络集体政治行动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群体性的网络参政议政没有任何秩序和理性可言,那么就很难理解在众多的案例中人们何以能及时发现政府问题、有效地建言献策,甚至推动党和政府修改法律、政策。实际上,一旦深入考察网络参政中的不满情绪、资源、自组织、政治机会结构、集体认同感,我们会发现,网络围观遵循集体行动的逻辑,或者说,就其运作模式而言,它可以被界定为“网络集体政治行动”。发生在网络中的每一场网络集体政治行动都重现了从网络个体行为到网民群体行为、从网络行动到媒体行动、从社会舆情沸腾到政府应对行为等一系列的逻辑过程。

由此可见,“围观式政治参与”解读模式可以综合已有解读模式的主要分析路径:一是“网络”分析路径,二是“政治”分析路径,三是“集体行动”分析路径。其中“网络”分析路径偏重于阐述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形态对现实政治体制与运行机制造成的影响;“政治”分析路径偏重于从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出发阐述“网络/网民为什么可以和为什么以这种方式作用于政治”;而“集体行动”分析路径则偏重于分析从网民的个体行动到群体的统一行动,最终将政治诉求输入政治系统的机制。该模式通过多角度、多路径地分析,可以深刻揭示网络围观议政的发展规律和内在运作机制,为党和政府制定长远的疏导策略和采取紧急干预措施提供理论基础。

注 释:

①②③师曾志:《沟通与对话:公民社会与媒体公共空间——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机制的理论基础》,《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2期。

④邱建新:《为“网络公众舆论”正名——关于“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适当性的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⑤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14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页。

⑥王雄:《新闻舆论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7页。

⑦彭芸:《政治传播:理论与实务》,台北: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6年,第73页。

⑧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打通两个舆论场》,《东方早报》2011年7月12日。

⑨刘国军:《网络舆情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中国国情国力》2012年第3期。

⑩刘焕成、杨彩云:《政府网站化解网络舆情事件的能力研究》,《图书情报知识》2012年第1期。

[11][12]朱光磊、张政国:《从“内输入”到“民主决策”——关于“群众路线”的现代政治学分析》,《南开政治学评论(上)2006-2007》,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8页。

[13]李斌:《社会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 479 页。

[14][15][16]艾尔东·莫里斯、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页,第10页,第35页。

[17]孙玮:《中国“新民权运动”中的媒介“社会动员”——以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媒介报道为例》,《新闻大学》2008年第4期。

[18]陆俊:《论网络社会运动》,《改革开放与理论创新——第二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文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44页。

[19]陶建钟:《网络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唐晋:《大国策: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政治?信息公开与政治安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9页。

[20][24][25]何正玲、刘彤:《论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及形式》,《兰州学刊》2011年第8期。

[21]魏星河、邹海斌:《我国公民网络参政与政府治理改善》,《新视野》2011年第5期。

[22]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前言第1页。

[23]傅慧芳:《公民网络参政需求的增长与制度回应的博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6]代群、郭奔胜、季明、黄豁:《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第22期。

[27]胡百精:《新媒体语境、危机话语与社会性格》,彭兰:《中国新媒体传播学研究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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